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十一

我父亲在村里受到管制,除经常要被集合起来训话受些侮辱外,倒没有受多少皮肉之苦。以前他虽挂了个甲长的名,并无恶行,也划不到“历史反革命分子”的行列中去。由于生育了五个女儿,家里缺少劳动力,而且自己主业经商,对农事也并不在行,为种好三十亩地,雇工帮耕帮种。虽说只雇有一两个人,而且是时令性的,但按当时政策,只要有雇工就算剥削,只要有商品经营就算从事工商业,父亲自然被划入了“地主兼工商业者”,从祖宗那里分得的三间堂房和三间厢房全部被没收,全家被赶到村头小河边的小杂货店里居住。

我父亲做生意时赚来的一些银圆和铜板,都藏在厢房隔墙内,当时没来得及取出。这间厢房分给一户成分为贫农的人家居住,使他家得了一笔不小的浮财。

划完了我父亲的成分,分完了我家的家产,政治上、经济上都有了定论,但事情并没有完,还有一个对生命个体如何处置的问题。这件事委实让土改队犯了难:枪毙吧,此人并无民愤,而且行善积德,口碑尚可;不办吧,又心有不甘。

最后,经土改队一位领导拍板,把我父亲押送到平阳县城坐了两个月的牢,后又以保护工商业为由放了回来,继续让他经商做买卖,这叫宽猛相济、恩威兼施。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建立初级社,1955年对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公私合营。我们家在宜山镇开办的陈正大号南货店,经公私合营后,成立了“平阳县宜山镇供销合作社”,我父亲到供销社当了一名职工。月薪二十五元,却要养活全家十五口人,困难程度可想而知。我家在村口开的那间小店,由于位置太偏、规模太小,上头不感兴趣,便没有参加合营。在六十年代经济困难时期,父亲被作退休处理,由我四妹陈满娟顶替上班。父亲回村后,仍开那间小店做小本生意,挣些零钱补贴家用,一干便是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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