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谁是道德主体?——寓言和动物史诗中的道德说教
12世纪的英国处于多种语言(中世纪英语、盎格鲁-诺曼语、拉丁语等)、多种文化(盎格鲁-撒克逊文化、诺曼文化、北欧文化、不列颠文化等)、不同人群(不列颠人、盎格鲁-撒克逊人、皮科特人、苏格兰人、诺曼移民等)互动、交织的特殊时期。12世纪到13世纪,中世纪英语并非文坛的主导语言,用盎格鲁-诺曼语和拉丁语创作的文学作品层出不穷,并占据核心位置,寓言故事在修道院和宫廷之中特别流行。布莱克翰指出,寓言故事的特点是简短,内含矛盾且有效、生动地表征了一个人人皆知的真理或道理。它包含三种因素:观点、形象和表述。观点包含在形象之中,形象就是隐喻性的表述,隐喻存在于正式的叙述之中。[1]诗人玛丽、奥都、尼格尔在继承伊索寓言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创作。玛丽用盎格鲁-诺曼语书写了《寓言故事》,奥都用拉丁语书写了《寓言故事》[2],尼格尔用拉丁语书写了动物史诗《愚人之镜》[3]。玛丽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她熟悉的宫廷,奥都的目标读者是神职人员,通过寓言故事来讽刺和鞭笞教会。尼格尔同样鞭笞当时的教会和世俗社会。他们展示出了很强的批判意识和动物伦理意识,书写了动物作为文本空间中平等的角色及其和人的互动过程,展示了人和动物在不同情景下的情感反应。进一步说,他们展示了个人、社会、自然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动物的视角来审视人类社会,因而具备了打通整个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的视角,把动物看作故事的主角,把生活的哲理传给了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