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在酝酿实施军衔制期间,解放战争刚刚结束,抗美援朝战争正在进行,军队规模大,级别多,干部数量多,且大部分职务按军衔衡量属于哪一等级,亦无成规。因此,制定军官职务编制军衔,就成为实施军衔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内容。
1953年,由总干部部部拟制的《军衔条例(草案)》提出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
一级军区司令员:大将、上将;
兵团司令员:上将、中将;
军长:中将;
师长:少将;
师参谋长:大校;
团长:上校;
团参谋长:中校;
营长:少校;
营参谋长、独立连连长:大尉;
连长:上尉;
副连长:中尉;
排长:少尉。
在正式实行军衔制之前,1955年5月20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明确规定了各级军官基准职务的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或一职两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