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序言

程朝翔

《英格兰文学》这本大家写的小书既分别论述了什么是“英国/英格兰”和什么是“文学”,又勾勒出了“英格兰文学”的全貌。

首先,什么是英国/英格兰?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家、民族、公民身份等等,都是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富争议、最能引发冲突(甚至流血冲突)的一些概念。从语言上看,“英国”这一概念就不简单,翻译起来麻烦很大。作为名词,“英国”对应的并非是英格兰(England)这一地区概念——英格兰只是英国的一个部分,当然从历史、文化、政治上来说都是最重要的部分。在不同时代,“英国”对应的是不同的国家概念,而这是在有了英国这个国家之后。在有“英国”之前,“英国历史上”有凯尔特人和他们的定居点(铁器时代),有罗马人的入侵(公元前55年),有盎格鲁——撒克逊人和他们的王国(大约公元450年),有诺曼人的征服(1066)等等。在“英国”之前,英格兰长期只是欧洲天主教文化的一部分,直到宗教改革(1517-1648)使英国彻底独立于罗马的天主教廷。

作为名词也作为一个民族国家,“英国”最早对应的是“英格兰联邦和自由邦”(The Commonwealth and Free State of England,1649),这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包括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后来改称“大不列颠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Great Britain,1654)。1707年,苏格兰成为英国的一部分,于是有了“大不列颠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1801年,爱尔兰正式并入,于是有了“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因为有了独立的爱尔兰共和国,所以就剩下了“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并一直延续至今。今天的“英国”所对应的名词只有一个,但历史上的“英国”所对应的名词却要复杂得多。

与此同时,“英国的”这一形容词也并不简单。英国学者(如本书作者)喜欢English,而美国学者则喜欢British。美国学者、《英国文学百科全书》的编者戴维·斯科特·卡斯坦(David Scott Kastan)认为,English一词有时太局限,往往只是指英格兰;但有时又太宽泛,指的是所有使用英语的人。所以,他选择使用British。作为美国人,应该自认也是English,自然不愿意English只是指英格兰人或者英国人,而宁愿用British来专指英国人,有时还会用British来和American(美国人)相对应。English虽然有时也指英格兰人,但在历史上却指定居在不列颠(Britain)的所有日耳曼民族,包括撒克逊、朱特、盎格鲁(Angles,这便是English的词源,虽然English已与这一词源不再有直接联系)等民族;也许正是因为民族关系,美国人更愿意认同English。而British往往更有地理上的意义,指的是不列颠群岛上的人。

本书作者、英国学者乔纳森·贝特(Jonathan Bate)选择了English这个词,或许也有一些民族感情的因素。当然,他强调的是历史原因:在有不列颠之前,已经有了英格兰,因此不列颠(British)文学无疑和英国/英格兰(English)文学并不对等。莎士比亚是一个最好的例子,让我们看到这两者之间的分界:在伊丽莎白时代,他认为自己是英国人/英格兰人(English),并创作了以英格兰历史为主题的剧作;但在詹姆斯时代,他却创作了以不列颠为主题的剧作,例如《李尔王》和《辛白林》。如果说莎士比亚是一位不列颠(British)作家,就不能准确地概括他最重要的创作了。

此外,贝特还强调了潜藏在英国和英国民族等概念中各种复杂、纠葛的关系:民族关系(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威尔士,凯尔特、盎格鲁、撒克逊、朱特,罗马人、诺曼人等)、国家关系(英国与法国、英国与欧洲、英国与美国等)、帝国与殖民地的关系(大英帝国与各殖民地和英联邦成员)、人民之间的关系(各个时代的原住民与移民)等等。

这些复杂、纠葛的关系是历史形成的,但又决定着当下,影响着未来。这些关系的形成过程充满了血与火、战争与杀戮,但各种故事、各种叙事也建构出国家和民族身份。按照贝特的描述,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既然民族和国家由复杂、纠葛的关系构成,就绝不能将其简单化和纯洁化,而必须容纳各种外来、异己、混杂的成分,必须向外敞开大门,张开双臂欢迎自己的邻居。这种国家和民族的概念更像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过,由于国家和民族,特别是英国这种国家和民族(中国和中华民族更是如此),是以无数代人的鲜血、忍耐、艰辛为代价而形成,尤其需要捍卫其完整性,既包括政治和领土的完整性,也包括各种故事、各种叙事的完整性,也就是文学的完整性。如果人为地撕裂国家和民族叙事的完整性,而实际上又不可能人为地创造一个新的叙事,那么国家和民族身份的根基就会被动摇,社会就会动荡、衰败。

按照贝特的观点,构建国家和民族身份的一个重要行为就是讲故事——也就是创作文学作品。那么故事是怎么讲的,文学作品是如何创作的呢?我按自己的理解画出两个重点:1)“文学作品与寓言、布道词、伦理学著述不同,主要是因为文学能将邪恶、不道德描写得十分有趣。”就连儿童文学也是如此:“儿童文学充满着女巫、妖怪、恶魔、狼人,以及拿了他们一袋糖就会让你倒霉的成年人”——这些背离了我们道德准则的人物和怪物在文学作品里却十分生动有趣。其实,所谓邪恶和不道德往往是他者(the other)的特征,也就是他者的他性(otherness)。他者与我们截然不同的思想、行为、做派、风格,使我们感到受到威胁,特别是威胁到我们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使我们感到邪恶和不道德。在最伟大的文学作品里,自己和他者是可以转化的。再以莎士比亚为例,在《奥赛罗》里,奥赛罗因其出身而是他者,但他却希望被周围的人所爱,成为“自己人”;伊阿古按出身是威尼斯的自己人,但他却并不想被爱,他是独行者和邪恶的梦想家,完全是一个威尼斯的他者。文学这种让他者和他性(甚至是邪恶和不道德)变得有趣的特点恰恰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世界的复杂和纠葛,不让我们陷入自以为是的、简单化的道德偏执。伟大的文学给了我们最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让我们直面、正视、容纳他者,而不是无视、敌视、消解他者——包括以伦理道德来消解他者。2)文学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学没有独特性:每个民族的文学都是独一无二的,具有独特性。按照贝特的说法,英格兰文学诞生于《圣经》翻译成英语之时。文学如同《圣经》,赋予生活以意义;通过叙事(narrative)将生活组织得有条有理,有头有中间有尾(亚里士多德如是说),将各种细节和事件都容纳进一个整体——在这个意义上,“《圣经》是文学,文学是《圣经》”。文学像《圣经》一样(或者《圣经》像文学一样),“是神话、历史、讽喻的混杂”,包含有“格言、书信、预言、颂诗”。其实,德里达(Derrida)也持有相同观点,认为(西方)文学源自《圣经》中亚伯拉罕(Abraham)的故事。亚伯拉罕服从上帝之命,杀儿子以撒(Isaac)献祭。这一事件原本只是上帝和亚伯拉罕之间的秘密;这一秘密一旦泄露,故事便成为文学。同时,上帝为何要求亚伯拉罕杀子献祭,亚伯拉罕也并不明白。他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也超出了道德之外——上帝完全是他无法理解的他者。这也是(西方)文学的主要特点:文学具有公共性(人物秘密外泄给读者,甚至连人物本身也蒙在鼓里)、宗教性(有关人生的意义,但在终极意义的层面,又超出一般人类道德之外)、叙事性(以故事来组织人生、组织社会关系、组织终极世界)等。在西方,文学阐释学也来自圣经阐释学;文学与《圣经》一样,需要一个庞大的阐释系统来不断地建构——本书便是一次极好的阐释实践。

国家/民族和文学密不可分,两者在同一过程中形成和演变;两者拥有不少共性(有理想状态的共性,也有自杀性的共性),例如开放性、包容性、不纯洁性、独特性、不兼容性、排他性。其中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产生冲突,就会导致衰落,甚至灭亡;后者按德里达的说法,源于自杀性的自我免疫系统。在复杂的世界里,理想固然重要,现实更加骨感。理想中,“世界文学”把所有文学都当成自家人,但没有他者的系统,看似和谐,实际上可能更不包容。具体说来,西方文学与中国文学有不同的来源,属于不同的阐释系统,二者互为他者。自己与他者如何沟通,是现代社会的一大问题。

以上是我给本书所画的重点,掺杂着我自己的阐释,所以可能跑题。好在本书不光靠一两个重点,而是由大量的、丰富的、生动的、深邃的细节所构成,需要读者自己品味。这套丛书被称为“通识”读本。所谓通识,应该是获取普遍需要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思考的结果。获取知识并不容易,没有知识就无法思考,但是有了知识照样可能不会思考。所以获取“通识”并不容易,读这本小书也并不容易。不过,这本关于英格兰文学的小书,值得花工夫阅读。作者以提纲挈领的方式,将大量知识浓缩在这一本小册子里,使之成为打开英国/英格兰文学殿堂的一把钥匙。无论是对专业研究者,还是对业余读者,这本《英格兰文学》都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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