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东(2)

第六十六条股东基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行使质询权的要素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如下基本要素:

1确保该公司资产处于安全状态,即安全性。

2确保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内设职能机构坚定地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信托责任,维护和争取该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即成长性。

3确保该公司任何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可以基于上述内容选择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或总经理作为被质询对象,被质询对象必须对股东的质询予以明确答复。股东对此得不到满意答复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实质权利,或者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选择将质询意见向公众传媒予以披露,以获得公众舆论支持。

第六十七条股东对公司行使监督权的利益攸关条款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或总经理(包括总经理辖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发《股东监督公函》,当事人必须予以接收,并给予确认。接收《股东监督公函》的当事人,董事会应当将《股东监督公函》表达的事项处理情况纳入最近一期的《股东大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

因工作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委任某人处理特定事项的,被授权人行使职权行为相当于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延续。

公司应当对股东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作出建议性指引,由股东进行选择,但不得限制股东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形式或附加设定股东行使监督权的义务。

股东应当重点监督,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公司行为:

1被议论或被确定的违反法律的公司行为。

2公司已经形成的决议、决定、企业管理制度等文件内容的贯彻情况。

3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及时。

4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如越权、渎职,以及遵守公司纪律的情况。

5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包括总经理辖制的公司高级管理岗位职务)之间的交叉任职情况,以及表述的工作报告等。

第六十八条攸关支持股东关注公司事态权利的法律条文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总则”章节。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六十九条股东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责任追究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履行职责期间出现违反法律和公司制度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赋予公司股东的法律诉讼权利体现了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司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精神!客观上,给予了公司治理标准以法律定性。

尽管法律上对股东行使法律诉讼权利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公司治理实践上未必能够及时、充分地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公司章程上可以设定更加严格的条款,指示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公司章程”本质上是全体股东达成的公约,其内容规定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的,应当是有效的;反之,其内容规定比法律规定宽松的,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总则”章节。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章节。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股东实质责任是依照契约规定缴纳出资额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主张权利,而无其他责任。

除公司章程之外,公司的任何制度性文件规定皆对股东无约束力而且不得设定股东所需承担的义务或限制股东的权利。

股东应当尊重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外。股东大会决议中出现要求股东必须承担义务的内容,应当表明该内容已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否则股东有权豁免承担此义务。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列入公司章程条款;一种是不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列入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对股东有义务性约束力,不列入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对股东没有义务性约束力,但对公司内设机构和内部职员具有义务性约束力。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变相地以各种手法试图抽逃出资,钻法律漏洞,因此公司章程应当针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作出必要的戒严条款,如不得向公司贷款,关联交易限制,禁止内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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