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送券和返利 咋选老板更有利(三、企业税后利润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

(8 000-6 000)÷(1+17%)-600-277.35=832.05(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

(10 000-6 000-1200)÷(1+17%)-600-448.29=1344.87(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在方案三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

(10 000-6 000)÷(1 17%)-600-2 000-704.70= 114.10(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见表2)。

方案二,企业销售10 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 000元的货物,企业可以获得1344.87元的税后净利润,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二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多。

【筹划结论】

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见表3)。

表3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及利润比较       (单位: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打折销售可以获取税收上的优势,但并不是最优选择。

【筹划思考】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想通过增加销售额来获得利润的同步增长。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企业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

扩大销售,抢占市场的制高点,是目前企业时刻都在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实践证明,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打折销售(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所以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

而方案三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方案三。

但是,税收负担的下降,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同步增长。对于方案一,虽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比较小,但是企业最终获得的利益并不大;而方案二,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有了明显的上升,但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也有了明显的增长。

【综合分析】

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都比打折促销方式更为有利呢?如果考虑其他情况的结果又将如何?其实,企业的促销活动,除了需要考虑促销的目的之外,还要考虑与盈利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因素。因此,我们在此再进一步考虑个人所得税和购销成本的情况对促销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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