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送券和返利 咋选老板更有利(四、考虑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629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按规定执行了这条政策,那么,企业税后利润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由于企业采用的是打折销售方式,企业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因此,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 000-6 000)÷(1+17%)-600-277.35=832.05(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赠券促销,通过赠券无偿取得货物(商品)的个人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而税法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代扣代缴,则由企业赔缴。企业赔缴个人所得税额为:

2 000÷(1-20%)×20%=500(元)

在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

(10 000-6 000-1 200)÷(1 17%)-600-448.29-500= 844.87(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见表4):

显然,在企业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两个方案的税后利润相差无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赔缴税款是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而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现行政策条件下,促销企业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问题是,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会将事情搞坏。一般情况下,企业还是会选择由企业自己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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