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应重视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这里所谓的合理,是以反收购的效果为参照标准的。对于收购方来说,这种股权就是一种迷局。设置股权结构,主要有自我控股、相互持股、员工持股计划、发行特殊股票等方式。
第一,自我控股。
自我控股如果能达到51%的比例,那么恶意收购就不可能再发生。自我控股分为两种:一是在设置公司股权时就让自己控有足量的公司股权;二是通过增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来达到控股地位。如果企业的股权分散,则不需要达到51%也可以实现相对控股。当然,要达到多大比例才是最佳的控股状态,要视企业的股权分散情况而定。
第二,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
相互持股,又叫交叉持股,是指关联公司或关系友好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权,在其中一方受到收购威胁时,持股的另一方关联公司可以施以援手。相互持股可以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从而降低被收购的风险。相互持股除了能起到反收购效果外,还有助于双方公司形成稳定、友好的商业合作伙伴关系。
20世纪80年代初,老牌英资财团怡和财团,就曾采用相互持股的办法防止其旗下的置地公司被他人并购。其具体做法是:通过怡和控股与怡和证券两家公司持有置地公司40%的股权,而同时置地公司又控制怡和控股40%的股权。通过这种互控股权的办法锁定双方股权的大量筹码,减少流通在外的股权量,无论哪家受到并购威胁,双方都可相互照应合力御敌。
当然,相互持股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相互持股实质上是相互出资,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影响流动资金的运用;其次,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相互持股的双方公司反而可能互相拖累,从而可能让收购者的收购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第三,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而设计的一种反收购方式,是指被收购公司将本公司股票出售给公司的员工,使他们持有大量股份,为反收购提供一道防线。
1981年美国《经济复兴税法》的通过,使员工持股计划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员工购股、参股,增强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意识。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股票作为雇员退休金的整体投资,它的防御功能有一个假设条件,即雇员倾向于反对可能导致失业的恶意收购行为。一般来说,员工不愿意自己所在的公司被他人收购,特别是在怀疑对方有不良企图时,比如被收购后再转售、大量裁员等诸多不确定因素都会威胁到自己将来的就业。
员工持股计划具有很强的防御功能,在美国当它与各州的反收购法律相结合的时候,效果会更显著。例如,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规定,取得目标公司5%股份的恶意进攻者,只有在除它之外的2/3股东同意或者至少取得85%股份的情况下才能完成第二步收购计划。可见,员工持股计划只需拥有较低的公司股份就能阻止企业被收购。
第四,发行特殊股票。
(1)一票多权。公司发行一种有两个以上投票权的股票,并规定当股票转让时,每年只能转让一个投票权。比如A公司发行一种“一票四权”的股票,如果另一公司购得其股票,那么要等到第四年才能完全享有“一票四权”;也就是说,要想收购成功,需要等四年。但是,这种方法与一票一权、股权平等的股份制内涵相悖,因此即使在美国也应用不多。
(2)一票少权。一票少权是指企业发行一种没有完整投票权的股票,使收购者需要收购多个股票才能合成一个投票权,比如当年王安为保持家族对王安公司的控制,就曾发行这类股票。该种股票股利比一般普通股高,但只有1/10的表决权。购买该种股票的股东可以享有较高股利,但却拥有较少的表决权,这实质上是以放弃部分表决权来换取较高的股利。
(3)两权分开。两权分开是指所有权和控制权分开的A股和B股。A股股东一般没有投票权,只有收益权和公司清盘时的最后索要权;B股股东拥有投票权,选举公司董事会,实际控制着公司。福特家族就是通过持有这类特种股票一直保有对福特汽车公司的控制权的。目前,美国有许多媒体公司也通过这类特种股票将控制权保留在其创始家族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