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对外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国际间开展正常的经济贸易交流和合作的客观要求。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又庄严重申:“我们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对外交流。”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一贯奉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世界上赢得了信誉,广交了朋友,扩大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业务,推动了对外关系的发展,增强了同世界各国的友谊和合作。因此,我国在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包括:

  1、在经济贸易交往中体现双方平等地位。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双方必须互相尊重主权,独立自主地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原则,不允许附加任何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索取任何特权。

  2、商品交换和各项经济合作互相适应对方需要。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在两相情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互相尊重对方民族的爱好和风俗习惯,按对方需要的品种、质量、规格、款式供应商品;按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商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3、作价公平合理。作价原则是,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和供求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国别政策、销售意图及成交条件、运输费用和货币支付等因素,商定适当的价格,力求做到双方都有利;反对发达国家利用垄断地位操纵市场,扩大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之间的剪刀差,剥削发展中国家的行为。

  4、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和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交货,不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拖延、更改或撤消合同。“重合同、守信用”,要发扬我国守信用的优良传统,签定合同要严肃慎重;订了合同,不是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都要千方百计地克服一些困难,履行对外已签的合同。

  5、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在交易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检、海关、运输、保险、仲裁等方面,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体现平等互利。

  我国政府历来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反对外国、外商运用自己的某种优势非法牟取暴利,或者控制对方。对外商在其正常的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合法利润,我们认为是应该的、允许的。正是从这样的原则立场出发,根据现实的情况和条件的可能,为了争取时间,利用国际上可以利用的资源、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为了消除外商同我国进行合作的疑虑,我国的一些涉外经济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外商的合理利益给予了确认和保护。这些政策规定是参考了许多国家有益的经验,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从我国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的。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对待外商所得的合法利润,那就无法扩大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

  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贸易合作,要依靠合作各方的共同努力。由于历史和其他复杂的原因,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现象。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在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原材料和劳动力的地位,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方面有许多限制。即使一些多边协议,也往往是更多地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一些发达国家仍然保留着对我国带有歧视性的一些法律,在向我国出口高技术产品上仍设置障碍,西方发达国家多数对中国商品进入其市场实行严格的数量限制,甚至动辄采取“经济制裁”、 “反倾销”措施,进行报复。我国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但由于某些发达国家的阻挠,缔约国地位迟迟不能恢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不断施压,一拖再拖,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和发挥应有作用。实现真正的平等互利的经济贸易关系和合作,还必须进行不懈的斗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支持并参加“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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