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柯亨平等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

第二节 柯亨平等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

在西方思想文化的发展历程中,平等始终是哲学家们所关注的重要议题,在各个历史阶段都不断得到思考和研究。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柯亨的平等主义思想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

一、政治哲学视域下的平等

政治哲学,是一种关于“应该”的哲学构想。它的目的在于追求一种能够理性指引时下政治的价值取向,进而探讨人类最好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关于政治哲学,列奥·施特劳斯曾给出过经典的描述:“政治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寻根求源、广泛而系统的方式探讨人类政治生活的问题。对于政治领域中的事物,我们不能不持赞成或反对、选择或排斥、赞美或谴责的态度,所有这些态度都涉及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不正义的判断,而这样的判断是以一定的判断标准为前提的,政治哲学的努力就是要探讨这些标准,以期获得关于这些标准的真正知识。”因此,政治哲学并不是中立的,诸如民主、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取向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设计构成了政治哲学研究的重点。政治哲学通常围绕一些问题展开:人的本质是什么?国家的起源在哪里?经济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某种价值取向的根据是什么?正义的实质究竟是什么?等等。绝大多数的政治哲学家通常先验地设定出一个普遍化的人性,然后通过逻辑演绎出一套符合人类至善生活的最高准则,从而进一步设计出符合至善标准的政体。换句话说,政治哲学关注的是权力的本质和形式,牵涉的是政府统治的适当原则。

在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历程中,平等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各个历史阶段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思考和研究。可以说,西方社会政治制度的延续与发展都与平等观的演变密不可分。

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形成了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公元前621年,古希腊第一部成文法典《德拉古法典》产生。随着城邦的确立和成文法典的产生,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法律思想在古希腊开始出现。这三种思想孕育了西方最早的平等观念。

古希腊时期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正义和真理所要求的平等必须在公民间施行。雅典领导人伯里克利,在纪念战争英雄的集会上讲到:“我们的国体之所以被称作民主,是因为权力不是被少数人,而是被所有人民所掌握。当私人纠纷产生时,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像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开放的那样,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在这里每一个个人不但对他自己的私事感兴趣,也对整个社稷的大事感兴趣。”

希腊悲剧大师欧里庇得斯在《腓尼基妇女》里提出:“平等是人类天赋的法律;少总是与多敌对,开启对抗的日子;也是平等,给人定出度和衡的单位,确定数目。”智者学派从自然法的角度去理解和阐发平等的含义,认为人人皆有平等的自然权利。比如智者阿尔希达马提出了“上帝使人人生而自由,而自然从未使任何人成为奴隶”的名言。哲学家安提芬主张:“我们的天赋在一切点上都一律平等,不论我们是希腊人或蛮族。我们可以观察到人人天生有人所必须具备的任何一种能力的特征。”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初次阐述了有关男女平等的思想,用深沉的智慧和勇气发出了西方主张“男女平等”的第一声。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人中第一个系统阐述平等思想的学者。在他看来,公正主要在于平等。平等分为两类:“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是指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在某些方面以遵照“数量平等”原则,而另些方面遵照“比值平等”原则。他认为,最为稳定的政体应该同时体现上述两种平等,这种政体“应该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字平等”,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而后,希腊化时期的斯多亚学派提出了自然主义平等思想。这是一种在世界城邦背景下人与人之间不分等级、性别、种族和国籍的平等,是对希腊时期基于种族等级的平等观的颠覆。其平等思想的根基在于自然法:基于自然理性的一切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普世性的平等观念对罗马法、中世纪神学以及近代文艺复兴以来的平等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罗马人继承了古希腊自然法中的平等理念。在古罗马,西塞罗的平等观念最负盛名。他基于理性主义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深刻论证了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指出“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犹如人与人之间,在所有情况下,皆如此相似或如此平等”。西塞罗对于人类自然平等思想的论证,阐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原则的思想基础,为后世平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吸收了斯多亚学派平等思想并将其进一步强化,主张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例如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人“除应对上帝服从外,并不一定要对人服从,因为所有的人在天地间都是平等的”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否定了君权神授,把国家看作世俗幸福的工具。他们反对专制,提出自由和平等的口号。自由的概念具有了鲜明的政治内容,平等也不再是早期基督教那种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而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宗教改革运动致力于维护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宗教改革家路德对教阶制度予以抨击,提出“平信徒皆为祭司”的主张,认为人人在上帝与圣经面前都是平等的。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平等观念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天赋人权论”是这一时期平等观念的集中体现。天赋人权(Natural-Rights),直译为自然权利,或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自然权利不证自明并有普遍性。其中,荷兰哲学家格老秀斯以平等权来阐释自然权利。他认为,自然权利中的“权利”所蕴含的是“公道”,而公道在社会关系上就表现为平等权。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的,但如处于战争状态,则没有安全和自由。为了获得人身安全,人们就必须让渡一些权利,彼此订立契约,从而建立国家,组成社会。于是,在他看来,平等问题是随着订约和守约一并产生的。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所有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他假设一种温情脉脉的文明状态为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也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活动,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平等的、不受干预的,没有任何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人们按自己的意愿处理自由、财产、生命,但这又绝不是一种放任,有一种人人应当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也就是理性原则,在其指导下,人们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权。此外,洛克强调契约社会中法律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具有同等的权利,有权享受同等的公民自由,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特权,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而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这是平等的自然权利在契约社会的体现。在洛克看来,尤其重要的是将法治作为权威与自由获得平衡的利器,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不仅使平等有了实际表现,更重要的是将政府也赋予了与公民平等的法律意义,政府成为有限政府。但洛克所理解的平等是起点的平等,并不是整个社会财富结果的平等。他对平等的理解站在一种自然权利的政治性基础上,而并不讲由于财产权带来的经济性结果的不平等的现实。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主张平等。在他看来,平等是民主政治的原则。“在民主政体中,显赫来自平等原则”。他认为平等的含义有两方面:第一,平等指的是政治上的、法律意义上平等,而不是实质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孟德斯鸠已经认识到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财富地位的差异以及出生带来的不平等,他说“社会使人失去平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重新实现平等。”“实实在在的平等虽然是民主国家的灵魂,但是,确立这种平等绝非易事。”第二,平等的内涵是反对专制、奴役、强权。反对个人拥有无限大的权力而用此权力使他人成为奴隶,不是指人与人之间绝对的、极端的平等。“极端平等精神会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真正的平等精神既不是人人都发号施令,也不是人人都俯首听命,而是服从与我们平等的人,领导与我们平等的人。”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信奉自然权利说,认为“人们本质上是平等的”,要求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他主张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但又认为财产权利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每一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有权认为自己与其他的人完全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便说,一个红衣主教的厨子应当命令他的主人给他做饭。”显然,伏尔泰主张的平等并非是绝对的,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国哲学家卢梭,在众多近代思想家中,对平等价值最为珍视,关注、研究最多,理论贡献最突出,成为我们当下研究平等理论时不可逾越的人物。在卢梭的理论之中,对平等的渴求与对社会不平等的痛恨形成了强烈对比。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断言,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在社会状态下存在的只是人际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一切邪恶的根源,并且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和奴役。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表明了其借助社会契约来消除不平等的努力。这种社会契约“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卢梭之所以力求建立这样的社会契约,恰恰是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总之,卢梭是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家中第一位将平等置于政治与法律价值中心的思想家,他对平等的挚爱,对平等的地位、内涵以及实现方式的阐述在哲学史上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狄德罗同样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一个人从自然得到了支配别人的权利。自由是天赐的东西,每一个同类的个体,只要享有理性,就有享受自由的权利”。法国大革命时期政治家罗伯斯庇尔认为,权利平等是大自然所规定的,社会不但不能破坏这一平等,而且要保障不得用暴力使平等变成幻想。这种认识与上述天赋人权论者孟德斯鸠和卢梭是一致的。

英裔美国思想家潘恩主张用平等来反对世袭制的弊害。在他看来,“既然一切人生来是平等的,那么谁也不能由于出身而有权创立一个永远比其他家庭占优越地位的家庭,并且,虽然他本人也许值得同时代人的相当程度的尊敬,他的后辈却可能绝对不配承袭这种荣誉”。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权利平等观,即“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原则(因为它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不但同活着的人有关,而且同时代相继的人有关。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同样原则,每一代人同它前代的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他从而提出,平等指的是“所有的人生来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恰像后代始终是造物主创造出来而不是当代生殖出来,虽然生殖是人类代代相传的唯一方式;结果每个孩子的出生,都必须认为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生存。世界对他就像对第一个人一样新奇,他在世界上的天赋权利也是完全一样的”。潘恩上述平等思想对美国宪政制度,乃至美国民族的政治品格都形成了重要影响。

通过英国与法国的革命,平等作为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杰斐逊也是天赋人权论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平等权是人类首要的天赋权利。他说:“科学之光的全面传播已经使每一个人都能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明显的真理,即:广大人类并不是生来在背上就有一副鞍子的,而少数的幸运儿也不是生来就穿着马靴和装上马刺,蒙上帝的恩惠可以随时理所当然地骑在他们身上的”。他主张把人民平等权明确写入宪法,在《独立宣言》的开篇就声明:“人人生而平等”。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纷纷批评自然法意义上的抽象平等观,继而主张经验层面上的现实平等观。英国哲学家边沁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对平等权作了阐发。他也借用自然法的平等原则,比如他说,“一个人的价值正好同另一个人一样”,在计算最大幸福时,每个人“只算一个,谁也不比一个人更多一些”。边沁把平等分成两大类:伦理、法律上的平等和经济、财产上的平等。他赞成前者,反对后者,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共同本性和行为准则。人们的苦、乐只有量上的差别而无质上的不同。因此,社会上一切成员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在立法和量刑时,必须承认一切人的价值也恰好相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表现为服从功利原则的机会均等。两人同罪同刑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不能产生等量的苦乐和均等的机会,因为两人的家境不同。他主张在法律上依据等量苦乐与均等机会的功利原则来量刑,等罪不一定等刑。所以,边沁不认为人们彼此之间实际上是完全平等的。关于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任何以强制手段来改变现存的财产状态的做法都是不能容忍的。采取人为平均的办法达到产权平等,这实质上是在社会财产并不富足的条件下,使富者减少富裕而实现财产的平等,因而破坏了现存的分配制度。虽然只剥夺了少数人的产权,但在全社会则产生了对产权的不安全感,并会引起更多的侵犯他人产权的非法行为,引起资本外逃及经济衰退,最终会摧毁安全与财富。所以,任何危及安全的平等都要加以反对。在财产权方面确立平等只能是妄想,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减少不平等。总之,边沁主张的平等并非是条件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而这正是他所看到的美国实现的那种平等,即把平等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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