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全书分上、下编,以北平国共易手为界,上编为1922至1948年间的作品,下编为1949至1964年间的作品。

二、上编以文体划为小说、文、诗、论四类,尚有数篇翻译诗文,以其量少,散归各处,个别篇章归此归彼均无不可,则取其大略。各类依时间顺序分辑,辑下分组,已成书者一律不再拆散。分辑分组照顾其具体创作情况,并不强求一律。下编基本以研究对象分为数类。

三、书名篇名一照原式,亦不更动或添加标点。偶有编者补足文字,其补充部分加()并以小号字以示区别。

四、本书为所有作品建立“题注”,内容包括:介绍各个作品的所据底本和通校本、参校本,对创作年代有疑问的作品加以考定,采摘原刊各种附言,等等。也有一些附言随正文排印,以方便使用为处理原则。

五、废名各成书作品,较之报刊原载均有不同程度修改,各版次也略有差异处,保存于作者后人处的自留本亦有校勘手迹,今一律通校。底本一般择用初版或再版本,校以刊本、自留本、手稿及其他版次等,异文全部出校。八九十年代后各类废名集子,乃作者身后他人所为,是以仅备参校。校注称“某本”者,由题注统一规定,且不加书名号。

六、本书另有少量注释,对作品中重要或偏僻的人名、书名、事件、典故等予以说明,何处该注何处不该注,不可能有明确的标准,只能由编者斟酌取舍了。但如系作者提到自己的作品,则一律注出是已佚还是本书另收。作者原注均照原来形式排印,并在该条之末标以“——原注”。

七、不论据本何种形式,本书一律竖排改横排、繁体改简体、俗体改正体,异体字可见作者用字习惯者保留,作者生造字、所处年代的习惯用字以及方言用字不做改动,通假字全部保留原貌。有时甚至一文一页中作者用字并不一致,亦不强求统一。

八、底本误植,或据校本,或以意推之可明确判断所误为何,并由编者校改者,一律随文标识,据校本者出注,据本不误校本误者不论。讹倒、脱文、衍文分别用 〔〕、()、〈〉并以小号字标出所改者,唯“己”、“已”、“巳”形近易误,出现次数过多,则予径改。某些地方读之似不可通,或疑有误而不知所误为何者,则不避胶柱鼓瑟之讥,均一仍其旧;原刊偶有印刷缺漏,亦仅标以小一号□,不以意添增;缺页则以小一号字标“缺”。

九、本书一律改竖式标点为横式标点、删略专名号。另有几种情况做了统一处理:1.原文原刊可明确判断标点遗漏或误植者,径予添改不出校;2.不论原本情况如何,书名篇名均加书名号;3.诗歌、《桥》、《阿赖耶识论》即标点、段落相异者亦一并出校。除此之外,原本标点均不做改动。

十、独立引文其格式尽量尊重原版本,仅统一缩进两格并上下空行,删略前后所加引号。

十一、本书有三项附录:一为座谈或对作者的采访记等,虽非亲手所写,但系亲口所说;二是他人为作者集子所写的序跋或家族关系文字,此为亲自委托,自然关系重大;三是作者生平年表、作品编年目录、笔名录,想必还是有用的。另有前言、后记,介绍本书编辑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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