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结构、家庭制度看古代妇女生活

从社会结构、家庭制度看古代妇女生活

从社会史的研究角度看,中国古代妇女生活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它与古代社会结构和家族制度息息相关,所以充分了解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和家族组织就非常重要。

第一,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非常不同。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建立和维持个体公民的独立与平等,中国古代社会的理想,是用一整套礼法建立和维持家族与阶级的各种亲疏、长幼、尊卑、贵贱关系的有序及和谐。中国古代理想社会的最经典表述是“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首先承认个体身份的差异性,不管这种差异是基于自然原因(父子)还是社会原因(君臣、夫妻)的,同时承认在人际关系中君、父、夫具有权威。“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它适用于所有人。古代社会最大的成功是让个体认同自己的角色身份,这样尊者、长者能以尊者、长者之道对待卑者、少者,卑者、少者也能以卑者、少者之道对待尊者、长者,所有人都极好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如果我们暂时不对古代社会尊卑贵贱思想和实践展开批判,仅将它与长幼、亲疏一起理解成社会个体间的各种各样的差异,那么中国古代社会的建立思路是首先承认个体的差异:有人生来富贵,有人生来寒微;有人生来为男,有人生来为女;有人生来健康美丽,有人生来病弱丑陋……但所有人都可以通过履行各自义务而求取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现代意识的前提则是相信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强调个体争取各自权利,但获得的权利事实上具有差异性。以现代观念看古代社会,我们往往仅仅看到尊长所获得的权利而无视他承担的义务,仅看到卑少者对自己主体身份的认命不看他在修身齐家等方面的努力,所以只一味地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其实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换个角度来看,如果持古代社会理念看现代意识,也能看到社会信念和社会现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我想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和展示中国古代社会阶级差异与社会理想。《列女传》的“贞顺”篇有一则叫《卫宗二顺》,这里的“二顺”,指的是卫君夫人和卫君的妾两个人。“夫人”和“妾”一尊一卑,在中国古代分属不同的阶级,古代理想是希望每个人都能恪守这种身份差异的。在这个家庭中,卫夫人无子,妾生有一子。后来卫君去世,妾所生之子继承君位,成为新卫君,他的生母作为卫君母,身份地位也得以上升。这时,两位夫人如何和谐地相处呢?我们现在想象和书写古代社会生活时,一般会自然地认为两位夫人都会争取自身权利,卫夫人说你虽然母凭子贵,但我还是正夫人;妾说我儿子是卫君,你不过是生不出儿子的废人。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个体的人格、尊严都丧失殆尽,家庭、社会的和谐一定无法维持。中国古代社会认为理想的方式是:两位夫人都是具有仁义礼智信的君子,她们克己复礼,谨守自身义务。妾不改故节,依然谨慎地服侍夫人;夫人则说,你现在是主君之母,而我是无子之人,你们让我留在夫家,我已经是十分地幸运了,怎么能让你服侍我。也就是说,卫夫人低调地以无子之妻的身份与主君之母相处,妾低调地奉行原有的上下之礼和富贵不能移之节与夫人相处,双方各自谦让并互相尊重,所以能雍雍和睦。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是有阶级等级的,但阶级等级和社会地位可以改变,君子之道使人得到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

第二,现代社会以个人为中心,个人是利益的结算单位,古代社会以家族为中心,以家族为利益结算单位。比如,古代妇女能根据丈夫、儿子、孙子等的官职得到朝廷的封赠,成为朝廷的命妇。封赠是国家一项常规性制度。万历《大明会典》明确记载,正、从一品官的曾祖母、祖母、母亲、妻子各封赠“一品夫人”,正、从二品祖母、母亲、妻子各封赠“夫人”,正、从三品官的祖母、母亲、妻子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至七品官的母亲和妻子也各有封赠。京官命妇有定期入宫朝贺、参与宫殿庆典的权利和义务,京外品官命妇当定期朝见各地亲王的王妃,品级高的命妇死后能获得官方的恤典,命妇还有上疏朝廷的权利。所以母亲、妻子甚至祖母、曾祖母尽力地管理好家庭,辅佐家中男性成员尽忠职守,男性得到晋升,她们也随之晋升品级,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妇女与男性一主内一主外,通过分工协作,获得家庭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当然不否认固化的女主内模式对妇女社会参与权有所剥夺,但我们也应从古代的社会制度中看到妇女对家族富贵、荣誉的共享,从中了解中国古代妇女与现代妇女不同的参与社会的方式。

了解古代社会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性质,可以对一些过去认为只是反映了古代社会男女不平等的礼制和法律有更全面的认识。比如“七出”之条被认为只是保证丈夫单方面离婚的权利,反映了古代男女双方离婚权利的不平等,但细细分析“七出”之条,几乎每条都在考虑家族利益,也就是所谓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七出”第一条是“五十无子”,“无子”就没有继承人,就没人“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但“子”并不一定要妻子所生,庶出、过继都可以。妻子“妒嫉”妨碍家族的广继嗣;“淫佚”使家族继承人的血统成疑;“不事舅姑”、“口舌”都使家族不得安宁;“盗窃”是道德问题,破坏家族声誉;有“恶疾”的妻子不能准备洁净的祭品和主持祭祀宗庙的仪式。夫妻义绝条,是丈夫对妻族或妻子对夫族的殴杀或奸淫,这也是关系家族利益的事情,所以由法律强制离异。因为古代婚姻是以家族利益来衡量,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情感来衡量,所以丈夫要休妻也不容易。妻子好不好,首先由公公婆婆判断,然后是家里人,最后才是丈夫,所谓“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古代有保护妻子的“三不去”法律条款:“有所取无所归”,妻子离婚后无处安身,丈夫不能去妻;曾经在丈夫家主持过姑舅之丧,曾跟随丈夫一起经历贫贱而后达到富贵,表明这个妻子对丈夫的家族是做过贡献的,法律保护她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所以是不能去的。如果丈夫还执意去妻,那就触犯了刑法,丈夫受到刑惩,婚还是离不成。《宋刑统》就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所以,考查中国古代约束妇女的法律条款或社会习俗,要考虑古代社会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建构思路,同时考查与妇女地位相同的男性,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比较得到平衡的看法,修改过去比较激烈的男女对立的观念。

现代社会的妻子可以分享夫妻共同财产,但妻子未必有“平等的处理权”,因现代社会假设夫妻均为独立平等个体,国家法律不保证妻子分享丈夫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双方一方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即准予离婚,婚姻法对于妇女的保护和同情的条款少,给予关怀的时间又短,只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这样说,并不是为古代社会唱赞歌,而是想指出:对现代女性来说,无法像中国古代妇女那样通过辅助丈夫、儿子而获得政治、社会地位,也不能得到来自于法律保护条款和社会习俗层面的强有力的支持,必须要有不依赖于丈夫和家庭的真正的独立。

第三,古代内助被尊重,而现代家务劳动被贬损。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谈。一方面,古代妇女所主之“内”比现代要开阔得多。中国古代社会中,家庭是真正的社会核心。从观念上讲,社会是家的推扩,而天下就好比帝王的家;从经济角度讲,家庭是农、工人士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生产场所,即使是士绅官宦阶层,维系家庭的也不是男性的官俸,更多的是家庭的田地、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从教育角度讲,家庭是女子和入学前男子的教育场所;从家庭规模来看,中国古代的家庭远比现代家庭规模要大,所以,中国古代主内的妇女有点像现代大公司的经理,你看《红楼梦》中王熙凤掌管的范围就可以知道了。现代社会女性所主之“内”要狭窄得多,家庭的规模变小,很多只是一家三口的核心家庭。即使是有家族企业,其管理也不是被作为“内”的事务来看待的,孩子的教育大部分由社会承担,所以,现代社会女性所主之“内”如果以传统社会的妇女职能来比附的话,是半“女佣”(家庭照顾)半“母亲”(家庭教育)的角色。另一方面,上文我从家族为中心的角度讨论了母亲、妻子对儿子、丈夫社会成功的合法分享,实际上它同时表达了国家对妇女家庭劳动价值的认同和肯定。官方推崇辛劳的母亲和妻子,家庭劳作和照顾的价值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与尊重。中国古代感念母亲、妻子持家教子的文字俯拾皆是。比如宋代大儒程颐说他的父亲一生依赖他母亲的内助,所以对其“礼敬尤至”。他还将他们兄弟的教养和美德都归功于母亲的教育:“颐兄弟平生于饮食衣服无所择,不能恶言骂人,非性然也,(母)教之使然也。”(程颐《上谷郡君家传》)可以想象,程颐母亲每日忙于主持中馈,持家理财,教育子女,包括庶出的孩子,在家中有无上的权力和繁重的责任,她受到丈夫的尊重和礼敬,她看着儿女们长大,成为出色的人才。有学者指出,程颐母亲的这种人生,在她自己看来,自有其规律和合理性,非后人一句“可怜”所能认识和评价。近代以来,个体公民身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还通过公共幼托系统、学校等使女性公民从家庭中走出来,更多地参与社会生产。与此同时,国家所引导的社会舆论强调社会服务价值,在社会观念上,家庭服务价值被贬损。比如1950年4月29日刘少奇《在庆祝五一劳动节大会上的演说》中说:“我们必须给劳动者……以应得的光荣,而给那些无所事事、不劳而食的社会寄生虫以应得的贱视。这就是我们的新道德。”此处,从事家庭服务的女性被纳入“社会寄生虫”之列。我母亲是位家庭妇女,持家有方,我婶婶身体不好,我叔叔的四个孩子有三个是在我们家长大的。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母亲让我们全家穿得干净舒服,吃得有花样、有滋味,所以她受到全家、亲戚及邻里一致的尊重和爱戴,她对自己家庭妇女的身份安然恬淡,但我年少时向我的朋友介绍我母亲或填写表格中“家庭成员的职业”一栏时,对母亲的无业却有一种莫名的羞耻感,我想这很能说明现代社会舆论对我们劳动观念的深刻影响。而现代女性,一方面在事实上更多地承担着家庭劳动,一方面更看重社会劳动,这是造成现代女性焦虑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夫为妻纲”绝非“男为女纲”,分阶级、阶层和身份来考查中国古代妇女会更有效。在中国古代社会,并不存在超越人伦关系和社会身份的“妇女”概念,但凡为女、为妇、为母者,都是在具体的人伦关系和社会等级中被界定的。中国古代社会承认亲疏、尊卑、阶级、阶层的差别,古代法律赋予妻子与丈夫相同的身份地位,所以“夫为妻纲”只意味着家庭中特定女性对特定男性理论上的从属,并不意味着社会中所有女性对所有男性的从属。在现代社会个体独立的前提下,女性的就业权和经济自立得到肯定,女性走出家庭,进入社会,所以,现代社会视古代闺房为禁锢传统妇女的空间,是束缚妇女身体和精神的枷锁。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奴仆、部曲等非良人身份者的妻女出于生计考虑必须抛头露面,即使是农、工和小商人的妻、女、母亲也需要参加劳动或参与经营,再加上居住条件简陋,她们很难拥有自己的闺房。从这一意义上讲,拥有闺房是古代社会上层妇女的特权,闺房在古代社会的含义与它在现代社会的形象可以说是背道而驰。而且中国建筑中的闺房,就如皇城中的宫城,在中国宇宙观和伦理观等等的文化建构中,具有机要性和丰富的象征意涵,它暗寓了妇女在家庭中的重要性,如果缺少闺房的设定和支撑,那么古代社会内外井然的伦理秩序将无法维系。

在中国古代社会,也有游离于家庭生活之外的妇女,倒不是说这些女性不为人女、人妻和人母,而是她们的身份是以她们所操持的职业来为社会所认知和界定的。这里包括放弃家庭义务投身宗教的尼姑、道姑,投身歌舞戏曲娱乐业的歌女妓优,从事占卜的卦姑,通灵邀神的师婆,从事医疗、助产职业的医婆、药婆、稳婆,从事商业和婚姻中介的牙婆、媒婆,开设青楼、为男性牵合私情的虔婆等等。这些职业妇女的生活有别于一般家庭中妇女的生活,分开讨论也更为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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