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风险投资密不可分,没有法律保障的风险投资,那种结果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这样说过。这非常科学和准确地界定、总结了法律与风险投资的关系以及法律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
以色列是一个人口仅580万、自然资源又十分匮乏的小国。自1948年建国以来,前后经历过5次战争,同时还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国的260多万移民。领土纠纷、战争压力和移民给以色列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作为一个市场十分狭小、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不得不面对国际市场空前激烈的竞争。然而,就是在这种不利的条件下,以色列却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1997年,以色列人均GNP达到1.7万美元,步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与此同时,一些高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其技术水平已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以电子、通讯、计算机软件、电子医疗设备、生物制品等高技术产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结构,成为支撑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由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以色列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大提高。1992-1997年5年间,其出口额增加了1倍以上,其中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在整个出口中的比重由22%增加到31%,成为出口增长的主要动力。在以色列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就是政府通过大力扶持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事业,有效地推进了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29]对中国而言,要使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获得大力发展,政府必须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要有对应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与之相配套。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引入风险投资以来,为了促进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业的发展和壮大,从政策环境上为其提供良好的实现基础,中国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发展的政策法规。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这标志着风险投资在中国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1996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21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中国的风险投资加以规定,其中写明:"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该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政协"一号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影响,其内容包括应该制定《风险投资法》,推动中国风险投资新一轮的发展。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中国和国际资本市场。"紧接着,国家科技部、计委、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界定风险投资为"主要向属于科技性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其提出通过"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来构建中国的风险投资体制。这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政策法律实践步入了一个全面推进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体制建设的新阶段,同时也提出要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这是针对中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其合法权益,明确了政府的责任,把现有的政策法制化,并强调"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003年1月30日,科技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及外管局五部委又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中方投资者提供了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并由外国基金管理专业人士管理其投资的合法途径,为风险投资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以下将详述新《公司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
[28]资料来源: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政策环境分析,2005中国风险投资年鉴,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年4月。
[29]张承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以色列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做法和经验,经济学人,北京,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