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拿起法律作武器

诉讼是经常使用的反并购手段,其目的是拖延收购交易完成的时间,鼓励其他竞争者参与收购,迫使收购者提高其收购价格或者迫使收购企业为了避免法律诉讼而放弃收购。实施诉讼策略的关键是先发制人,常见的诉讼理由有公开收购手续不完备、公开内容不充分、收购程序与有关法规相违背、收购方违反反垄断法等。如果是上市公司进行的收购,那么还会涉及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这些法律一般对证券交易及公司并购的程度、强制性义务都有规定,收购方一旦疏忽,目标公司就可以控告其收购违法。诉讼的目的,不是一定要赢得诉讼,而在于利用诉讼所获得的喘息之机,组织有效的反击。利用法律作武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利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各国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之一。如果某一行业的经营已经高度集中,那么继续并购就会进一步加剧集中的程度,因此,这样的并购很容易触犯反垄断法。

例如,我国商务部作出了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决定,是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提供的否决理由。其主要理由有三条:

第一,如果收购成功,那么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那么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他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那么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他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第二,利用当地的相关法律。

利用当地相关法律进行反收购的典型案例是日本富士电视台与活力门公司争购日本放送公司的故事。2005年1月17日,日本富士电视台宣布从当年1月18日起到2月21日公开收购其头号股东日本放送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使其成为自己的子公司。得知富士电视台的收购行动后,日本另一家网络媒体公司活力门也想借此机会抢占传统媒体市场,于是悄悄地增持放送公司的股份。至当年2月8日,活力门公司通过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取得了日本放送公司296%的股权,加上原持有的部分,从而使其持有的日本放送公司股权激增至35%,远高于富士电视台所持股份,对富士电视台的重建集团计划产生严重威胁。当富士电视台发现这位“半路杀出的程咬金”时,立即展开反击,但为时已晚。至当年2月21日,活力门公司已持有日本放送公司4054%的股权,而富士电视台加上全部可以获得的股份也只有25%。无奈之下,日本放送公司于当年2月23日宣布授予富士电视台发行4 720万股的“新股预约权”;通过行使“新股预约权”,富士电视台所拥有的日本放送公司股份将提高到66%,而活力门公司持股将被稀释至159%。在消息发布后第二天,活力门公司就以日本放送公司违反了日本《商法》规定的“不得为维护经营权而发行新股”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放送公司。虽然富士电视台在当年3月8日宣布已取得了日本放送公司3926%的股权,但东京地方法院于当年3月11日判决日本放送公司发行新股的举措违法。

第三,利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规则。

美国国会在1968年通过了由威廉姆斯参议员提出的《威廉姆斯法案》,该法案不仅规范了以现金向目标公司提出公开收购要约的行为,而且规范了在公开市场中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对于采取这两种行为的收购公司而言,其均要求公布相应资料。依据此法案的规定,被收购公司可以以收购方对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为理由向进攻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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