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公司法》为风险投资预留退出通道,鼓励创业

  作为中国基本的经济法律,《公司法》涉及经济活动主体的各个方面,是与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相关的最重要的政策法律之一。自1993年施行以后,公司法历经三次修订,其中又以本次修改幅度为最大。法律界人士甚至认为新《公司法》的修改幅度之大让人看上去几乎是一部重新制订的法律。新旧对照,可以发现新《公司法》的几乎每一个条款都由原《公司法》经不同程度的修改而来。[30]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特别为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预留了通道。1993年版《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把发起人股与风险投资基金持股区别开来,创业发起人仍将实行3年禁售期,而风险投资基金的禁售期可能缩短至12个月,此举大大方便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套利退出。

  修订后的《公司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鼓励创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按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并将最低注册资本统一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也将注册最低资本由原法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对于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允许无形资产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而原法规定这一比例不得超过20%。

  为鼓励投资和创业,新《公司法》除了降低设立企业的资本要求以外,还有一个重大创新--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有2个人,因此,个人以前只能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允许注册"一人公司",明显鼓励个人投资创业,这会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对希望单独创业的投资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降低了投资风险。以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实行"无限责任制"。即对经营组织所欠的债务,投资人不但要用经营组织的财产,而且还要用个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一人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只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必用私产"抵债"。

  《公司法》多方面修改可以阐释为将公司运作的权力交还给公司。同样道理,公司也应该享有对外投资的自主权。旧《公司法》要求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而新《公司法》删去了这一限制,只是保留了原法中公司不得为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制度讲究制衡,法律也同样如此。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便利的同时,增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防公司制度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1]

  [30]资料来源:杨坚,走近市场,CFOChina财务总监,2005年12月刊/2006年1月刊。

  [31]资料来源:杨坚,走近市场,CFO China财务总监,2005年12月刊/2006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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