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暗流涌动(1)

1771年,户部给皇帝的年报显示,当年户部存银达到7894万两。按照清朝的财政体制,每年财政有结余时,即转变为户部存银。这就是乾隆三十六年大清帝国中央政府的全部财政储备,也就是大清的“家底”。从可以找到的数据来看,这样的库存为清帝国近三百年历史之最。(注:嘉庆以后相关的数据缺乏,但以当时的社会情势,应低于乾隆时期)库存量如此之巨,真可谓“家底”殷实。

整个十八世纪的一百年里,清帝国本土出产的白银充其量不过5000万两,大量的是从海外流入,到乾隆中后期,流入量更是激增——1760年代的十年间,流入量超过三百万两;1770年代达七百五十万两;1780年代则达一千六百万两。“白银激增,从而成为持久的、强大的通货膨胀的动力。”(注:法 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第546页)今天人们所说的“通货膨胀”,在当时最明确的反映就是物价持续上涨,最为突出的就是米价上涨。当初还进行过认真的讨论,此后却不了了之。本世纪初,一两银能买米200斤,到了世纪末,还买不到70斤。地价也在不断地上扬,江南各地良田的价格,在康熙年间每亩仅为4至5两,到乾隆后期则上涨到30两以上。河工海塘,工期较长,工料物价今昔不同,预算与结算差价悬殊。浙江海宁改筑鱼鳞大石塘,结算时与预计工程造价竟相差200多万两。随着物价的上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全面发生。帝国政府向来重视国防军事的投入,因为事关皇权稳固。物价的上涨使中央和地方的军事费用越来越大,七十年代以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中,军饷达75%以上,地方政府也接近60%,相应地,其他方面的投入也就越来越少。支出结构严重的不合理,导致社会发展越来越呈现出扭曲的状态。

大清帝国的财政体制亟待变革,刻不容缓!

然而,帝国的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这样的变革。

康熙、雍正以来的财税治理,坚持“藏富于民”的精神,以“不加赋”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摊丁入地”、

(注:将丁银摊入田赋中一并征收的税收制度)“耗羡归公”(注:“耗羡”,即熔炼碎银时的损耗和运输费用,为纳税人缴纳正税之外的一种附加税,数额无定例可循,由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雍正二年,降旨实行耗羡归公,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各省文职官员养廉。)的实施,也确实带来了稳定繁荣、吏治廉明的景象。这让乾隆皇帝对祖、父创建的财政制度的优越性深信不疑。但帝国的物价却没有乾隆皇帝那样的客气,而是毫不留情地给这种僵硬刻板的财政制度一记响亮的耳光。七、八十年代,国家财力日渐削弱,民生吏治危机重重。但皇帝和他的政府仍然没有想到对传统的财税制度作彻底改变,而只有一些难以改变严峻现实的权宜之策。

既然少有财力给官员们增俸加禄,可怜的津贴事实上又难解官员们公私日用之需,皇帝只有用暧昧的态度,容忍他的政府官员们或多或少的接受贿赂甚至贪污。“不败露则苟免,既败露则应问”。于是,皇帝对臣子、中央对地方、上级官员对地方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充耳不闻,若无其事。历朝历代的若干史例表明,官场腐败乃国家祸乱之源。如今,帝国的大小官员们正在饮鸩止渴,自掘坟墓。     皇帝也以身作责,急切地加入到受贿的行列中来。人们不禁纳闷:贵为一国之君,为何也贪财好货?让人不免想起法兰西“名君”路易十四。皇帝受贿,当然不能受出无名。乾隆的小聪明及时发挥作用,他别出心裁地发明了一种叫做“议罪银”的罚款制度,处罚对象均为各省总督、巡抚等大鳄,处罚名目则多为延误、渎职等鸡毛蒜皮,处罚数额少则二、三万两,多则数十万两,所罚银两一律由被罚人直接交到内务府皇帝的私家金库。为博取龙颜欢愉,总督巡抚们哪里能让皇帝“金口玉牙”议罪,纷纷自请处罚:

——河南巡抚毕沅因延误查缉要犯,自请罚银三万;

——陕甘总督勒尔锦因误信走私客商,自请罚银四万;

——浙江巡抚福崧自供多项罪名,请罚白银二十八万;

——河南巡抚何裕城因弄脏圣上的朱批奏折,自请罚银三万,皇帝觉得有些难为情,忸忸捏捏地只收了一万。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巡抚和布政使的年薪为白银130两,总督的年薪也不过区区155两,加上全年“养廉银”(注:各地督抚“养廉银”多少不等,两江总督全年为白银三万两,已属最高;云贵总督、陕甘总督为二万两,居其次),满打满算也只有二万两上下,如何交得了“议罪银”?唯一的办法就是再去犯罪,以更大更凶险的犯罪来“议”皇帝所指控的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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