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和非公开权益资本(Private Equity,简称PE,也翻译为"私募股权"、"私募资本"、"私人股本"、"私募基金"、"直接投资"等)是一种风靡全球的投资方式。按照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和趋势分析,风险投资是属于非公开权益资本的范畴。从总体上看,非公开权益资本是活跃在金融市场上的一支强劲的投融资金融力量。笔者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采访时也谈到,目前全球性的"高科技泡沫"已得到抑制,作为一枝独秀的中国经济,其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事业必将在今后10~20年内得到长足的发展。风险投资概念于1984年由中国政府引进,并在政策支持下于1998年和1999年作为新兴投融资制度被系统提出和广泛推动,其间引起了中国政府部门、实务界、企业界、研究界等的关注。但是,可以说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在中国才刚刚开始,是个蹒跚学步的孩童,需要在探索中成长。在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之后,目前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完善多层次、立体性、多规格的资本市场以及按照相关步骤出台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
没有定义,一切都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早在风险投资这个概念问世以前,风险投资这种行为在中国社会和欧洲社会就屡见不鲜了。比如,明朝的郑和下西洋和15世纪的哥伦布大西洋航海。郑和得到了明成祖朱棣的旨意,虽然带有"天命天君"的意思,但是,探索冒险获得巨大回报的精神以及带有"天使投资"的"内涵"非常符合风险投资的本质。1492年西班牙国王答应为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远洋探险投资,正是看中了哥伦布可能发现的"一切岛屿和大陆"的主权,并明确约定,"无论用什么方法得到的财物,除去航行费用外,哥伦布本人可享用1/10,其余上缴国库"。[2]工业革命时期,被认为是现代风险投资萌芽的19世纪美国铁路的成功融资,是由英国的信托机构基金操作的。20世纪初叶,有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就已经在英国成立并且运营了,其中较知名的有成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卡尔特修道院工业发展公司,以及英国清算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投资于1945年成立的工商金融公司(ICFC,3I的前身)。工商金融公司的宗旨是解决英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期资本短缺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说,英国应该可以说是现代风险投资最早的发祥地,早于美国波士顿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但是,由于英国人传统的保守作风不同于美国"西部牛仔"的"冒险"风格,也导致了英国风险投资并没有成为世界风险投资的领头羊。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过,英国与美国相比,并不是落后在高新技术方面,而是落后在风险投资、风险意识和"冒险"精神上。这里,缺乏风险意识,过于保守成为了英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致命伤,它们没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引领世界经济,昔日的日不落帝国已经风光不再。
20世纪40年代,美国风险投资公司J. H. Whitney & Co.力排众议,为了区别一般的投资银行业务,创造性地将"Adventure"和"Risk"结合,成为"Venture Capital"。有人开先河,自然就有人效仿,一夕之间那可真是"千树万树梨花开",这也成为几十年来风险投资界所引用的名词-- Venture Capital(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事争夺,许多新型海陆空武器造就了许多新技术的发明,其中以美国的The Rockefeller Family(洛克菲勒家族)的投资颇具代表性。
ARD公司创始人Gen. Georges Doriot(乔治o迪罗特),一位法国出生的军人,被誉为"风险投资之父"。在20世纪50年代,乔治o迪罗特在哈佛大学关于"风险投资"的讲座被誉为是一个"传奇"。在当时传统的公司管理中,将这样的概念和操作引入的确具有"先见之明"。由于1958年美国小企业法的实施,使得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阶段",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稍有停顿,但是优越的"先天"因素没有能够阻挡美国成就世界风险投资领域中佼佼者的地位。
从欧洲来看,20世纪50~70年代其风险投资业发展还仅仅是小规模活动。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首先实施新的银行竞争和信用控制政策,银行拥有更大的投资决策权,自此有关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体制以及税法改革遍及整个欧洲,从而催化了欧洲风险投资业成长。
中国政府于1984年引进风险投资概念。1984年,国家科委(现为"科技部")的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在《新的科技革命与中国的对策》的研究中,就提出了"风险投资"的概念。当年11月,国家科委向中央有关部门呈报《对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展开可行性研究的建议》的报告。1985年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风险投资给予支持"。中国第一个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China Venturetech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VIC)于1985年9月成立。但是,1998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业关闭。为什么呢?中国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在13年的经营过程中,起先从事的大量"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中国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很快受到经营风险的挑战,投入巨资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并没有销路,于是不得不转向其他领域寻求机会,如房地产等。到1997年底,中国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项目达90多个,包括工矿企业和高尔夫球场等。实际上,中国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后来并未从事风险投资,而是主要从事贷款、债券回购等银行业务,甚至步入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行列。1993年,中国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在海南投资建药厂,因论证不慎而损失十几亿元,后来在若干重大项目包括房地产、期货、股票等上的投资出现几十亿元巨额亏损,加上当时中国企业经营不景气和三角债,致使中创公司到关闭时总债务达60亿元。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因此,确立好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中国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公司制度、合伙方式等。应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事业的发展。风险投资的合伙制、基金制、流动性等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然,可喜的是,全国人大批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关于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用知识产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和股票上市门槛降低等新的条例都将对中国的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事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1]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
[2]资料来源:李引亚,风险投资--萌芽于郑和世纪,资本瞭望专栏,每日经济新闻,2005年11月18日,上海,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