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六年的拆迁补偿

元丰六年的拆迁补偿

北宋九朝,一百六十余年,在首都东京汴梁,先后实施过这么几个大项目:雍熙二年(985)九月,宋太宗改建楚王府;景德四年(1007)八月,宋真宗建造凯旋亭;景祐二年(1035)十月,宋仁宗为百官新建住房;元丰五年(1082)腊月,宋神宗为列祖营造神殿;元丰六年正月,杨景扩建内城;崇宁五年(1106)二月,蔡京扩建外城。

这些工程,动作都不小,有的要拆迁民宅,有的要占用耕地,按理说,政府得掏腰包,给被拆迁、被占用的权利人一些补偿才对。但是很奇怪,除元丰六年扩建内城那回还像模像样地提到拆迁补偿之外,别的工程在预算里根本就没有补偿这一项。举例言之,雍熙二年,宋太宗改建楚王府时,共迁出机关三处和居民六户,没给人家一分钱的安置费;景德四年,宋真宗建造凯旋亭时,在开封以西、洛阳以东,绵延占地数百顷,大部分是农田,也没给人家一分钱的补偿费。

当然,象征性的补偿还是有的,通常是在另一处地方,指一片空地,让拆迁户自己去盖房子,同时减免物业税若干年;以及从官田里划出等量的耕地来,交给土地被征的农民,作为口分田,同时减免农业税若干年。这种补偿,现在叫作“实物安置”。实物安置并不是不好,只是当时的安置办法很难保证拆迁户生活水准不下降。这一点,也不用拆迁户喊冤,皇帝自己就清楚。譬如宋太宗,他几次想扩建宫城,一见图纸就憋住了,说:“内城偏隘,诚合开展,拆动居人,朕又不忍。”意思是说他很仁爱,尽管内城很小,早该扩建了,他却一直不扩建,因为不忍心看着老百姓搬家。其实假如补偿到位,拆迁户高兴还来不及呢,根本犯不着让他“不忍”。

拆迁户高兴的时候,应该是在元丰六年,也就是1083年。在这一年,王安石的追随者,开封府推官祖无颇,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拆迁补偿条例,并且很幸运地获得了宋神宗的签字批准。根据条例规定,政府有责任对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如果是实物安置,由京城兵马司测量待拆住宅,由户部和左藏库拨款,由将作监在别处建造同等面积的住所,供拆迁户居住;如果是货币补偿,由提举京城所(元丰改制时新设的防务机构)对待拆住宅进行估价,取房契上的原价和房屋的时值,折中作为补偿标准,由户部和左藏库出资补偿。

这一年六月,开封府拆迁户一百二十家,获得补偿“二万六百缗”,平均每户能领一百七十多贯,按照铜钱在当时的购买力折算,大概相当于人民币一百多万元。钱不算多,但我猜那些拆迁户已经很高兴了,毕竟跟以前相比,这是一个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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