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 嫂
我看过了前两期贵刊“读者信箱”里的《热吻后的烦扰》和《县长的随身姨太太》的两件事情,我不觉发生了我自己的一桩很可悲可惨,和很不足以请先生指导的事情,便在我心中跃出了。我系一个曾受中等以上教育的人,述在下面的事实,自己觉得很为不是,但是出于被动的地位,请先生原谅。我们家里是住在苏州的木渎镇,系大家庭的制度,家严一人,家慈已故,兄弟四人,姊妹三人,我系兄弟中的顶小一个,兄长三人均早已成婚,惟我则因求学和服务的关系,尚未订亲。我的三位嫂中,有一个是很注情于我,我以和她称谓叔嫂,万不能有所缠绕,始则设法推却,藉词拒绝,继以我年近二十的一个青年,能不被情欲所惑?遂致被情魔所迷,不能自主,我俩之爱情,因之而遂达沸点。我兄(她的夫君)虽有生育不全,及不顾赡养的几个缺点,然我终以人伦攸关,她虽屡云愿意和我私奔,但我终未允她,以是种种,她的悲哀状态,更甚于前。若或和她私奔,即或不为人所知,虽能过得甜蜜的日子,而在我兄则既无再娶能力,又无伴彼之侣,设或发生意外,我又将何以自慰耶?处此进退两难之我,实有朝夕不安之情景。用是直言,述此实情,以求先生指示。
杜国桢
答:细读来函,很看得出杜君和他的那位嫂嫂确有可悲的背景驱遣他们走入彷徨的路上去,所以我们只有惋惜,不忍责备。我们试先从法律方面研究,依国民政府最近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五章《妨害风化罪》第二百四十五条载:“四亲等内之宗亲,相和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所谓“亲等”之计算,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例如本身向上数至“父”,“父”为“一亲等”,由“父”上数至“祖”,“祖”为“二亲等”。如由本身向下数由“子”而“孙”等等,亦同。如由“一亲等”的“父”往下旁数至与本身同世之“兄弟”,“兄弟”属“二亲等”。嫂嫂虽属旁系亲,与“兄弟”立于同一地位,故亦属“二亲等”。叔嫂关系既属“四亲等内之宗亲”,在此宗亲关系未解除前,结合便是犯法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之下,就是“私奔”,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不过仅就法律而论,如那位嫂嫂和杜君的阿兄正式离婚,则叔嫂“四亲等内之宗亲”的关系解除,举行正式结婚是法律所不禁的。
讲到正式离婚,就法律言,“不顾赡养”原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但既是“大家庭的制度”,“赡养”是混在一起的,似乎不甚充分。不过杜君所谓“生育不全”不知何指?如是在生理上没有做丈夫的资格,那只须有相当的医生证明,却是法律上可许离婚的一个很充分的理由。倘若这位阿兄是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就是硬抓住一个心里对他极不满意的名义上的妻子,也是得不到什么“伴彼之侣”的愉快生活,也终要闹出毛病来的,反不如离婚来得直截了当。
就是法律上的问题解决了,就是离婚的目的达到了,杜君能否和离婚后的她“过着甜蜜的日子”,那全要看他自己的能力怎样。为什么呢?因为这件事总算是一件很非常的事情,恐怕家族亲友为传统观念所笼罩,都要引起一种反感,杜君势必为他们所不齿。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杜君可以不靠家族的协助,不靠亲友的帮忙,或就职远方,或在经济上已有实力,而可以自己维持自己和自己小家庭的生活,则在不犯法的范围内,可以说没有什么问题,否则便要趋入很为难的境况了。有否这样的胆量和能力,这是要杜君自己审慎决定,旁人不能凭空悬揣而妄作主张。
“叔嫂”问题的讨论
读贵刊第五卷第六期“读者信箱”内《叔嫂》篇之答案,窃不能无疑。吾国俗话,有“朋友妻不可嬉”一语,此善良风俗之训条,非吃人的旧礼教可比,朋友妻且不可嬉,何况胞兄配偶,岂可只要法律上无问题,而当事人能经济独立,不靠家族的协助,不靠亲友的帮忙,或者就职远方,即可挈之逃走,过起甜蜜日子的道理?果此种败行亦认为可行,则凡人之欲夺人妻者,只要本人有能力,一面将法律手续办清,即可为所欲为;推而至于其极,就是老子看中了儿媳,或是儿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制,达其目的,这样的下去,且不说什么夫妇道苦,父子聚麀的那一套老话,请试闭目一想,人类到此,尚复成何景象?你说这是文明吗?我怕是初民时代的野蛮状态呢。你说这是人道吗?我怕是畜生道呢。据鄙见,某君之兄,如果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离婚,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何必输情于小叔?至于某君,自始即不应接受其嫂之爱,一着既错,满盘都错,进退两难,系其自作自受,应另求解决之方,不能将错就错。总之,道德无论如何新法,总要在人前说得响,不要鬼鬼祟祟,即同期贵刊“零墨”栏内所谓“光明磊落”是也。今某君与其嫂之关系,固不配说此四字,即贵刊代划之策,不是要做清手脚,免吃官司,就是要断绝家族亲友,或窃负而逃,遁海滨而处,似于此四字亦未有当。贵刊言论,字字珠玑,在社会上威权不小,鄙人素所钦佩,但此种言论殊足影响青年心理,破坏善良风俗,未敢苟同。吾爱贵刊,尤爱社会,窃自附于诤友之列,奉布所怀。尚希于贵刊上不厌求详的再为讨论一番,藉挽颓风,人心幸甚,社会幸甚。惟鄙人不敢自信,恐自己亦在贵刊所谓传统的旧观念笼罩分子之内,倘贵刊另有妙论,以祛鄙人之惑,不吝见教,尤所企盼。
林鉴秋
答:林君的热心赐教和他的虚怀若谷的诚恳态度,我们先要对他表示很恳切的感谢的意思。现在敬就愚见所及,答复如左:
(一)林君认“朋友妻不可嬉”为“善良风俗”,我也认为是对的。岂但对于“朋友妻”不该“嬉”,无论对于什么人的“妻”倘若贸贸然“嬉”起来,都是犯法的,因为《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五十六条明明载着:“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是我们要注意此处的“妻”字,倘若有的女子已经和她的“夫”正式脱离了夫妻关系(即正式离婚),或是她的“夫”已经翘了辫子,那末你若和她发生恋爱,只须双方同意,正式结婚,就是从前是曾经做过你的“朋友妻”,现在不是了,你和她尽管大“嬉”而特“嬉”,可以用不着享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林君所说“就是老子看中了儿媳,或是儿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制,达其目的”,若仅就法律一点而论(听者请慢摇头,关于道德方面,后文详及),只要正式依法脱离了原有的关系,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因为既经依法脱离关系,在法律上你再认她做庶母吗?别人再认她做某人的庶母吗?不!否则关系便无所谓脱离。(关于儿媳亦然。)既然“不”,便和寻常没有关系的人一样。
(二)仅就法律研究,虽有如此之结论,而社会上这种事情究竟绝少见闻者,则以法律的制裁之外,在外还有社会的制裁,在内还有良心的制裁,这一“内”一“外”的出发点都不外乎所谓道德问题。例如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儿媳”或“儿子……庶母”,就是“如法炮制,达其目的”,在外面则为社会人士所不齿,在内面则因父母儿媳为亲属里面的最直接的“一亲等”的关系,在良心上也觉得说不过去。但是我们要知道道德的标准往往因时因地而异。例如在西藏的人民,可以几个弟兄共有一个妻子的,在他们行所无事,社会不反对,个人良心上也无所谓“觉得说不过去”,而在别处却不是“在人前说得响”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了。即就林君所提起的“朋友妻不可嬉”而言,正式离婚后的“朋友妻”,或是寡妇,在中外法律上都不禁止她嫁给她前夫的朋友;但在外国娶朋友寡妇的不算什么一回事,社会不反对,个人良心上也无所谓“觉得说不过去”,而在中国则又不是“在人前说得响”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了。所以我说道德的标准是往往因时因地而异的,我们还该时时用理性来平心静气研究它的内容,重估它的价值。至林君所谓“总要在人前说得响”固然不错,但是还要看我们是在那一种“人”面前说,你若在辜鸿铭先生面前说我们脑后那一根拖着的辫子是应该剪掉,那绝对是说不响的!
(三)上段说了一大拖,不过和林君讨论“道德标准”和“光明磊落”两点的意思,现在要斩钉截铁的谈到承蒙林君叫我们“不厌求详的再为讨论一番”的“叔嫂篇之答案”。在未“再为讨论”之前,我有一句话要声明的,就是我们绝对不是提倡什么叔嫂缔婚,更不是提倡叔嫂轧姘头,不过就特殊的事实,加以公平的分析研究而已。同一叔嫂,但各人有各人的特殊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现在专就杜君的“叔嫂”问题言。据说那位阿嫂的丈夫是“有生育不全及不顾赡养的几个缺点”,我们告诉杜君的一段话,是假定他所谓“生育不全”是指“生理上没有做丈夫的资格”为出发点而说出来的,有了这种缺憾的丈夫,便应该有自知之明而让他的妻子离异,不应该牺牲别人的一生,所以我研究这个问题时,对于这个“生育不全”的丈夫,确未曾顾到他的一方面的利益。因为他既没有做丈夫的资格,我们也无法顾全他做丈夫的权利。既把这位“生育不全”的仁兄撇开不论,所剩下来的便只有两个人,就是杜君自己和那位“时时显露精神上之悲观”的阿嫂。就这两个人而论,林君的主张也很明白,就是:“某君之兄如果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离婚,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我们要知道在林君认为“堂堂正正”,在一般家族却认此事为不名誉,情愿牺牲女子的一生,忍心看她过“悲哀”的生活。否则她的家族应早为提出要求,不必等到她自己去想“淫奔”了。又在林君认为“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而在一般社会,实际上肯娶离婚后之女子者究有几人?故愚意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那位阿嫂除非杜君能设法拯救她,她只有一生忍耐过她的“悲哀”的生活,于是乎我才想到取消原有名分后之正式结婚的办法。这种办法当然是不幸中的成全,和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儿媳”或“儿子……庶母”,一则尚属平辈,一则尚多一长幼辈分关系,似乎也不能完全相提并论。依此不幸中的成全办法,原有关系既已取消之后,我心目中只认他们两人中一是受习俗所束缚而莫由自拯的可怜女子,一是不顾习俗而拯救他的爱人的男子,不再认他们是叔嫂了。不过在杜君的为传统观念所笼罩的家族亲友,恐怕难免反感,所以我说此事就是离婚目的能达到,还要看杜君的胆量和能力。
堂兄妹
我们是堂兄妹(同曾祖的),从小就在一起念书,我们经过了十多年的一起,爱苗慢慢的长起来,这是不可免的事实。我是受过了二年的大学教育,而尚在继续求学的人,她也在中学毕业过的,并且经了这样长时间的恋爱,所以尚可以自信到我们的恋爱尚不至是“一时情感的冲动”。我觉得日本或西洋的结婚是一桩很平常的事。生理方面不见得有十分的关系,血统上纵使复杂一点,但是“同曾祖的兄妹”和“中表的兄妹”比较起来总可算疏远点。假使“中表兄妹”可以结婚而“同曾祖的兄妹”当然更可以结婚的,这是我们根据的第一个理由而认为我们是可以结婚的,请先生指教,以为妥否?
杨仁钢
答:依我国法律,同姓不同宗的还可以结婚,同姓而又同宗的便不许结婚。杨君的“我们”既是“堂兄妹(同曾祖的)”,其为同宗无疑,则结婚是无疑的违法。既属违法的事情,无论杨君提出任何理由,除非我国法律关于这一点有所更改,在事实上是法律所不许的。至于杨君所提出的“换汤不换药”的办法,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这样看来,我们以为杨君的唯一途径,只有忍痛“割爱”。
杨君说“我觉得日本或西洋的结婚是一桩很平常的事”,但据我们所知,同曾祖的堂兄妹结婚,也是各国法律所不许,并非中国独异。所以这件事似不能专咎中国的“社会”和“大家族”。中国的“社会”和“大家族”固然有许多缺点,但是和这件事是不相干的。
两头大如何
我有件很痛苦的事情。我的内人是用旧式婚制娶来的,是一个极愚的人。孔子说“惟上智与下愚不移”,她简直可说是下愚了,所以她对于日常各事,件件不能料理,只有固定的极简单的事,如扫地抹桌等等还能敷衍过去,倘使要费点脑筋的,就不能担任了,甚至若有人笑骂她,亦辨不出什么滋味的,也不会想法报复的。她终朝像木鸡一样,没有商量的余地,那可以图终身合作?起初当她有神经病,曾百般疗治,终是无效,今年二十九岁了,依然这个样子。
这种天生的愚质,实在等于有废疾的,所以我亦可怜她,明知她离婚后决不能自立,所以绝对不忍提出这二个字,免伤道德。但是我所感到的精神上的痛苦,真是一言难尽!
纳妾是违法的,并且知识阶级的人那个愿意居于妾媵?
不过我要请问先生,两头大的办法在现代社会情形下是可能的吗?和法律有无关碍?我要解除自己的痛苦,究竟还是怎样办法好?
刘承恩
答:刘君宅心的忠厚和处境的困难,都很引起我们的敬意和同情。“两头大”的办法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依法律,重婚之罪只有自己的原妻可以出头控告,如原妻不愿控告,在事实上或可不生困难,但新娶的夫人在法律上的名义却要因此动摇,即在法律上不能承认为正式的夫人,若以后发生法律问题时便不免吃亏。所以刘君如有意另娶正式夫人,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先与原妻的娘家商妥,由刘君担任原妻的生活费,或竟仍由刘君另为辟屋护养,不过要由娘家出一笔据,声明已算离婚。如此在法律上才算手续完备,以后可免发生纠葛,而刘君顾到“下愚”“内人”的心愿也仍可实践。原妻娶来时就有残废或痴呆的毛病,在法律上原可提出离婚,惟为保存感情及避免原妻苦痛起见,倘用上面所建议的和平办法,和坤宅婉商,似乎不难得到对方的谅解。
属意鄙人
兹有一难题亟待解决,因仰先生高明,特以请教。鄙人受雇某店,迄今六载,极得东翁重用,但翁染嗜好,常不出店,凡有要务,必就其寓而商,因与其第五妾相识焉。妾本良家女,以贫被嫔为妾,虽因年少貌美,最得主人宠爱,但尝延师读书,颇明事理,且有志气,深恨嫁伴衰翁,郁郁不乐,间尝对鄙人泄言及此,辄洒珠泪;近且属意鄙人,曾一再表示,如肯容纳,甚愿孑身相从,俾离苦海。鄙人心怜其遇,极表同情,且因未娶,拟允其请,若将来牺牲一切,亦所甘心。但有两问题未能十分明瞭,不得不审慎思虑而后行:(一)法律问题,即使我等如愿逃脱,在国内现行法律中未知是否有罪,倘或主人行文相捕,未知可否根据相恋理由反驳;(二)道德观念,此事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原不能与诱拐同论,但想逃后在一般社会必有责鄙人为绝对忘恩负义者。且若主人因此愤恨而死,未知鄙人应否负道德上之责任?
郭 中
答:这件事郭君提出“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可谓扼要,关于此事的“法律问题”方面,上海本年一月间发生过一件事情,可供参考,大概情形如左:
北四川路欧嘉路口开设兴隆汽车行之卞鸿声,年近四十,其妾卞朱氏则年只念一岁。卞有学徒沈森林,年念三岁,与之发生暧昧,由汽车夫潘欧仪、孙连三往告卞。惟卞之车每晚做跑狗场生意,故须在午夜一二时归家,遂带沈森林同往,而前晚(一月十五日)沈森林未去,至半夜一时许,卞归家入房,则沈森林已在内,卞即偕潘欧仪、孙连三捉奸,扭控五区三所。昨日(一月十六日)解送地方法院,当奉黎检察官开庭预审,卞鸿声称乃妾与学徒通奸,现有潘欧仪等为证。检察官云:“现行法采一夫一妻制,如果是妾,则丈夫没有告诉权。”卞朱氏即声称“原有本夫,在宝山路开煤炭号,因与卞鸿声于未嫁时即姘识,故后来请律师登报与本夫脱离夫妇关系而从卞,昨晚并不与学徒通奸,因一人寂寞,唤学徒来谈谈。”沈森林亦否认通奸,当据潘欧仪、孙连三等证称“我们去捉奸,他们袜尚没有穿好!”问官当问原告“该妾是否系勾诱而来?”卞答“是”。检察官遂大加申斥,以自己诱奸有夫之妇而作妾,虽被告等无耻,然原告自己本人亦非安分,法律不为不正当结合之人保障,一场趣案,就此告终。
这个案子里的情形,和郭君的事实固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那位“第五妾”非由“勾诱”而来的“有夫之妇”,郭君也并不像这位“沈森林”之实行了“发生暧昧”,但有一点很明瞭的,就是丈夫对妾无告诉权。这一点似可供郭君的参考。不过我们不赞成“逃脱”,那位“良家女”如年在二十足岁以上,依法婚姻有自主权,倘若她果有嫁给郭君做正式夫妇的决心,应该具有勇气光明磊落的和那位“东翁”设法脱离关系,然后光明磊落的和郭君举行正式婚礼。那位“良家女”既不愿做妾,而郭君又“未娶”,如男女两方诚有彻底的了解与信任,出于两方本人自愿而正式结婚,这是光明正大的事情,男女两方均应理直气壮,以光明磊落的态度和百折不回的勇气做去,即社会里面的腐化分子不免发生反感,只须自问合理便是,依法依理,都不怕没有话说,若鬼鬼祟祟的“逃脱”,自居于“贼伯伯”的行径,倘若“东翁”硬说你们俩偷了多少东西卷逃,出赏捕拿,反而引起社会的怀疑。事情不正当就不该做,如认为正当该做的事,便不应这样鬼鬼祟祟。
其次要谈到郭君所提起的“道德问题”。如果那个“第五妾”原来和那位“东翁”很要好,而郭君用“勾诱”手段分拆他们的结合,则郭君对于他,照常情说,诚不免内疚。倘若是那位“第五妾”自己感觉精神上的痛苦而求援于郭君,郭君自信能负得起卫护她一生幸福的责任,不是因她目前“年少貌美”而取悦一时,那末“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固不能与“诱拐同论”,在记者认为非但无损于道德,而且含有义勇。
“东翁”对“第五妾”既最为宠爱,一旦听说她要脱离关系,“愤恨”必不能免,不过他既娶了五个妾,专一真切的情爱大概是他所不知道的,不过气一顿罢了,“死”大概是不会有的。郭君如果真是出于“拯救弱女”的动机,“东翁”不自量而“死”,亦顾不得许多。婚姻应绝对出于两方自愿,如果那位“良家女”不愿从他,他便不应该强迫她,强迫便是他的错,他不自反省自己的错而气死,那只得说是该死!
不过最后有一点我却要请郭君注意的,就是郭君在决定实行之前,请先自问有无实行此事的能力与勇气。我在上面所说的话是平心静气,用超越传统观念的公正眼光看去的。在不免受传统观念的拘束而胸中先具有偏见的人听了也许不免摇头,而且我颇信社会中有此反感的人们也许不少。换句话说,郭君如实行此事,也许要引起“一般社会”——至少是郭君所接近的社会——的反感。最先爆发的当然是“东翁”要请他卷铺盖,使他陷于失业的困境。这种困境,郭君自己有无能力应付?在现今社会组织之下,欲享到愉快的家庭生活,不得不有相当的经济自立能力,这是事实,无庸讳言的。郭君即得和“良家女”“有情人得成眷属”,但拖她同受失业之苦,也不是办法。这一层郭君来信并无供给我们研究的材料,特提出促郭君的注意。所谓“能力”是指物质方面而言,所谓“勇气”是指精神方面而言。这种事情大概必不免受“一般社会”的反感,我在上面已经说过,所以就是物质方面已无问题,没有勇气的人也不敢反抗“一般社会”的逆流。
我们自己是合理的事情,原不畏反抗“一般社会”的逆流,但要反抗,必须具有相当的能力与勇气,然后才有胜利的希望。郭君此事能否获得胜利,我以为也须看他自己有无实行此事的能力与勇气。权利与义务常须并行,要享到相当的权利,必须负得起相当的义务。
情海风波
在下因鉴于敝校最近发生的一桩情海风波,而引起两点感想,望先生有以教我。事实是这样的:敝校大学部学生君与女士有四五年恋爱的历史了,不幸得很,现在他俩因订婚发生问题而决裂了。结果君主张由法律来解决;但女士说他和她有过肉体关系,这是道德问题,因此到学校当局去申诉,谓君道德破产,要求学校惩诫君。现在事实的结果怎样,双方的曲直如何,都不要去管他,但因这桩事却引起两点值得讨论的问题:(一)恋爱是灵肉一致的吗?假使是的,那么双方在没有订婚的恋爱时期,便发生了肉体关系,于道德方面有关么?(二)恋爱的归宿便一定是结婚么?如果在恋爱时期发生了肉体关系,后来一方面不愿意结婚的话,那么他(或她)要负相当的责任么?
凤 南
答:法律上认二十足岁为成年,《新民法》《亲属编》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和诱或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对于未成年男女特加如此审慎之规定者,以年幼识浅,智虑未周,易于上当,若二十足岁以上的独身男女发生性的关系,刑法上不以为罪(此外当然还有社会的制裁),故关于这一层,年龄很有关系。民法上对于婚约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都有相当的保障,关于这一层,是否经过正式订约或正式结婚,也很有关系。现在凤南君所提起的女士既未经正式订婚,婚姻方面已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至于“有过肉体关系”,倘已过二十足岁,则应具自主能力,如自愿上当,很难伸冤。
以上系就法律而言,兹再就凤南君所提出的“道德问题”方面研究。在此新旧递嬗最激烈的过渡时代,所谓道德观念,固难尽同,有的人还视“抱主拜堂”为“可风末世”;有的人甚至主张自由性交或杂交为不背道德。但愚意以为无论新旧,至少有两个前提应该注意:第一,不要害人;第二,不要用欺诈或强迫手段以达自私自利的目的。我想既称为“道德”,无论新旧,总不该害人,也不该欺诈强迫。我们既明白了这两个前提,请以此为根据,进而讨论凤南君所提出的两点:
关于第一点,我们以为所谓“恋爱是灵肉一致的”,并不是教人一有所爱即非实行“肉体关系”不可。将来的世界如何,婚姻制度在将来的情形如何,姑不置论,但在目前的社会组织之下,为维持社会安宁及个人(尤其是女的方面)福利保障计,以恋爱为基础的自由婚姻,在“没有订婚的恋爱时期”,应只有精神的爱,须俟经过结婚程序以后,始实行“灵肉一致”;因为就现实的一般情形说,必如此而后不致于害人(尤其是对女子方面)。仅关于一己福利的事尽管唱高调,有关他人终身幸福的事,唱着高调害人便是自私自利的卑鄙行为。
“那么双方在没有订婚的恋爱时期,便发生了肉体关系,于道德方面有关么?”再就特殊事实问得明确些,此信中所称的君应负道德的责任吗?我以为这个问题应依开首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而定:第一,女士因与君“发生了肉体关系”,而结果君不愿订婚结婚,对于她的终身幸福有无不良的影响?倘若没有,那她是现今社会中具有特殊能力的女子,不至因此而受苦;倘若有,她便是被害的牺牲者。第二,害她的是谁?这要看此事是出于君的欺诈呢,还是出于她的自愿?倘若君最初即声明我主张一有爱即可自由性交的,订婚与否说不定,愿则来,不愿则去;有了这样赤裸裸的表示,如女士自愿上钩,那末君固然害了她(假定对她终身幸福有不良的影响),她自己也参加着害她自己,道德上的责任是彼此共负的。倘君最初并无如此明白的表示,反以婚姻为饵,而女士心里亦以结婚为归宿,不过以为提前实行“肉体关系”罢了,有了关系,一旦君以唱高调自掩其丑,则道德上的责任——害人的责任——应由君完全负之。
我们既明白了凤南君所提出的第一点,关于他所提出的第二点的讨论,比较的可以简单些,因为所根据的两个原则是相同的。恋爱不一定以结婚为归宿,这句话在相当限度之内,我们当然可以承认。所谓“相当限度”,是说为免致害人起见,在未决意要以结婚为归宿的时候,勿即发生“肉体关系”。“如果在恋爱时期发生了肉体关系,后来一方面不愿结婚的话”,谁要负相当的责任?我以为这个问题也应依开首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而定:第一,此事对女士的终身幸福有无不良的影响,即她是否因此成为被害的牺牲者?第二,君如自始即有“恋爱不一定以结婚为归宿”的主张,他曾否对女士明白表示过,征求她的同意而出于自愿,抑或初则阴阳怪气,等她上了当,才厚着面皮唱着高调以自饰其自私自利的罪恶?
我的姊姊
鄙人年十五,现在初中肄业,吾的姊姊较我长九岁,现已廿四岁了。她在中学毕业后,那时适值国民革命军底定东南,她和一个同学投入某军政治部工作。在那时有一个男同志极力地向她献媚,并做出种种诚实可靠的样子,向我姊姊求婚。那时我的姊姊很觉怀疑,因为他已卅岁了。他是广东梅县人,萍水相逢,不知他的底细。但是他坚说从小因家贫投军,尚未娶妻,现在有相当积蓄,并感无家室之寂寞,所以坚欲娶我的姊姊,并说若不相从,即须自杀。我的姊姊经彼一时迷惑而允许了。那时(十七年一月)他得某人奥援,任××公安局长,同时我的姊姊与他就在履任前正式结婚。
我们的家庭虽非富有,但堪温饱。父母只有我们姊弟二人,很是宠爱。我姊姊的婚姻,父母本很反对的,后来父母觉得潮流所趋,婚姻自主,也就不加干涉了。谁料婚后我的姊姊发觉他曾婚过,并且有两个儿子(七岁六岁),不过因欲娶我的姊姊时,用金钱与权势把发妻休掉了。并且他的年纪瞒过六年,他当年已三十六岁了。这件事给姊姊以极重大的打击。因为他用欺骗手段,若是发作,恐伤二老的心,又恐被亲戚同学们耻笑,故只得忍气吞声,做人家二婚妻。姊姊因同我感情好,所以原原本本告诉我的。
他们自从前年婚后,至今已有两个孩子。他呢,起先做四个月的公安局长,后被撤职任某处科长六个月,又因上峰调动连带去职,屈指赋闲已一年余,所幸他尚有积蓄,生活不至告绝。我的姊姊自发觉彼之欺骗行为后,自思木已成舟,无可如何,有一天过一天,生活尚无虑。不过想到将来,真是茫茫前途,因为他在政界活动,工作极不安定,东西南北,我的姊姊亦当随他而去,舟车劳顿,内地起居极不安适,并且他一年余至今尚未找到工作,万一长此以往,昔日积蓄告绝,生活岂非要起恐慌?此外他本孑然一身,在本乡已无戚属,迨不可维持时,他竟一去不返,我的姊姊将失所依,若欲求法律的解决办法,纵亦不可得。主笔先生!试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帮助姊姊。父亲所入亦不过勉强维持家庭,并无许多积蓄,所以我与姊姊只得有时相抱痛哭。
不过有一事告述者,即姊姊在读书时,曾由同学介绍识一大学生,他曾向我的姊姊申述爱慕之意,当时姊姊因他家贫,且尚无生产能力,故并未接受他的爱情,不过一个朋友罢了。但是今他已从大学卒业,在某著名机关任事,所入很可以维持家庭,现在尚未定亲,他对于我姊姊嫁一异乡政治工作人员颇为可惜,并且看到我姊姊近来的憔悴,知道她满腔的不如意。
主笔先生,现在我恳求你,求你拨冗代我解决下列几个问题,我与我的姊姊当永远感谢你。
(一)女子嫁丈夫,原求精神上的安慰,并一生生活之可靠。今我姊姊既被骗成婚,他惟求肉欲之满足,毫无爱情可言,故精神已死。只求其次,即此后衣食住无虑就算了,但事实上此后的生活恐亦将变化。此事是否过虑?抑为来日不可免之情形?
(二)我姊姊若欲与他离婚,则尚有两个小孩,并且他目下一定不愿的,那么又将如何?
(三)姊姊昔日的男友,此时是否再有和他结合的可能性?此男友是否再愿娶已嫁过的女友?
此信如蒙在信箱答复,真姓名地址请勿刊出。
施勉祥
答:我读了这封恳切真挚的信,对于施君姊姊的遭际固不胜其惋惜,对于天性笃厚多情多义的施君尤有极深的感动。我读至“试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帮助姊姊”,宛如亲见施君天真的态度,宛如亲闻施君悲恻的声音。我读至“我与姊姊只得有时相抱痛哭”,几乎淌下泪来,手足至诚之爱感人之深一至于此!我真觉得这是天地间最可宝贵的最纯洁的一点精诚,故持笔答复此信时,先要对施君致极诚恳的敬意与同情。
其次我们要商量的便是施君姊姊的困难问题。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形之下,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拘束之下,在中国目前的一般女子未能有充分自立能力的情形之下,对于有关终身大事的婚姻,全靠事前的审慎周密,若既已结婚之后不幸发生问题,欲得称心满意的解决办法,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倘若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施君姊姊的婚事既到了这个田地,我认为要得到一种称心满意的解决办法,实在不易想得出。而且“这一类难题之解决方法,须视当局者——在女的一方面——个人的能力性情学识志趣等等而殊异”。(参看本刊第四十六期信箱《恩爱中的波浪》一文。)现姑就施君所告诉我们的事实内容,依他所提出的三个问题,试加一番分析的研究。
他所提出的第一问题,前一半可说是关于施女士对于婚事的不满;后一半可以说是施女士对于生活前途的忧虑。关于前一半,愚意骗婚固属缺憾,但就女士的地位与能力言,他既与前妻离婚,对女士未有遗弃的事实,只须他能善待女士,心中所悬标准不必过高,过高徒增精神上的愈益痛苦。关于后一半,将来家庭生计之是否能继续维持,要看对方男子得业机会的结果如何,此时殊难作肯定的断语,此事既在未来,目前徒愁无益,施女士倘能在事前间接助他得业,固未尝不可有所进行,否则只得处之泰然,不必徒作无益的愁虑。
施君所提出的第二问题是关于离婚的问题。对方骗婚原有应得的罪名,但隔了许久才起诉,有默认之嫌,在法律上是否能得胜利,殊无把握,此外女子如欲离婚,依法须有相当的充分理由,如有虐待的事实证据,重大侮辱,遗弃,或三年远出毫无音信等等,否则任意离婚为法律所不许。(结婚后在事实上既须受法律之拘束,故婚姻在事前须特别谨慎,免得后悔无及。)依法离婚后子女在原则上归父。故施女士即欲离婚,似亦只有协议离婚之一途,协议须得对方本人同意,其权不全在己,施君既说“他目下一定不愿的”,此事殊无从着手。
施君所提出的第三问题,假使协议离婚办得到,同时那位“男友”的爱心义气勇敢都做得到娶已嫁过的女友,那在施女士方面可算为踌躇满志的美事,但协议离婚毫无把握既如上述,男友之心意如何,更无从捉摸。故愚意此层的可能性极少。如施女士对男友心仍未死,不妨设法一探其心意,否则心中怀一单方面的痴想,更易增加对于现在丈夫的恶感,更增精神上的苦痛。
苦 海
我是一个苦而弱的幼女,两年前在城读书,遇着一个卤而无文的军校学生。当时我是一个刚从旧礼教的监牢里冲出来的闺女,年未二十,没有一点阅历和经验,以致误用感情,无条件的与他结合了。但是后来同居不久,他以为把我骗到手了,就告诉我他家中有妻有子,我当时愤急欲死,他又百般的安慰——决定将他旧式婚姻解除(其实到现在还是一句空话)——可是我与他从此就一天一天的感情淡薄而恶劣起来了。今年我来上海求学,他从埠带来一身花柳恶毒,害得我住了两个多月的医院才恢复健康。(据医生说,若是稍久一点时间,我的今生就亡了。)我现在恨极了这个骗人害人的东西,再不能容忍下去,已决心与他脱离,但我近日接着他的几封信,还是极想骗我,表示千万不承认脱离关系。(其实并无婚约。)
编者先生!我现在是个孤苦的上海飘泊者,对于这个问题,得不着谁的讨论与援助,总不知如何是好!我想个人最近登报声明与他脱离关系,若他来到上海万一还要骗吓纠缠,我就与他到法庭申诉,但是不知只登报可不可以?再者法庭对于这样案件的手续是怎样?简单不简单?总之我现在百万分诚恳的请求先生示我一个良好办法,使我简单顺利的脱离苦海,我就感激不尽了。
胡素澄
答:胡女士此信既预备我们在本刊上答复,想署名已是假托的,所以我们敢于发表出来。胡女士遭遇如此不幸,我们固然深为惋惜,但能“从旧礼教的监牢里冲出来的”一个有志气的女子,却不免被“骗人害人的东西”“骗到手”,虽女士自承“没有一点阅历和经验”,但正在求学时代,不思先使学业有相当的成就,贸贸然与未加深察的男子无条件的结合,这种卤莽的自陷的行为,在思想比较清楚的人,都应该知道自慎。我们希望为自己争自由谋幸福的女子,当以胡女士为前车之鉴,俾免再蹈覆辙。我们当知这种卤莽的自陷的行为不但影响个人的前途,且使顽固派有所藉口,对于女子教育前途以及女子应享的自由之发展,反增加了一层障碍。
胡女士现在既恢复健康,又有了觉悟,而且已重新求学,可谓不幸中之大幸,从此好好的求学,便是走上了光明大道。至与对方虽然同居过,如此结合,在法律上并不认为正式夫妇,所以对方并无“不承认脱离关系”的权利,在女士亦无“登报声明与他脱离关系”之必要。(其实对方如此欺骗略诱,已经是刑事犯。)在女士只须从此严与断绝关系,断绝来往,如彼有信来噜苏,即写一最后的信去表示从此断绝的态度,并可申述上面所提出的意思来提醒他,警告他,使他断念。其实女士既看出他是“骗人害人的东西”,“已决心与他脱离”,“来上海求学”之后,就应该不把行踪及通讯地址让那“东西”知道,他又何从写“几封信”来“表示千万不承认”?现在女士的地址既不幸给那“东西”知道了,最好在上面所说的表示从此断绝的最后的一封信里,说某月某日起已离上海,到别的地方求学去了(并可随意说出一个地方,如苏州镇江之类),并说该地有亲戚帮助,如他再“纠缠”,她的亲戚便要帮她起诉,叫他尝尝铁窗风味;同时在校里可托故更改名字,免彼来寻问时的纠葛,如能转入别个相当学校更好。总之女士受此摧残,那个“东西”在法律上实无可以挟制女士的理由,实无可以束缚女士的权利,女士当勇敢坚持,毅然不动,千万不可再屈伏于他的“骗吓纠缠”。
万一用了上面所建议的极力避免的方法,仍不能逃出那个“东西”的恶计,最后一途尚可赴法庭申诉,惩此凶恶,申诉的手续,如往上海临时法院,只须先往该院购买诉状四份,每份大洋三角,将事实写成同样的诉状四份(原为三份,一个被告加一份,两个被告加两份,余类推),此类案件所须缴纳的讼费大概要五十圆,诉状与讼费缴呈后,临时法院即可定时开审判决。如往上海地方法院申诉,则诉状只须一份,售价六角六分,讼费只须四圆半。如请得起可靠的律师代办及辩护,当然更妥,律师费由数十圆至数百圆,无一定标准,大概要看当事人的能力而定。应在何处法庭申诉,以被告人的居住地为标准。这种事情,女士以一可怜的“弱女”似难撑持,来信既言能进医院医治,又能求学,不知有人相助否?如有热心的亲友相助,可和他们诚恳商量,则对于法律事件的进行,也许可以更稳当些,免得女士一人受孤苦伶仃独自撑持的苦况。
最后我们还有一点意思要奉劝女士的,就是既已觉悟,即可重新做人,所谓“以前种种譬如昨日死,以后种种譬如今日生”,不必再因已往的事情而挹郁于怀,是为至要。女士能如此觉悟,能如此奋勉往光明的路上跑,我们对于女士非但不忍责备,并且觉得不胜同情,不胜敬佩。
另请一位大学毕业的
我现在有一件要紧的事情要请求指教。我不幸的做了一个女子,在四岁的时候有一位邻居程伯母非常的爱我,而在她那时无子女,我父母常言可惜程伯母无子,不能将我许她为媳。不料一年之后,这位程伯母生下一子,在那时不幸的我已许配了这个未满一岁的小孩子。当时我当然是没有知识的,就是现在也仍同他父母亲亲热热的,而且我对程家父母的敬爱竟有时胜过亲生的父母,同时又得着他俩的许可,将来要助我进大学肄业。于是我就努力求学,每日从校中回家,还另请一位大学毕业而在我本校服务的李君补习英数各科,直到现在,已经一年余了。现在他竟与我由师生而进于恋爱,他十分爱我,我也十分爱他。他曾经向我有过很诚意的求婚表示,我一时未敢答应他,但又不忍拒绝他,只好将他的意思私自对父母说明。我的父母倒也很明白,他们也说婚姻是应当由我自主的,但其中困难之点就是难舍程家父母。我同这位恋人又同姓,因这点使我父母都不赞成我允许他。我真是焦急得很,不知同姓的有无妨碍,请求编者先生答复。至于我那名义上的未婚夫,与我性情并不适合,感情更不用说了。学问吗?初中还未毕业,若想到我的一生享受着他父母的爱护,虽觉自慰,想到和他相处又觉痛苦。怎样才好呢?
李珍玉
答:程家父母待女士那样好,李女士的“难舍”亦无足为怪。不过我们想到女士的嫁人是嫁给对方的男子,不是嫁给对方的父母,是要和对方的男子偕老,不是和对方的父母偕老,所以我们以为倘若李君真是可取,程家儿子真是无可取,似乎应该舍程而取李。这样办法,似不免有对不住程家父母的地方,但“终身大事”不应贸贸然因此送掉,况且程家父母自己虽好,而儿子养得不好,也不能完全怪别人,在道德上也不该牺牲别人的女儿。
不过李君是否真正可取,李女士确须加以极审慎的考虑与观察,并须加以多方面的探问,例如本人的品性学识,已否结婚,家族详细情形等等,不厌求详,以免后悔,切不可受一时的冲动与狂热,盲目听从,致贻后患,是为至要。
至李女士所提出的“同姓”一点,就法律上说,同宗的婚姻是无效的,同姓而非同宗的却仍可以缔婚。所以最好查查彼此的家谱,如不属同宗,在法律上便没有问题。(关于优生学方面也可以没有问题,请参看本刊本卷第二十三期编者复贺宝珍女士《血统和遗传》一文,兹不赘。)如家谱不便查,只须没有人提得出确系同宗的证据出来反对,在事实上也可以不生问题。
最后我们还有一点要奉告李女士的,就是此种“终身大事”,不可暗自一人盲目进行,当把上面所说的理由和父母婉商,请他们加入共同审慎考虑,审慎观察,审慎探问,审慎决定。李女士的父母既然是“也很明白”,在女士方面真是一件极可庆幸的事情,更应当和他们合作。
一封主持公道的信
近有王莲魂君致书《时事新报》,内容如左:(重要处的密圈是编者加的。)
记者足下:鄙人今贡献一点值得研究的材料与贵报的读者。前天某报本埠新闻第二版刊载有一段新闻,题为《女学生解除婚约败诉》,其原文如次:
女学生沈琔如系务本女学校毕业生,旋转入伯特利学校,现入同德产科学校。去年冬间由渠未婚夫董汉勤延黄扆言律师向地方法院要求确认婚约有效,择吉迎娶,而沈琔如则状诉解除婚约,认为此种婚姻未得本人同意,但董又称既云未得本人同意,何以彼此通信有二年之久?第一审结果,判决婚约有效。
沈琔如败诉后,心犹不甘,又向苏州高等法院上诉,而第二审沈琔如仍然败诉,判决确定。兹董汉勤向地方法院具状,请求执行,昨奉执行庭吴推事传审之期,被告沈琔如往传无着。故由沈妹沈媜如代表到庭声称,现住西门方浜桥长康里三号,我姊沈琔如于二月二日在山海关路同德学校出亡,迄今毫无消息云云。原告方面由董母董朱氏偕同黄律师到庭,声称执行,吴推事谕候再行查传被告沈琔如到庭,依判执行。
我是不懂法律的,只是懂得一些情理。我看见这段新闻后,心里难过达于极点。我不知道为什么两年的通信便能成为可以强迫使人履行其所不心愿之婚约的理由……可怜那位败诉的女士现已出亡了……人不愿与某人结婚,而必欲使其与之结婚,此种结婚何异强奸?弱女子的肉体与灵魂纵不足惜,难道男子方面之时间与精神之用在那不爱他的女子身上,也是很值得的么?看见她那种被强迫的悲惨景象,也可泰然不动于心么?人类当中所有的残忍性果有超过兽类的么?……
王君之仗义执言,我们于不胜敬佩之余,愿作枹鼓之相应。婚姻当基于双恋,仅凭单恋而强迫对方之屈伏,乃极无耻的残忍行为。董汉勤对沈女士仅凭单恋而作残忍的强迫,看了他们所发表的信便可以完全明瞭。沈女士曾于第一审败诉后致书《时报》,自认为“只是一种压迫出来的呼声”,兹撮述其重要内容如下:“……我已请律师上诉,本来可不必再博谁的同情。可是先生,我不忍再看见那些不三不四的关于我这问题的新闻,而且我不敢相信现存的法律能够保障公平,因此我还是自述一下比较妥当……我的父亲是经商的,头脑当然比不得新时代的引导者,我的母亲也是旧式的女子……所以一岁到十岁的我是处于旧礼教旧思想支配之下。先生,你想,我同董汉勤君订婚就在十五岁的那年,那时候母亲并未征得我的同意……十七岁到十九岁也可说是我的思想半新半旧的时代,曾有过几度想对婚约提出抗议,结果总被怕羞所阻……不过因了思想前进的原故,胆子大了一点,更知道玄学不及科学,幻想不及实验靠得住,这就是我开始同董君通信的总因,这也是我第一次同异性通信……不过决没有越出普通朋友通信范围之外。我同董君通了一年多信,而在这一年中就认识了董君,觉得他有许多不合我的意思……构成我求偶的观念的是一种合于时代的意识,换句话说,我所企望的是他的能力,性情,身体。董君能合我的恐怕只有身体还康健,其余我就不敢满意。因此,我就在去年毅然决然向母亲要求解除未得我同意的婚约,反复好几次,流泪数十回,还是打不动母亲的固执。谁知在八月里又接到了董家请律师代写的一封信,逼令在五日内嫁给他家,逼得我没办法,不得不在这时求之于主持公道的妇女协会,承姊妹们的同情,曾屡约董君和解,而董君始终不到,反诉之法院……简直把我当作一种物件,礼物变成了定洋;甚至货物都不如,货物如卖主不卖的时候,尚可还钱了事,如今我答应他们把礼物原璧归赵,他们还不肯罢休……我对于这婚约是誓死不履行的,不管上诉的失败或胜利,因为这并非得我同意的事……我要做人,我承认女子也是人,人是有他的意志,有他的企望和他的自由的……”
不幸被父母在未成年时未征得本人同意而订婚,成年后经过通信观察,认为不满意,才毅然提出解约,这是极正当的极合理的态度。我们读女士这封信,但觉她思力之透明,意志之坚定,言论之合理。
董汉勤见了这封信,居然也写了一封扭扭捏捏的信给《时报》,我只要撮出几点,就可以看出那位董君实在懵懂得厉害!(一)“吾同沈女士订婚还在十六岁的时候,果然(编者按,这两字用在此处太通!)是凭着介绍人的说好而订立婚约的,但是那几个介绍者都是双方的亲友,正当的商界,并非是那靠此营生的蜂媒蝶使……”婚姻最重在本人的同意,此点不弄清楚,噜哩噜苏大谈介绍人干吗?(二)“她(按指沈女士)说她是好比一件货物,吾是一个购主,那更成话么?沈女士这个譬喻未免太自己轻视自己了……”沈女士原信明明斥董君那样强迫的行为是简直把她当作货物,何尝自居货物?董君简直没有把那封信看得懂!(三)“沈女士她说不同意,到底为什么不同意?她始终没有说出什么理由来。”沈女士信里不是明明说不满意他的能力与性情吗?董君却生了眼睛没有看见!(四)“知识一年高一年,自然是一年胜一年,难道会变了吗?”这是董君替他自己辩护的话,要知道知识不进则退,退则一年草包一年,不一定能够一年胜一年。
我们平心静气阅读沈女士和董君的信,就知道仅在思想及文字的能力方面看,糊涂懵懂的董君实在配不上明锐聪慧的沈女士。他偏不自惭,反多方用强迫手段来“执行”他的残忍的暴行,且犹自命“吾也是一个醉心新文化的人”(也是这位懵懂先生的信中语),真是“颜之厚矣”!
此文看第二次校样后,见报载董君以沈女士拒婚出亡,又呈控法院索偿万金,诉状中欲追偿“定婚彩礼”,犹可说也,乃并及“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迄未全愈,用去医药费”,又名誉损失,“致将来别求婚配必更多一困难”,“统计”损失约在万元以上云云,自己生着“懵懂病”而不知觉悟,人抢不到,便想抢钱!
藉明真相
阅贵刊第五卷第十九期载有《一封主持公道的信》,对董君汉勤和沈女士琔如的婚姻纠葛评述綦详。鄙人为董君代表律师,于此事始末知之有素,今特投函贵刊,请为登入,藉明真相。
董君和沈女士于民国十二年由冯廷赞君介绍订立婚约,其时女士虽尚年幼,然至十九岁时即与董君晤见,并频频通信,信中有“以我想我的才学品貌那一件能胜哥哥呢?因此我敬慕你的才学,称你哥哥”。又四月五日一函内载“爱我者定不责也”。当沈琔如接函时即已知有婚约,在当时有效之现行律系以十六岁为成年,沈琔如接函时已有表示意思之能力,对婚约果不愿,即应立予反对,乃非特绝无反对表示,且对于董汉勤之钦慕无所不至,可见婚约业已自愿同意,极为明显。依照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议决案,结婚离婚系属绝对自由,其以父母意思代订之婚约,强儿女履行,虽不免与此决议相违反,然儿女苟就父母代订之婚约表示同意,即无异自为订定,揆诸契约当事人之一造应受契约之拘束之原则,即应自为履行。沈琔如于婚约业已同意,既足证明,自应依约履行(参照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一六号第三三号第三五号各解释)。按大理院判例四年上字八四四号:“婚约成立后除经双方合意解除或具备法律准许解除之原因外,不得由一造任意解约。”法律至公,无所偏倚。沈女士为民国国民,自当受治于民国法律。今云“我不敢相信现存的法律能够保障公平”,沈女士对于现存的法律尚不肯相信,我不解女士所相信者犹有何物,私心自用,可见一斑。须知国家法律至为尊严,任汝何人不得改易,是以第一审与第二审之结果均判决婚约有效,使女士稍明情势,亦可翻然悟矣。至于依判执行,亦为法庭上一定之办法,若判而不行,则判语等于具文,法庭之尊严又何在哉?故执行与否均为法庭事,非董君所得作主。今贵记者称之曰“抢人”,恐亦言之过甚。至于要求赔偿损失,亦为法律所许,大理院判例五年上字三八○号“订婚契约合法成立后,若当事人一造翻悔,致不能履行者,对于其相对人自应负赔偿之责”,又四年上字一七七○号“凡女家悔约者,如前夫不愿再要,应令赔还财礼,至于因悔约发生其他之损失,虽无明文规定,自应适用通行损害之原则”。至于应否赔偿,仍听法庭判断。董君并未直接向沈女士攫取,是亦不得谓之“抢钱”。总之董君之起诉完全根据事实与法律,据理力争,孰是孰非,一听法庭公判,董君决无丝毫轨外行动。素仰贵刊为舆论界之喉舌,为社会主持公道,倘荷将此函登入,免致外界误会,实深感荷。
律师黄扆言
答:黄律师根据法律为当事人“力争”,这是他做律师的分内事,我们对他个人是无可訾议的,现在并承他把“知之有素”的“此事始末”见告,我们还应该谢谢他的好意。我不认得董君,也不认得沈女士,不过以为婚姻是应以双方互爱为基础,像沈女士既明白表示不要董君,在董君只有想法以情感来感动她,如感动不来,也只有不要,不应请律师写信逼令她在五日内嫁给他(事实见沈女士原函),因为别的事情也许可用律师来“逼令”,婚姻这件事要绝对出于双方的自愿,若这样蛮干,我们认为王莲魂君所谓“此种结婚何异强奸?”是一点不错的。乃董君藉律师“逼令”因沈女士不愿而无效,仍不肯放手,又藉“第一审”来“逼令”,沈女士仍不愿,而他仍不放,乃有“第二审”的“逼令”,沈女士仍不愿,而他仍不放。这样“逼令”而成的婚事,就是成功,在董君也许可由“何异强奸”而得着快意,在“仍不愿”的沈女士的肉体与灵魂却受着何等的蹂躏?法律不外乎人情,要强成这样怨耦的家庭,实在是不近人情的事情;法律作用不外乎维持社会的安宁,要强为社会增加一个这样怨耦的家庭,实在是破坏社会安宁的事情。若不幸已贸然结了婚,还可说是情形更为复杂,问题更难解决,如今不过由父母从小订的婚约,她既坚持不愿,正应该让她爽快解约,何必一定要“逼令”铸成大错呢?而且这样“逼令”而成的婚事,在沈女士方面固然是肉体与灵魂都受着极大的蹂躏,即在董君方面由这样“何异强奸”得来的妻子,能享到什么家庭的幸福?所以我以为为两方前途幸福计,沈女士既这样坚决的不愿,都应该乘在尚未结婚以前解约,免贻彼此终身的苦痛。
我这种主张,无论沈女士以前对于婚约曾否同意,都合用,况且在沈女士仅认通信为考察之作用,而董君硬抓着信里几句话说她“业已同意”。其实朋友也何尝不可表示“钦慕”,至于“爱我者定不责也”的句子,就是朋友信中也不是不能用的,而且说你“爱我”不能就可作为我爱你的铁证。再退一步说,也许其先觉得“钦慕”,后来一方面的学问见识更进步了,再仔细考虑之后,觉得不对,则在未婚前设法解约以避后患,仍比将错就错而贸然结婚的好。所以我以为有理性的男子遇此等事,因单恋而懊丧虽所难免,绝对不该用律师或法律来“逼令”,况且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逼令”?用这样“逼令”的手段来“抢钱”,无论应该与否,但“钱”是没有感情的东西,“抢”来之后还可以用;“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和没有知觉的“钱”究竟不同,也用这样“逼令”的手段来“抢”,实在是极蠢的行为。
至于要求赔偿损失,追偿“定婚彩礼”我们未尝说是不该的,不过算到“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迄未全愈,用去医药费”,甚至算到“将来别配必更多一困难”也要归在“损失约在万圆以上”,似乎未免过于踉跄!生病也许是董君自己夜里不小心少盖了被窝,也许日里吃得太厉害而酿成,何能证明恰恰是“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至于“将来别求婚配必更多一困难”也要算出若干“钱”,那更巧历难算,也许“将来”董君能娶到一个妆奁百万的女子,因此“婚姻纠葛”而勿着杠,“万圆”岂非太少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