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殷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统治制度
社会经济 农业殷代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但是停滞在初期阶段上。这主要是由于生产工具的粗笨和耕作方法落后的缘故。
在商代遗址中常见的农业生产工具是木、石、骨、蚌做成的镰、锄、铲和耒耜等。磨光扁平石铲是发现最多的一种挖土或松土工具。蚌铲是用自然河蚌稍加磨制而成。骨铲,一般都用牛牙床骨剖裂后再加修治而成。镰是收割工具,石制者居多,蚌制者较少。据文献所载,商代农业中普遍使用的工具是耒和。在一根较长的距尖头不太远的地方固定一个短小的横木,刺土时以手持上端,以脚踏横本入地,这就是最初的单齿耒。后来,逐步改进成曲柄斜尖的耒,甲骨文中的“f”字就是这种未的象形字。单齿木耒向两个方向改进,一是在耒的下部增加耒尖,变单齿来为方字形双齿耒;一是将耒尖加宽,形成略如后世的锹头,使翻土的面积增大,这就是耜。1958至1959年,在殷虚不少窖穴壁上发现清晰的木耒痕迹,都是双齿。如在小屯西地H305坑发现的大形耒痕,齿长十九厘米、齿径七厘米、齿距八厘米;大司空村H112发现的小形耒痕,齿长十八厘米、齿径四厘米、齿距四厘米②。甲骨文中有“耤”字,字作■(《乙》7808),象人侧立推来,举足刺地之形。此与武梁祠汉代石刻神农氏等手持之物极为相似,今天已经得到实物遗痕的证实。木耒,在商代是一种很重要的起土工具。
耜字,甲骨文中作“■”(《甲》1268)形,象一有柄的叶子。金文的耜字与甲骨文的区别不大。两种文字的形象反映耜的形状是一条长柄带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这大概是耜与耒的基本区别。
1972年底,在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了一件铁刃铜钺。由于这种兵器在铜质的钺身前部嵌铸以铁质的钺刃③,有的同志便说,在商代铁的使用已经开始。经鉴定,这件钺的铁刃有可能来自陨铁。陨铁的利用,虽然能使人类初次认识了铁,对于后来铁矿的冶炼技术可能会有帮助,但陨铁的使用并不能证明当时人类已经发明了铁。
甲骨文中的“丽”字,作■(《文》379)形,“象两耒并耕形,古者耦耕,故丽有耦意”④。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发”,前看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在甲骨文中叫做“■田”(《续》2·28·5),这是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商殷时代公社组织的牢固残存,土地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存在,都是与当时农业工具发展水平的低下分不开的。有关商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的具体情状,将在本卷第二部分《典志》中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部分作详细论述。
在现有的甲骨文中,关于农业生产及其相关的卜辞仅次于祭祀、征伐和田猎等事类,说明农业是商殷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
当时种植的农作物中,从甲骨文看来,记录最多的是黍,现在叫黍子,又叫大黄米。又有稷,就是谷子、小米。黍、稷是商代的,主要粮食作物,所以卜辞中“受黍年”(《铁》248·1)、“受稷年”(《乙》771)的记载最多。此外,还有稻①、麦、来(大麦)②和野生的旱稻即秜(《乙》3212)③的记录。上述谷类作物不但是商朝的主要粮食作物,而且还是酿酒的主要原料。甲骨卜辞中有许多用酒米祭祀的记载。■字,就是一种特制的甜酒,用它来祭祀,多到成百的使用,如云:“■百牛百”(《前》5·8·4)、“百■百羌,卯三百牢”(《佚》543)。从古史记载中,我们更可知道当时饮酒风气之盛,甚至成了商王朝致灭的原因。微子曾指出殷人亡国的原因说:“我用沉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沉酗于酒”(《尚书·微子》)。《韩非子·说林上》也说:“纣为长夜之饮,惧(顾广圻曰:“惧”当作“欢”。)以失日。”商代末年,在一般小墓中,觚爵象征性陶酒器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随葬品。殷人荒湎耽酒之状,于此可以概见。由这种饮酒风气之盛和酒器遗存之多,便可说明当时谷物生产已经有了剩余,否则酿酒业的发达是不可能的。
在商王朝的统治者看来,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由上帝鬼神来主宰的,风雨是否调顺和收成能有多少也得由上帝鬼神来决定。因此,在甲骨卜辞中有很多“求雨”的记载。求雨的方法有舞祭和烄祭。舞字在甲骨文中作■形,象一人两手拿着牛尾在跳舞。卜辞中有“贞舞■雨”(《前》7·32·2)的记载。烄字,作■形,象将人放在火上焚烧,卜辞中的“于河烄雨”(《粹》655),便是其例。
殷人既然主要依靠农业为生,因而年岁的丰欠对于人民的生活有直接关系,所以甲骨卜辞中有许多卜问年岁丰欠与求年(求丰年)的记录。如云:“贞求年于岳”(《前》1·50·1)、“求年于大甲十牢祖乙十牢”(《后上》27·6)。这与《尚书·盘庚篇》中所谓“若农田力穑,乃亦有秋”、“情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的话印证起来,可知农业在殷人的经济生活中,已经占有主导地位。
关于殷代的农业种植技术,在甲骨文中已发现有施肥的记载,如云:“庚辰卜,贞翌癸未■西单田受■(有)年。十三月”。(《存》2·166)■字,作■形,即尿字。所从的∴,不是沙,也不是米,而象人的粪便之形。西单的“单”,应读为“”。《说文》云:“,野土也”。段玉裁注云“野者,郊外也。野土者,于野治地除草”。《华严经音义》引《韩诗传》云:“椫犹坦,言平坦也”。因而,所谓“西单”,就是西郊平地①。这段卜辞是说:在润十三月的庚辰这天占卜,问由庚辰起到第四天癸未这几天打算在西单平地上施用粪肥,将来能够得到丰收么?这是一条十分清楚的施肥卜辞。
甲骨文中有个■字,象露天谷堆之形,就是仓廪的廪字。甲骨文中的“令■省■”(《粹》914)、“令吴省在南■?”(《前》5·1·2)等辞例,反映了当时已有仓廪,其中多为“南■”,可能是为了选择避风和便于看守的所在。在郑州、辉县和藁城等地的早商遗址和殷虚的晚商遗址中,都发现有大量的贮藏粮食的窖穴,这些窖穴,其口部或作长方形,或作圆形,或作椭圆形,有的深达八——九米,窖壁一般较直而光滑,并有对称的脚窝可以上下,殷虚的窖壁、窖底有的还用草拌泥涂抹,修造十分讲究。
商代还有圃(菜地)、囿(园林)和栗(果树)等,形成了以农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体系。又根据甲骨文中有蚕、桑、系、帛和许多从蚕、从桑、从系的字以及在安阳大司空村的殷墓和山东益都苏埠屯的殷代大墓里发现有形态逼真的玉蚕①来看,商代已有了蚕桑和丝织物。当时的商王把能吐丝作茧的蚕当作一种神,叫做“蚕示”(《后上》28·6),就是蚕神。甲骨卜辞中的桑字也有用作地名的,如“八桑”(《前》1·6·6)、“桑”(《后上》1110)、“■”(《前》2·19·6)等,这都可能是由于盛产蚕桑而得名。由此可见,殷代蚕桑之业,与农业生产一样,在当时社会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
畜牧和鱼猎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代的畜牧业也更加蕃盛起来。后来所说的六畜——马、牛、羊、鸡、犬、豕(猪),不论在甲骨文或是在郑州早商和殷虚遗址中都己发现。此外,在殷虚中还发现有象骨,甲骨卜辞中也有“获象”(《前》3·31·3)的记载,可见《吕氏春秋·古乐篇》所说的“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是信而有征的。这种六畜都是饲养的家畜,甲骨文的■作■形、牢作■形、■作■形,皆象马、牛、羊用圈关着饲养。甲骨文中又有:“王畜马才(在)兹■。”(《宁沪》1·521)的记载。这里的■,就是后来的厩。这条卜辞的意思是:商王在这个马厩养马。
商代的家畜,除了食用和用作动力外,大量的用为牺牲。用于各种仪式的祭祀坑和附属于贵族墓葬的兽葬坑中成批的兽骨的发现,与甲骨卜辞中的用牲记载,往往可以相互印证。当时用牲的数字达到惊人的程度,少则数头,数十头,多则二三百头,甚至经常准备着上千头牛来供祭祀使用,如云:“不其降册千牛千人”(《合》301),便是其例。商代奴隶主贵族一次能够集中如此大量的牲畜,也正反映了当时畜牧业发达的情况。
田猎在商代社会生活中,是农业和畜牧业经济的一种补充。在商代遗址中,经常可以发现鱼猎工具,在甲骨文中也有■(矢)、■(弹)、■(网)等字,都是猎具的象形。当时田猎方法的字,在甲骨文中主要有:逐、焚、阱、射、擒和■等。
由于鱼猎技术的改进,当财人们已能捕获很多飞禽、走兽和鱼类。从甲骨文中的字形来看,仅是兽类就有象、兕虎、鹿、麋、麞、豕、豕、狐、猴等。从郑州和殷虚出土的动物遗骸中又鉴定出更多的野生动物,如麋鹿、海花鹿、獐、虎、貛、猫、熊、黑巤、犀牛、猫、狐、豹、乌苏里熊、扭角羚、田鼠,各种鸟类、鱼类以及海产鱼、蚌、贝等②。这些野生动物,大部分是当时人们渔猎捕获来的。甲骨文记载有一次“王阱允擒三百又四十八。”(《后下》41·12)这是有关败猎的最大记录。
这种畋猎虽是奴隶主贵族的一种娱乐活动,但是由于其所获鱼猎物肉可食、皮毛可以制作穿用之物,骨头可以制作装饰品或用具,也是商王朝奴隶主贵族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同时,这又是开发土地、为农田除害和军事操练的行动。
此外,青铜冶金业在商代已经获得了重大的进展商代的青铜,大都用于制造礼器和兵器,因此,从早商到晚商,青铜工业始终是被王室和奴隶主贵族所垄断的一种官府手工业。由于公社的残存,商代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的局限,但是地下资料说明,贝在当时确已作为货币使用。有关这些,另见本卷丙编中的“手工业、商业和货币”部分。
阶级结构
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其阶级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复杂,奴隶社会中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关系,总的划分,从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来说,就是这样的。在我国商殷奴隶社会中,占统治的阶级关系,其基本阶级是贵族奴隶主和奴隶。
奴隶主贵族商朝的统治阶级是由商王及其臣僚、诸子、诸妇、侯伯、史官以及《尚书》中所说的“众感”、“旧人”和“邦伯师长百执事”(《盘庚篇》)和“百僚庶尹”(《酒诰篇》)等组成的。
商王是贵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隶主,在甲骨文中称作“余一人”,在《尚书·盘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发号施令对民众或处以酷刑,或役为奴隶,并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继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终弟及为主,王予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未弟之子抑或传先兄之子,似无定制;多数是传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汤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庙号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远祖,从要起至示癸,绝大多数在卜辞中都能看到。商王称祖辈以上的先人为祖母、姚某;称远祖为高祖、高妣;称父辈为父某、母某;称同辈为兄。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甲骨卜辞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这大概是由于他们辅佐商王有功,死后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们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辞中称之为“昔我旧臣”(《库》1516),古代文献中又有“众慼”、“旧人”、“邦伯师长百执事”和“百僚庶尹”的记载。“众慼”是奔走于商王左右的近臣贵戚,他们可以参与重要政事,有时可以代替国王发号施令。《尚书·盘庚篇》中的“率吁众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据《左传》宣公十二年的“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看来,《盘庚篇》里所说的“旧人”,当指世袭要职的贵族奴隶主。至于“执百事”与“百僚庶尹”,当是一般贵族奴隶主中的大小官僚。
甲骨卜辞中,还有一些常见的人名,例如沚■、■、雀、亘等,他们既不是旧臣,也不是诸侯,而是一些带兵出征的将领。另有一些特殊身分的“贞人”或“卜人”,他们的官职虽然不高,权力却不小,是掌握贞卜和写刻甲骨文的知识分子。他们除了在祭祀占卜时替王言事外,还要传达上帝、鬼神的意志。他们的职务可能是世代相传,例如早期卜辞中的贞人■、亘、■、争等,都是任职多年的人物。
商代奴隶主贵族,又总称为“百姓”。《说文》云:“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称天子,因生以为姓,从女生,生亦声。《春秋传》曰:‘天子因生以赐姓’。”许氏说法,虽近“姓”的初义,但他的“感天而生”说,不足凭信。按,姓的最初意义本是氏族的图腾或徽号,由于产生于母系氏族时代,所以多被后人加以“女”旁。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公社组织残存下来同奴隶制相结合,则嬗变为奴隶社会中的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家族。甲骨文中的“多子族”、“五族”、“三族”等,即是其证。《左传》定公四年所说的“殷民六族”,当指六个大族或六姓,而代表六族或六姓的那些家族长便已成了贵族奴隶主。所以,商周时代的“百姓”一词,实际上就是贵族的专称。《尚书·君奭篇》中所说的“商实(是)百姓王人’,就是贵族奴隶主的专称。
商代的贵族奴隶主阶级是一个脱离生产、过着奢侈生活和享有种种特权的剥削阶级,这在当时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显的反映。在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并且随葬有成套的青铜礼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隶主贵族。从其随葬礼器的套数不同,更可说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内部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特别是商代后期更为明显,其墓葬的规模相差更为悬殊。若以丙种墓中的早商“李”M2与晚商的小屯墓M5相比,则可看出,两者的墓室规模仅相差一倍,而随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数则相差五至十倍③。这固然反映了商代后期奴隶制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说明社会财富也愈来愈集中于少数贵族手中。
平民阶级在商代有习惯上所说的非基本的阶级或者叫做过渡的阶级,即公社农民和手工业者阶级。它们都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或分化出来的,到了阶级社会后却成了残余的旧事物。
关于甲骨文中的众人、众和人的身分问题,陈梦家说:“‘人’和‘众人’比较接近”,而“众”,“必是一种身分”,“他们是奴隶”④。其实,甲骨卜辞中似非如此,卜辞中既有“令众”(《前》4·30·2),又有“令众人”(《续》2·28·5);既有“令乎众戍”(《邺三》43·6),又有“乎众人于■”(《京》1030);既有“以众”(《粹》1178),又有“以众人”(《南明》531);既有“氐众”(《前》5·20·5),又有“氏众人”(《南诚》26);既有“众人步”(《宁》2·54),又有“众步”(《后上》24·3)并举,特别是从贞,我其丧众人?(《佚》487)贞,其丧众?(《佚》519)贞,戍其丧人,(《林》2·18·2)诸例看来,“众人”有时称“众”,有时称“人”,在甲骨卜辞中并无严格的区别,足证“众”和“众人”的社会地位是一样的。正因为“众”和“众人”是族众,本属同一身分,他们才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力。如云:“■于……氐众,…宗■…?”(《京津》1074)“■(御)众于祖丁,牛;妣癸;■豕?”①“贞,众有灾?九月,□(才)渔。”(《前》5·45·5)
“贞,燎,告众步于丁□?八月。”(《后上》24·3)第(1)条甲骨卜辞虽已残缺,但还可以看出,当■率“众”出征之前,需要召集他们在某一先王的宗庙里举行业祭,即侑告之祭。第(2)条中的■(御)字,用作祭名,是“禳灾之祭”①。“■众,应该是指御除众人的灾殃”①。■,郭沫苦释为,盛饭之器①。这条卜辞意谓■祭“众”于祖丁之庙,用了一牛;于妣癸之庙,用了一猪。第(3)条的意思是贞问“众”是否有灾祸降临?第(4)条中的“燎”为祭名,意谓举行燎祭,向祖先汇报“众人”出征于丁□事宜。这些辞例告诉我们,“众’或“众人”如果不是商王的族众,怎么能够参加本族的宗教集会活动呢?《尚书·盘庚篇》里说盘庚的先王与“众”的祖和父曾经同甘共苦,又说盘庚大享先王,“众”的祖先也能合享,可知,盘庚和“众”必定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左传》僖公十五年云:“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荀子·礼论》云:“先祖者,类之本也”;韦昭注“其类维何”;《国语·周语》引诗的“类”为“族”,也是说的神不享非其种类的祭典,民不祀非其族类的鬼神的定制。《盘庚篇》中还明确地指出,盘庚的先王在天之神曾经谴责“众”说,如果“众”不与他的幼孙合作,如果“众”居心不良,上天就将要和“众”的祖与父取得联系,断弃他们。这更证明甲骨刻辞中的“众”、“众人”和“人”是商王的族众了。这一事实还可以从“贞,我其丧众人”中的“我“是用以代称商族或商王而得到进一步的证明。如果这里的“众”、“众人”或“人”不是商族族众。而是奴隶,又怎么能有“贞,其丧众?贞,弗其受■佑?”(《佚》519)之类的受到商王的如此关注的卜辞出现呢?
由于“众”和“众人”是商族族众,是商代的农业生产者和战争、戍卫的主要担当者,所以商王对于他们非常关心和爱护。如云:“贞,□■米众”(《铁》72·3)。“□□卜贞,□其米众”(《库》1809)。米,似当读作“敉”或“侎”。《说文》云:“敉,抚也。”甲骨文中又有:“■众■立众人”(《缀》30)。“丙辰卜,■■立人三百”(《京津》2346)等记录。这里的“立”,当读为“莅”,意为临,似有征召会聚之义。这与《尚书·盘庚篇》的“命众悉至于庭”、“其有众咸(皆)造(至)”等十分吻合。商王既能与“众”或“众人”共同会聚,共同议政,那么“众”非奴隶则是非常明显的。1971年安阳小屯西地发掘的卜骨71ASTT1:8又有“■众于祖丁”①的辞例,大意是说,为了免除众的灾殃而祭祖丁。这都反映了“众”或“众人”是商王及其他奴隶主贵族需要的公社农民或战士,才能进行这样的占卜。
甲骨卜辞中,不见“民”字。但是,《尚书·盘庚篇》中的“民”、“畜民”、“万民”和“惀民”等,都是一些平民身分。例如《盘庚篇》中的“朕及笃敬,恭承民命”、“古我前后,罔不惟民之承保”、“我王来,既爰宅于兹,重我民,无尽利”、“殷降大虐,先王不怀厥攸作,视民利用迁”,都是盘庚自誉之词,夸说他的祖先和他自己如何施德于民众的话。可见这些“民”的身分也非奴隶。目前论者常常以《盘庚篇》中的“畜民”为奴隶,恐难成说。因为,《说文》段注说:“畜”字训“积”外,还可以训为“奸”,如云:“古假为‘好’字,如《说苑》尹逸对成王曰:‘民善之则畜也,不善则仇之。’晏子对景公曰:‘畜君何尤,畜君者,好君也。’谓‘畜’即‘好’之同音假借也。”可见,《盘庚篇》中的“汝共作我畜民”一句,就应当解释为:你们都作我的好民众。如果与前两句即“占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联系起来,更可证明“畜民”确非奴隶。
在《尚书·盘庚篇》中,盘庚曾对“众慼”们说过:“相时检民,犹胥顾于箴言”。这里的“■”字,据《说文》说:“■■也,■利于上佞人也”,当有贱小之意。《尚书·立政》《正义》云:“无有立政用■利之人者”里的“之人”,阮元《十三经注疏校勘记》说“宋版‘之’作‘小’”。可见,“■民”与“小民”无别。《盘庚篇》所云:“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中的“小人”,《郑注》作“小民”。阮元也说:“古本‘人’作‘民’,注同。”可知这个“■民”与“小人”、“小民”均为同义②。准此,盘庚告谕氏族奴隶主贵族时,总把贵族和小人对举,说明“小人”、“■民”也非奴隶,应为平民无疑。
在商代平民中,还有掌握一定生活资料的“工”或“百工”。百字,甲骨卜辞中习见,用法除假为贡①,释为贡典之贡②外,还有作为名词表示一种职业和身分的,如云:“其令又(右)工于……”
(《存》1·2211)“……卜余…左工…”(《京》3155)“甲寅卜,史贞,多工亡尤?”(《粹》1284)这里的“工”不能释为“官”。文献中的“工”一般多指手工工匠,《左传》隐公十一年的“山有木,工则度之”;《论语·卫灵公》的“工欲善其事”的“工”,皆其例。论者或谓这种“工”多为工奴,似需商量。甲骨卜辞云:“又祸百工”(《屯南》2525)。这里既象对“众”或“众人”一样卜问“工”或“百工”是否有尤、无尤或亡祸,“工”非工奴,当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云:“王其令山司我工”(《缀一》431)。这里的山是人名,司为管理,意谓商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这条卜辞说明,商代似乎已经有了工商食官制度。为了管理众多的工匠,当时可能已经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上引“右工”“左工”的辞例,可能和甲骨卜辞中的“王作三自:右、中、左”(《粹》597)所说的军队编制一样,也有左、右的编制。
“众”、“众人”和“工”、“百工”是平民阶级,还可以从出土资料中得到证明。已经发现的早商和晚商墓葬中的小型墓,既然都是正常埋葬,说明其墓主人生前都是有人身自由的。他们之中,有的是公社农民,负担兵役,晚商时期的小型己种墓中随葬铜戈的有十三座,便是其证。①有的是手工业者,1966—1977年,在安阳小屯西的安阳钢厂一带,发掘了八个墓区共九百三十九座殷代墓葬中,除几座大墓外,余下的都属于小墓,在这一大批小墓中,有六十多座墓的随葬品中有铜锛、凿、刀、锥、陶纺轮、磨石、陶拍等手工工具②,说明这些墓主人生前可能是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手工业者。这种农业生产者、手工业者的人数最多,可见他们是平民阶层的主体。
奴隶和人祭、人殉商殷时期,由于公社的残存、土地未出现私有和家长奴隶制的特点非常明显,因而当时根本没有买卖和债务奴隶出现。在甲骨卜辞,由战俘变为奴隶的有:羌,字作■、■、■、■形,《说文通训定声》云:“西戎牧羊人也,从人从羊。”此象人饰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标帜。可知羌是以牧羊为主的商王国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记载,说明商王国时期常对羌族进行掠夺战争。在战争中俘获来的羌人,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品,例如:“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羌十人用”(《甲》2124),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最多时用了三百个羌人来祭祀祖先。二是将羌人用于畋猎或作生产奴隶,例如:“乎多羌逐■,隻?”(《续》4·29·2)“乎羌逐……”(《库》1976)“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最后一条辞例是说商王命令许多羌人开垦土地而种植。
■,字的变体很多,郭沫若释为“宰”,叶玉森释为“寇”,也有人释为“仆”者。究竟相当于什么字,目前尚难确定,但其为一种俘虏名称则是可以肯定的。从“■■”(《契》639)、“亘羍■”(《乙》2272)、“■■4见”(《缀二》309)等甲骨卜辞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获,“■■见”的“见”,应读为“献”,就是将俘获之■献给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辞中又0有“乎多■伐■方”(《续》3·2·3)、和“贞乎追■及”(《铁》116·4)的记录,说明少数的“■”被保留了下来,参加战争,其身分明显不是战俘,而属奴隶之列,可能参加一些后勤杂役工作。
商代的俘虏,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称,计有羌、大、亘、尸、美、奚、而、印、■等三十种①,其中能够活着保留下来,取得奴隶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虏却很多被作为“贡品”进纳给国王,甲骨卜辞中的“妇妌来女”(《乙》7426)、“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辞中又有“余令角妇古朕事”(《粹》1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记载,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见,这些女俘被进献后多数成了侍候商王或贵族奴隶主的淫乐奴隶。
杀戮俘虏作为人祭的,以商代后期为盛。据统计,甲骨卜辞中武丁以后商王所用的人祭数字,多达一万三千以上,实际的杀祭数,当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①。在甲骨卜辞和已经发掘出的人祭遗址中,武了时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约五十余年,在此期间内竟于一个地区杀祭了众多的人牲,死者当然主要是外族俘虏。最近有人于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被杀者人种甚杂,同当地商代墓主的体质特征是不一样的③。卜辞所见杀祭用人的方法,则有俎、伐,■、■、■、■、■、■、■、卯、■、■、弹、用、■等十五种,其中只有■、沈两种用牲方法专施之于女俘①。一次祭用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达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较统计表明:武丁时期的五十多年间,用人牲之记数者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约九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约四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七十五人,可见商代人祭是随时代的推移而急剧地减少。这种人祭数量的逐渐减少趋势,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只有“劳动力获得了价值”的时候,奴隶制才会被发现,“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么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②。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是这样来摘录墨西哥的阿兹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处理战俘的方法的:“关于俘虏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期的第一个时期,俘虏被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①。可见殷虚遗存中杀祭数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
政治制度
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从甲骨卜辞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设有各种官吏,大体可以分为文职官、武职官和史官三大类。文职官的名称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职司作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国内的内政事务。臣的种别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耤臣等,多臣当是其总称。王臣是参与国王机要的重臣;小王臣与小臣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边,后者多在地方;所谓耤臣则是管理耕耤的官吏。甲骨卜辞中的■既能参与王臣的指挥,如:“贞■弗其氐王臣”(《铁》1·1),又要管理耤臣,如:“令■……耤臣”(《前》6·17·5),是冢宰一类的内务长官,主要职掌率王臣、管耤臣、贡牛羊、执多■和巡视地方等内政事务。
武职官的名称有马、多马、亚、多亚、射、多射、三百躬、箙、多箙、卫、犬、多犬等。马、亚在甲骨卜辞中常常并举,可见他们性质是相近的。马,受令征伐或射猎,很可能是“马师”①,后世的司马之官,或从此出;亚,可以“保王”(《厍》1028)、“保我”(《前》7·3·1),与商王的关系极为亲近。卜辞中常有“亚■”(《粹》1178)、“亚雀”(《前》8·9·3)之称,亚,又与旅连称,如云:“亚旅”(《左传》成公二年)、“侯亚侯旅”(《诗经·载芟》)等,而《尔雅·释诂》云:“旅,众也”,即为军旅之意。可见,马和亚是一种官职比较高的武职官吏。文献和金文中的亚、服、箙往往并称,甲骨文中也有“多箙”(《乙》4212)的记载。“令多射、卫”(《粹》15)的“多射、卫”似当读作多射与多卫,都是官名,这里的箙和射,当是管理由弓箭手组织成的军队的武官。卫是一种守卫内廷和边境的一种武官,“边■卫又哉”(《后下》22·16),便是其证。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释云:“犬中,盖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礼·秋宫》有犬人职”。西周金文《师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释为犬人之官。甲骨卜辞中之犬与多犬可能本是饲猎犬之官,进而为田猎之官,后来也参加征伐之事,犹如马与多马是司马之官一样。
史官的名称有卜、多卜、乍册、史等。甲骨卜辞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宫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贞……”(《佚》527)。这里的“卜和“多卜”一样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册”(《京津》703)的记载,也是官名。《尚书·洛诰》的“作册逸”,《左传》、《国语》和《汉书·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可见,乍册、史都是同类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种专门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以外,还派有侯、伯、子、妇进行统治。见于甲骨卜辞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兒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②。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赐。侯伯的领地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各自拥有武装力量,置有“臣正”一类的官吏,但是对于商王却有着进贡、纳税、服役、戍边和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的义务。从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当时有“诸子”之封。甲骨卜辞中凡称“子某”者,论者多谓他们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渔是第一期,而《粹》,1263片中的子渔则是第四期;《后下》30·4片中的子弓为第一期,而《遗》393片中的子弓则属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汏、子畫、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时期的卜辞,因而主张甲骨卜辞中的“称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为王子”说③,似难置信。再从“■王■澅”(《戬》114》)的澅即畫为子畫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续》6·24·5)的宋为子宋的封地看来,这些“诸子”都有封地。他们被封于外服主要是为了帮助商王加强统治。他们与侯、伯不同之处,从商王常常贞卜他们是否有灾害、疾病等,可以知道这些诸子与商王有着一种同一族类的近亲关系。论者又说,商代“诸妇”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宠与不宠,或不全在宫中。其不获宠者,则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来出入于朝野之间,以供王之驱使,无异亲信之臣也”④。这些“诸妇”是否全为武丁之妃,虽需研究,但说她们都领有土地,为主耕种耤田①,还要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②,则是肯定的。所有这些似乎都与“诸子”相同。由此看来,如果说商代设“侯”、“伯”于边境是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诸子”、“诸妇”于各地,主要是为了藩屏商王朝的统治。商代的统治阶级,主要就是依靠这些内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诸子”、“诸妇,来维持其统治的。
军队商代统治者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以维护其阶级统治。考古资料表明,从早商到晚商,从王都到方国,都有相当数量的军队。
甲骨卜辞中比较常见的用兵人数多是三千、五千,有时也达万人以上。根据甲骨卜辞看来,祖甲时期对外用兵很少,只有对晋方的举兵。廪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时期,对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军事冲突外,还增设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从人从戈,是人和武器相结合的会意字。《说文》解为“守边也,从人持戈。”《尔雅·释言》云:“戍,遏也。”郭■注说:“戍守,所以止盗贼。”可见,戍是执行军事任务的。由于戍守需要担负作战任务,所以捕捉了战俘也要献给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贞,■戍乎(呼)执?”(《甲》3913)执作■形,或加系,前拲后索,是系累战俘之状,这里是献俘于王。帝乙帝辛时期,主要对东方的夷人作战,同时,又对边疆仍沿用戍守制度。这种变化,不仅揭示出从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间用兵重点的转移,而且又创建新的保卫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临时性的军事行动,而是永久性的驻守,这就使殷代常备军的数量大大增加,增强了作战的机动性,对外能及时制止周围方国的侵扰,当然对内也加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备军的扩大,也是奴隶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殷代,兵农不分,“众人”、“众”和“人”在平时是耕种土地的公社农民①,在战时被征调后就是战士。所以《尚书·多方篇》说: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尔四国民命,尔曷不忱裕之于尔多方?尔易不夹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王曰:‘呜呼!猷,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尔田,天惟畀矜尔。’”《说苑·贵德篇》又说:“武王克殷,召太公而问曰:‘将奈其士众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惟仁是亲。’”当时召来的“众”、“众人”和“人”,有时由国王亲自率领,有时则指令其属下统帅。
甲骨卜辞中有“师”、“旅”之称。师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说:“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①,其形“作■象圆头之小阜”①,是师戍所在之处,其用作师乃是会意。甲骨卜辞里的“■”即“师”,已是商代军队的专名,可能也是当时军队中的一种编制单位。《尚书·盘庚下》云:“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尚皆隐哉!”这里的“邦伯”,指邦国之长,即甲骨文中的方国;“百执事”,即《酒诰》中的“百僚庶尹”,当指百宫。“师长”,旧释众官长,不确,顾颉刚、刘启钎云:“师长当为武官”②,颇有道理。“师”是商军的编制之一,“师长”之职当是“师”的统率者,师长与邦伯、百执事并提,其地位当与他们相当。商代武职,只提“师长”,可知其为军队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领的“师”,当然也就应是商军中的最大建制单位。
“师”由多少人组成问题,由于甲骨文和文献资料残缺,实难做出肯定的结论。不过,从《尚书·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长之上,是千夫长,千夫长之上是“师氏”,如千夫长和“师氏”之间所统率的人数与百夫长和千夫长间一样,是采用十进制编制的,“师氏”所统率的人数当是万人。据文献记载,万人的编制单位,就是后来的“军”。《殷契粹编》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这一版是武乙、文丁时期的卜辞,而在其前的武丁时期已经有了“中师”(《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编制法,这时既有“中师”,就会有“左师”和“右师”。由此,我们可以说:作为军队名称,“师”的出现,可能是比较早的事,但是,作为左、中、右三师的建制单位的产生,应是在军队本身发展到一定时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辞中也有作为军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17)、“■旅”(《佚》971)等。所谓“逆旅”,当为“迎旅”;“■旅”,应是《左传》隐公五年所说的“振旅”,均与军事有关。1973年安阳小屯南地所获卜辞中出现有“右旅”与“左旅”(《屯南》2328),为进一步探索“旅”的编制提供了较新的资料。这里的“旅”,当指军旅,“旅”既分为“右旅”和“左旅”,说明除右、中、左三师外,殷商时期确有“右旅”与“左旅”,也还可能有“中旅”。因为根据《左传》成公十六年的“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看来,甲骨卜辞中的“王旅”(《铁》90·1)应该就是“中旅”。由此看来,殷商时期的“师”与“旅”,部分为右、中、左或右、左,说明二者是相应的。
甲骨卜辞又云:“其雉众?吉。中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左不雉众?王占曰:弘吉。其雉众?吉。”(《前》5·6·1)雉字,从矢从佳,或改矢为至,实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划成为鸟形,矢佳的结合表示了以矢穿鸟的意思。关于雉字,诸家解释不一,于省吾认为“应读夷,训为伤亡”,这段卜辞是贞问“戍守或征伐时众人有否伤亡之义”,③,颇是。文中既言“中不雉众?”“左不雉众?”其下的残缺部分按文例测之,应当还有“右不雉众?”这就说明不是常备兵的“众”或“众人”的编制也有右、中、左之分,与师、旅之分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于“师”、“旅”、“众”的编制部分为右、中、左,因而其武职“戍”也分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众?]中戍不雉众?左戍不雉众?”(《南地》2320)商代作战时有步兵,也有战车,大体是以步兵列为方阵居前,以车队及其所属徒兵随后。殷墟第13次发掘的“北组”葬坑是以车为中心,以徒为附排列的。车共五辆,分别为车形的中、左、右三组,中组三辆车在前,呈直线纵列,每车三人二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砺石等兵器;左右两组各一辆车居后,每车三人四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车上三人,前面一人,车后二人。
从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击者居右。中组最前一车的左右,并列三个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应是同时的;这十五人大概是随车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看来,中、左、右三队排列是商代后期军队通用的列队法。商代单独以步兵编制,与军队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岗和武官村一带“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这些现象暗示当时的步兵是以十人为单位组成的。甲骨卜辞中记载:“■马、左、中、右三百”(《前》3·31·2),也是以十进为其组织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战单位。④郭沫若曾经说:商代“征伐与败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师之次从事政游或盘游”①。在甲骨卜辞中大致相当于田猎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丁酉中录卜,在兮贞,在□田,□■,其以右人臿,亡灾?不■众?”(《甲》2562)这条,《甲编释文》中说:“田猎与战阵相类,故亦有右人之称。”所谓“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军行的右翼编队。“臿”是动词,是卜辞中对方国征伐时的习用词。田猎中既然使用战争动词和军事编队,当是田猎与军事训练有关的反映。
殷代战争时期的后勤补给,可能是由地方贡献或征集而来的。所以,甲骨卜辞有云:“奚来白马?”(《丙》157)“画来牛?”(《丙》74)“□其来象三?”(《后下》5·11)“王其登南冏米■乙亥?”(《甲》903)“今春众有工(贡)?”(《外》452)由此可见,殷代的兵源或资源,都是相当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辞和考古资料证明,商代不仅有了作为国家机器主要支柱的军队,而且还设立了专为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说:“刑名从商”,《吕氏春秋·孝行览》说: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从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个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铐一类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双手反绑跪在地上,头发被两手抓住受刑状。■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头部,颈项上还有血点溅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锁链系在羌人的颈上或用脚镣锁在羌人的一只脚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双手带了刑具被关在监狱里,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监狱。甲骨文有一■形字,象双手拿着大锤往跪在坑中的人头上砸形,当是一种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锯断夫人的一条下脚。刖刑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残酷肉刑,《说文》刖字作跀,“跀断足也”。殷墟后岗在近年的一次发掘中,发现一具受过刖刑的殉葬奴隶遗骸①,说明至少在商代后期已经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还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当是一种宫刑。宫刑施于女子是幽闭,施于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头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异处的骨架,当是施过伐刑的残骸。征伐就要杀人,所以甲卜辞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献中所见的五刑是按轻重排列的,商代当也一样,可见商代刑法是极其残酷的。
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氏族社会的区别时曾经指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隶主贵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军队、刑法和监狱这些专政工具进行统治的。
②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201页。
③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第34页。
④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43页。
①详见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78页。
②王玉哲:《鬼方考补证》,《考古》1986年第10期。
③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第94页。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1958—1959年殷虚发掘简报》,《考 古》)1961年第2期。
① 1931年在河南濬县也出土过一件嵌铁援的无胡铜戈和一件嵌铁刃的铜钺, 现已流传在美国。据了解,其铁刃也都是陨铁所制。
②徐中舒:《耒耜考》,《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部分,第13—14页。
③详见唐兰:《殷虚文字记》。
④《说文》:“来,周所受瑞梦来也。”
①详见于省吾:《商代的谷类作物》,《东北人大人文科学学报》,l957年第1期。
①详见胡厚宣:《殷代农作施肥说》,《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殷代农作施肥说补证》,《文物》1963年第5期。
①马得志、周永珍等:《1953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5年第 9期。又见出土文物展览工作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第124页,1972年。
①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郑州商代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1957年第1期。杨钟健、刘东生:《安阳殷虚之哺乳动物群补遗》,《中国考古学报》 1949年第4期。
①详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研究室编:《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第二章第五节。
②《殷虚卜辞综述》,第6—10页。
①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2期第4页引例。
②杨树达:《卜辞琐记》,科学出版社1954年,第44页。
①裘锡圭:《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5期第44 页。
②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2期第4页引 例。
①肖南:《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引例。《文物》1981年第3期,第268页。
①参见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1页。
②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第11—12页。
③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上辑(一)第111页。
①《商周考古》,第105页。
②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6—1977年殷虚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
①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版。
①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考古》1974年第8期。
②杨锡璋、杨宝成:《从商代祭祀坑看商代奴隶社会的人牲》,《考古》,1977年第1期。
③胡康信、潘其风:《殷代人种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
④姚孝逐:《商代的俘虏》,《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板。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
②《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51页。
①《左传》昭公七年云,“朔于敞邑,亚大夫也;其官,马师也”。
①详见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陈梦家:《殷虚卜 辞综述》第九章《政治区域》。
①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
②胡厚宣:《商史论丛·殷代封建制度考》。
③例如:“贞,妇妌乎黍[于]商”(《续》4·26·1、)“贞,乎帚妌田于■”(《前》2· 45·1)、“贞,匆乎帚妌往刍黍”(《南坊》3·17)。
④例如:“贞,勿乎帚妌伐龙方”(《续》4·26·3)、“壬申卜,争贞,令帚好从沚■ 伐儿方,受■。(《粹》1230)。
①详见拙作《商代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松辽学刊》1983年第1、2期合刊。
①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第84页。
②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第3页。
第二节 商殷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统治制度 社会经济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