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凡例

一、本书意在仿词中小令以订曲中小令,使人易于尝试创制。凡所举例,皆以小令为主。而入套之曲,不可作小令者,皆不录。惟小令有连用两调或三调名带过曲者,亦兼收之。

一、本书甄录,皆以元人曲籍为主。若明人曲籍,有不辨其为小令,或不辨其为元人者,皆不涉及。惟明初《太和正音谱》往往载有无名氏小令,当为元人,因亦收之。

一、本书参证,取以令证令。故于元人套曲、剧曲,皆不兼采。如元剧曲中《青哥儿》,起句有二字叠语。而马致远十二首小令,皆无此例。

一、本书举例,以无衬字或衬字较少者为主。因作小令,不宜多用衬字。

一、诗词中往往于句中一三五字,不拘平仄。惟曲中不可。兹于字之可平可仄者,则一一注明。凡未注者,皆须依之。

一、曲中于平声阴阳,及上去、去上之式颇严。《中原音韵》尝以此论第一着、第二着、下下着。兹取第一着为例,其属第二着、下下着,则分疏于后。《中原音韵》既注上去,亦注仄声。《太和正音谱》仅注上去,不注仄声,不合元人小令格律,兹从《中原音韵》。

一、元人用韵,至不一律。有不可移易处,亦有甚宽处。句中往往可用平叶,可用仄叶,又可平仄通叶,可不叶。兹于必守处,及可通处,皆参证注明。

一、元曲无入声,入声皆分派于平上去三声。兹于入声派作某声者,皆依《中原音韵》,注于字下。此类标注中,其上首之平、仄、上、去,为说明本调该字声原应用平、仄或必用上、去;下首之作平、作上、作去,则表示例句中入声字派作之声,二者各有专指。惟若干例句中,某字按律应用仄声者,所用入声作平之字,仍斟酌标注仄声,读者鉴之。

一、本书正格原文用大字,衬字则以小字书于偏上。每句及叶韵处,并亦以小字加圆括弧注于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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