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己重而责人轻

责己重而责人轻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韩退之又申明之曰:“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重以周,故不怠;轻以约,故人乐为善。”其足以反证此义者,孟子言父子责善之非,而述人子之言曰:“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原伯及先且居皆以效尤为罪咎。椒举曰:“唯无瑕者,可以戮人。”皆言责人而不责己之非也。

准人我平等之义,似乎责己重者,责人亦可以重,责人轻者,责己亦可以轻。例如多闻见者笑人固陋,有能力者斥人无用,意以为我既能之,彼何以不能也。又如怙过饰非者,每喜以他人同类之过失以自解,意以为人既为之,我何独不可为也。不知人我固当平等,而既有主观、客观之别,则观察之明晦,显有差池,而责备之度,亦不能不随之而进退。盖人之行为,常含有多数之原因:如遗传之品性,渐染之习惯,薰受之教育,拘牵之境遇,压迫之外缘,激刺之感情,皆有左右行为之势力。行之也为我,则一切原因,皆反省而可得。即使当局易迷,而事后必能审定。既得其因,则迁善改过之为,在此可以致力:其为前定之品性、习惯,及教育所驯致耶,将何以矫正之;其为境遇、外缘,及感情所逼成耶,将何以调节之。既往不可追,我固自怨自艾;而苟有不得已之故,决不虑我之不肯自谅。其在将来,则操纵之权在我,我何馁焉?至于他人,则其驯致与迫成之因,决非我所能深悉。使我任举推得之一因,而严加责备,宁有当乎?况人人各自有其重责之机会,我又何必越俎而代之?故责己重而责人轻,乃不失平等之真意,否则,迹若平而转为不平之尤矣。

[译文]

孔子说:“严格要求自己,而少去责怪别人,那么就可以远离抱怨了。”韩愈对此又作解释:“古代的君子,对自己的要求严格而又周全,对别人的要求宽松而又简约。严格而又周全,所以不会懈怠;宽松而又简约,所以人们乐于做善事。”我们还能用反面例子来说明这个意思,孟子在说到父子互相劝勉从善的时候,转述做儿子的话说:“您教我要走正道,可是您自己却没有走正道。”原伯和先且居都认为仿效坏人的言行是罪恶。椒举说:“只有言行端正的人,才可以随意指责别人。”这些都是说只责怪别人而不责怪自己的错误。

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似乎对自己严格要求,也可以对别人严格要求,对别人要求宽松,也可以对自己要求宽松。例如见多识广的人嘲笑别人孤陋寡闻,有能力的人斥责别人无用,认为既然我自己都能做,为什么你就不能做。又比如掩饰自己错误的人,往往喜欢用他人的同样错误来为自己辩解,认为既然你都这样做了,为什么我就不能做。有这种想法的人,不知道我与别人固然是平等的,但是,既然有主观、客观的区别,那么观察事物能力的大小,很明显会有差别,于是责备的程度,也不能不随之变化、因人而异。人们的行为,常常包含了很多原因,如遗传的品性,陶冶的习惯,接受的教育,遭受的境遇,外界的压迫,情感的刺激,等等,都有影响人们行为的力量。行为既然为我所为,那么一切行为的原因,都可以通过自我反省而得到解释。即使是行为当事人容易迷惑,但事情过后一定会弄明白。如果知道了行为的原因,那么改邪归正,就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的努力达到:那些因为从前的品性、习惯和不良的教育等所导致的错误,将怎样去进行纠正;那些因为人生遭遇、外界因素和情感刺激而被迫形成的错误,将如何去进行调节。过去的东西不可能再追回来,我自然会自己抱怨自己;但是如果有迫不得已的原因,那就应该自己原谅自己。未来的日子,操纵行为的权力在我自己手中,我为什么从此气馁呢?至于别人,对于他们所受的教育及外界客观原因,绝不可能是我自己所能深刻理解的。假如由我随意去推测他们行为的原因,并由此去对别人妄加责备,这样恰当吗?何况人人都有自我严格要求的机会,我又何必去做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呢?所以对自己要求严格而对别人要求宽松,这样才不违背人人平等原则的真谛。否则,表面上看似平等,实际上却非常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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