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送券和返利 咋选老板更有利(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分析)

2008年1月1日以后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适用税率为25%。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此政策条件下,如果华润时装经销公司进行促销,其结果又将如何呢?下面不妨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8 000-6 000)÷(1+17%)-600]×25%=277.35(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其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 000-6 000-1200)÷(1+17%)-600]×25%=448.29(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消费者每购买10 000元的商品,商场赠送2 000元现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其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赠送现金不符合国税函[2008]第875号文件)第三条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要求,即应把其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所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 000-6 000)÷(1 17%)-600]×25%=704.70(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可以得出方案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最低的结论。

将上述三个方案的税收负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少的结论(见表1)。

到这里,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得出应当选择方案一的结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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