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编制军衔表上看,我军军官职务的编制军衔,与其他国家基本相当,特别是几个关键职务,如中将军长、少将师长、上校团长、少校营长等。但从后来实际授予军衔的情况看,多数军官的军衔低于编制军衔。这是因为1955年首次授衔时,评衔条件掌握较严。当时总干部部苏联顾问建议,根据苏联的经验,在首次授衔时,军衔应尽量压低。1955年4月1日总干部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评定军衔“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一般以不低至其编制军衔三级为原则”。
1955年授衔后,即存在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严重脱节、实际军衔普遍低于编制军衔一到两级的现象,如军长、师长的编制军衔分别为中将、少将,而当时65名在职的军长、军政委,有上将2人,中将7人,少将53人,大校3人;73名在职的师长、师政委,只有3人被授予少将军衔,70人授大校。而副师、正团、副团、正营职军官绝大多数分别被授予上校、中校、少校、大尉军衔,也都低于编制军衔。
军衔制实行了几年之后,由于军衔晋升制度执行得不严格,多数军官的军衔不能正常晋升,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的现象有增无减。据1959年统计,全军师长、政委中,只有2.5%的少将,大校占37%,上校占57%,还有3.5%的中校,97.5%低于编制军衔;团长、政委中,上校只占0.34%,中校占27.66%,少校占66%,还有6%的大尉;营长、教导员中,少校只占1.2%,大尉占86.6%,还有11%的上尉和近2%的中尉;连长、指导员中,中尉占60%,还有近7%的少尉。
由于受苏军“一长制”影响,我军制定编制军衔时,过分强调主官军衔,有过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一是副职编制军衔同于或低于下一级正职。如1955年编制军衔规定:副军长与师长编制军衔相同;军副参谋长军衔低于师长;师副参谋长军衔低于团长等等。二是机关干部编制军衔低于同级部队干部。如同是正师级的总部下属处长、军兵种二级部长和军分区司令员、政委的编制军衔低于师长。还有一些基层技术军官的编制军衔定得过低过死,如司药、护士长、化验员等,编制军衔少尉,条件再好也不能晋升中尉。这些规定显然不符合我军实际。
1958年军委扩大会议上,许多将领对编制军衔提出了质疑。如余立金中将等六位空军将领在联名小字报上写道:“从颁布编制军衔以来,事实上没有实现。原因是,不完全符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因而,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建议取消编制军衔。”北京军区副政委张南生中将说:“削足适履的编制军衔应改变。”总后勤部副部长饶正锡中将说:“请考虑可否取消编制军衔的规定。”总干部部一般兵种任免部副部长李镜如大校说:“编制军衔是否需要?”海军舟山基地副司令员胡锦弟大校说:“从苏联搬来的编制军衔把政治干部搞得低于军事技术干部,助理员低于参谋,政治部主任低于参谋长……”武汉军区军务处处长侯小风上校说:“编制军衔也是照搬过来的,它有什么用?为什么要有编制军衔?都缺乏慎重的调查研究。二年来拟制、修改、执行的结果,已经充分看出它对我军建设的积极作用不大,相反引起了不少矛盾。”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