第一,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企业在受到并购威胁时购回发行在外的股份,减少股份在外的流通量,增加并购企业收购足额股份的难度;同时也可提高目标股价,增大攻击者的收购成本。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将可用的现金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不是支付红利,而是购回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用所得款项购回它的股票。由于股份回购所产生的利润通常按资本收益税率来纳税,而红利分配却是以个人所得税率来纳税,因此股份回购不仅是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也会给股东带来好处。被收购公司如果提出要求收购公司以较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将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者的收购计划就需要更多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收购难度增加。
例如,1985年美国GAF公司两次宣布以每股68美元和74美元全部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遭到该公司董事会的拒绝,却受到一般股东尤其是机构持股者的欢迎,形势对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很不利。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通过出售自己生产名牌产品且效益较好的企业,来赎回公司在外的股份,GAF公司至此,不得不放弃收购行动。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虽然反收购成功,但却使自己账面债务增加了一倍,收益减少了1/4。
采取股份回购的形式虽然能够成功阻止恶意收购,但它是一把双刃剑,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首先,高价购回本公司的股票必定急需大量资金,势必会形成沉重的债务负担;其次,即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价上升,但由于股票流通数量减少,恶意并购者最后的出价可能不变。此外,股份回购可能引起被收购公司负债比例提高,债务包袱严重,即使被收购公司的总市值不变,权益价值的比重也会降低,因此股价不一定会随着流通数量的减少而上升。此外,还要注意“绿色勒索者”或“收购狙击手”可能佯攻逼迫被收购公司溢价回购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观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股份回购在我国有严格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是非法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受到警告或处罚。
运用股份回购策略还需要注意几点:首先,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其次,要考察公司的纳税情况,比较股份回购与红利分发哪个更有利。再次,股份回购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使用股份回购,那么会使被收购公司库存股票过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
第二,正向重组。
公司如果被列为收购目标,常常有其自身原因,可能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产质量不高、业务结构不合理,也可能是产品市场狭窄、技术工艺老化等因素致使该公司体质弱、业绩差、前景黯淡、股价低落、股东意见大,从而为他人提供了收购的契机。
收购者之所以要进行收购,常常是缘于看中了被收购公司目前的困境和潜在的价值:其一,在目标公司股价低落时,收购成本较小。其二,股东意见大,愿意抛售股权,支持对公司改组,意味着收购者易于收购到足量的股权,也易于争取到广大股东的支持。有了这种支持,收购者往往可以达到虽控制少量股权却能成功改组公司董事会的结果。其三,公司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问题很多,这表明有待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很多,公司的优化重组存在较大的空间。这种公司,一旦重组成功,其升值潜力极大。这种升值,往往带给收购者暴利,这也是引发收购袭击的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者与其任人收购,还不如主动进行正向重组,通过自我完善来改变被收购的命运。公司的正向重组,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来运用,其逻辑是非常清晰的。首先,所谓公司的优化重组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是由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内容所构成的,包括理顺管理架构,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削减过大的长期投资,改善财务结构,出让相对次要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出售效益欠佳及前景黯淡的资产、业务和部门,购入效益佳、前景好的企业、资产和业务,调整经营方针,采用先进技术,聘用优秀人才,改进现有产品,开发新产品,千方百计拓展市场,等等,以此走出困境,重振投资者和市场的信心,改变被收购的命运。
第三,公司分拆。
如果进攻公司在收购要约中提出收购原因是被收购公司在经营上存在着长期性亏损,则被收购公司就可以以此为由进行大胆的改革,自行出售长期亏损及不合战略要求的部门,把亏损的包袱甩掉;或者将一些部门分立成相对独立的公司,改变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整体形象,向股东显示公司发展的良好前景,重新得到股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的信心。公司分拆可能会使长期低迷的公司股价活跃起来,此时进攻公司进行收购的理由将不再充分,进攻公司收购的难度也随之增大,收购成本也将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