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编 《长庆集》的世界
第一章 新乐府五十章——兼论其成立时期
因《新乐府》总序说:“元和四年为左拾遗时作”,故历来一般认为《新乐府》是元和四年写作的。虽然有两三位学者提出过有可能元和七年完成的想法,但“元和七年说”并未为一般学术界认可。我想强调指出:
《新乐府》五十章是元和七年冬天在下絡完成的,而且此五十章在很长时间中没有发表,我认为,一直到《白氏长庆集》问世的长庆四年才发表。
日本静永健《试论白居易<秦中吟>的读者层——与<新乐府>比较》(九州大学《中国文学论集》23,1994)据历来普遍的看法,提出一个疑问:“白居易、元稹的作品中,对《秦中吟》的发言不少而给与它很高的评价,但有关《新乐府》的发言极少。这是怎么一回事?”于愚见有参考价值,这并不是可怪的现象。
(一)先确认历来有关《新乐府》作成之年的议论。众所周知,卢文□《群书拾补·白氏长庆集校正》卷三引明正德年间严震刊《白氏讽谏本》新乐府末尾的二十一字:“唐元和壬辰冬长至日左拾遗兼翰林学士白居易序。”
岑仲勉《论<白氏长庆集>源流并评东洋本<白集>》(1947)就此二十一字说:“总序末之别行,卢校多出‘唐元和壬辰冬长至日左拾遗兼翰林学士白居易序’二十一字。按:唐世翰学结衔,放在官前或官后,虽无一定,惟唐中叶已还,‘兼’字率就兼两官者用之。左拾遗、官也,翰林学士、差遣也,于意不为兼。况翰学固极贵重之差遣,宁肯著一兼字以自歧视乎(行制俱云充,不曰兼)……。”他断定此二十一字不是出于白氏手笔。
但,陈寅恪以为此二十一字有商榷之余地。他在《元白诗笺证稿》(1950)中说:“乐天新乐府虽题为:‘元和四年为左拾遗时作。’似其作成之年岁无他问题。然详绎之,恐五十首诗,亦非悉在元和四年所作。……今严震刊本白氏讽谏本新乐府序末有:……一行。初视之殊觉不合,以元和壬辰即元和七年,是年乐天以母忧退居渭上。乐天于前二年即元和五年已除京兆户曹参军。其所署官衔左拾遗,自有可议。且兼翰林学士之言,似更与唐人题衔惯例不类。(见……岑仲勉先生《论白氏长庆集源流并评东洋本白集》)。但据白氏长庆集伍参诗解五律云:旧句时时改,无妨悦性情。可知乐天亦时改其旧作。或者此新乐府虽创作于元和四年,至于七年犹有改定之处,其‘元和壬辰冬长至日’数字,乃改定后随笔所记之时日耶?否则后人传写,亦无无端增入此数字之理也。”
陈寅恪关于“左拾遗兼翰林学士”的官衔问题保留判断,关于写作日期,则重视此序而提出元和四年作,然后时时改作,到元和七年才完成的看法。
日本平冈武夫、今井清校定《白氏文集》第一册(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71)说:“卢校云,严本序末别行有唐元和壬辰冬长至日左拾遗兼翰林学士白居易序二十一字。案元和壬辰即七年。不合”。平冈、今井根本不理严本序。
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1988)基本上肯定陈寅恪的见解而说:“窃以‘元和壬辰冬长至日’数字或系白氏随笔所记,而‘左拾遗兼翰林学士’之署衔则仍疑为后人所增,陈氏所考亦未可置信。”
(二)我以为严本新乐府序末的二十一字肯定是白居易手笔。第一,仔细看白居易的诗文,确实有新乐府五十章元和七年在下絡完成的可能。第二,据日本太田次男说,《讽谏本》是很珍贵的白居易的文集的一种。太田次男《论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所藏本白氏讽谏明刊本》(《日本中国学会报》30,1978)说:“讽谏本的本文与我国(日本)传来的钞本、敦煌本文字一致的地方甚多。……讽谏本的祖本可能是比宋刊本出来时还早的,唐钞本流传时的新乐府五十章的单行本。”因此,此二十一字有十分可考的价值。
但,这里有一个较大的问题,岑仲勉、陈寅恪、平冈武夫、朱金城各位先生都没有注意。此二十一字中的“左拾遗”,现在流下来的严震本的后裔(明正德刻本四川布政使曾大有重刊本、清光绪十九年武进费氏景宋刊本、北京图书馆所藏讽谏本)都作“右拾遗”。我以为有很大可能讽谏本的祖本的文字是“右”。因此,如将此二十一字作为考察新乐府成立年代的资料,除了岑仲勉提出的问题以外,又有新的问题:如何解释与他实际官历根本不一致的“右”字。
我认为考察此问题时必须看的资料是白居易的翰林制诏(那波本卷三十七~卷四十、绍兴本卷五十四~卷五十七)与中书制诰(那波本卷三十一~卷三十六、绍兴本卷四十八~卷五十三)。
中书制诰与充翰林学士时所写的制中(那波本卷三十九、四十)没有官衔与史实不符的情况。但,卷三十七、三十八的“拟制”中出现的官衔大量与史实不符。我作出了“拟制”中与实际官衔不符的一览表(详日语拙著)。
岑仲勉以这些“不符”或者“错误”为证据将“拟制”的作品断定为伪文。但日本学者都认为这些“拟制”作品确实是白居易自己所作。笔者在下一章《翰林制诏的“拟制”》中专门论述此问题。根据此结论,我们可以确认白居易写出不副实际的官衔不足为怪。
他写出的不副实际的官衔有几种类型。有本来无其事实的,有将刑部尚书作为根本不同的门下侍郎的,有将司封郎中作为司勋郎中的较微小的不同的,有将中书省起居舍人(右史)作为门下省起居郎(左史)的、将门下省左补阙作为中书省右补阙的、门下省左散骑常侍作为中书省右散骑常侍等的“门下省(左)”与“中书省(右)”的变换等等。白居易故意写出这些各种各样的不副实际的官衔,而且这些“拟制”大都是他在下絡的元和六年到九年的两三年之间写出的。因此,将“左拾遗”变为“右拾遗”这一种做法在该时期实在平常,没有什么可怪。
但“兼翰林学士”的说法,白居易的制中无论何处都找不到第二例。这一点有待后考。
(三)以白居易作品中涉及《新乐府》的一些材料为线索,我们可以推测当时围绕《新乐府》的某些实际情况。
《寄唐生》中说:“……我亦君之徒,郁郁何所为。发声不能哭,转作乐府诗。篇篇无空文,句句必尽规。功高虞人箴,痛甚骚人辞。非求宫律高,不务文字奇。惟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未得天子知,甘受时人嗤。……寄君三十章,与君为哭词。”
这里说的“乐府诗”无疑是《新乐府》。结句说:“寄君三十章。”历来,就此“三十章”,学者都说应作“五十章”。我认为这是受成见影响的不自然的看法。元和三年到五年的这两三年,《新乐府》总数还不到五十章,只有三十章。“甘受时人嗤”的作品是《新乐府》的一部分。
元和八年在下絡咏出的《效陶潜体诗十六首·其六》中说:“……清光入杯酌,白露生衣巾。乃知阴与晴,安可无此君。我有乐府诗,成来人未闻。今宵醉有兴,狂咏惊四邻。独赏犹复尔,何况有交亲。”
这里说的“乐府诗”也是《新乐府》,“成来人未闻”盖指元和壬辰(七年)刚完成,大家还不知道。
服除回京后,元和十年作的《读张籍古乐府》中说:“张君何为者,业文三十春。尤工乐府诗,举代少其伦。为诗意如何,六义互铺陈。……愿播内乐府,时得闻至尊。言者志之苗,行者文之根。所以读君诗,亦知君为人。……”
这里,表面上他似只称赞张籍的古乐府,但仔细读此首各句,我们就可以看出一句句都同时意味着白居易本身的《新乐府》。“愿播内乐府,时得闻至尊”表明到元和十年,他的《新乐府》还“未得天子知”的实态。
元和十年在江州作的七律《编集拙诗成一十五卷因题卷末戏赠元九李二十》说:“一篇长恨有风情,十首秦吟近正声。每被老元偷格律(元九向江陵日,尝以拙诗一轴赠行,自后格变),苦教短李伏歌行(李二十常自负歌行,近见予乐府五十首,默然心伏)。世间富贵应无分,身后文章合有名。莫怪气粗言语大,新排十五卷诗成。”
“苦教短李伏歌行”的自注“李二十”是李绅。“近见予乐府五十首”的“近”不会指几年以前,一定是一两年以前。那么,有很大可能自元和九年末到元和十年夏天之间,即白居易被贬江州之前,李绅任国子助教时,白居易给李绅看在下絡完成的《新乐府》五十章。
据这些材料,我们很自然可以想象,《新乐府》不是元和四年全部完成,而是元和七年前后在下絡才完成。而且服除回京后,给李绅看过此五十章。有可能李绅是最早看到全部五十章的人物。
《与元九书》中也有涉及《新乐府》的地方。“……仆当此日,擢在翰林,身是谏官,手请谏纸,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欲稍稍递进闻于上,上以广宸聪,副忧勤;次以酬恩奖,塞言责;下以复平生之志。岂图志未就而悔已生,言未闻而谤已成矣!……”
这里说的“而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便是《新乐府》。“岂图志未就而悔已生,言未闻而谤已成矣”指出的情况与《寄唐生》的“未得天子知,甘受时人嗤”同。由此可知他将已写完三十章左右的《新乐府》想发表而希望“得天子知”,但周围的一些人一看《新乐府》的一部分就激烈诽谤他,白居易没办法发表了。这就是当时围绕《新乐府》的实际情况。
《秦中吟》和《新乐府》虽说都是“讽谕诗”,但其目的与规模都根本不同。《秦中吟》本来是想给朋友们或者人民看而咏出的诗歌,而且只有十首,一作完就马上传遍各地。《新乐府》的主要目的本来在“得天子知”,不在广泛传播,而且其数量比《秦中吟》多得多。因此,“行于时”并不容易。假如元和四年后的几年中,几十章的作品传播于世,当时应当有一、两卷的钞本,但没有这方面的资料。
然则,《新乐府》究竟何时问世?我以为元稹编成《白氏长庆集》时,五十章才第一次全部公开了。
《白氏长庆集》元稹序说:“……因为《贺雨》、《秦中吟》等数十章,指言天下事,时人比之《风》、《骚》焉。予始与乐天同校秘书之名,多以诗章相赠答。……是后,各在江、通,复相酬寄。巴蜀江楚间洎长安中少年,递相仿效,竞作新词,自谓为元和诗。而乐天《秦中吟》、《贺雨》讽谕等篇,时人罕能知者。然而二十年间,禁省、观寺、邮候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口无不道。……”
这里说,《秦中吟》、《贺雨》等讽谕诗刚发表时,虽然知道这些作品的人并不多,但评价很高,后来过了近二十年的时间,这些作品播遍全国,不论阶层人人吟诵《秦中吟》、《贺雨》这些作品。但,元稹序无一句提及《新乐府》。
我以为这并不是元稹故意忽视或者不提《新乐府》。他编《长庆集》时,《新乐府》确实还没有受到大家的重视。所以,序中没有评及《新乐府》。
《长庆集》不是刻本,是钞本(据曹之《雕版印刷起源说略》,《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年第一期))。然则,《长庆集》虽然编成了,《新乐府》仍不可能广泛流传。我以为白居易去世后,《新乐府》的单行本才出现,然后传遍全国各地。何以如此说?白居易去世的前一年即会昌五年写的《白氏集后记》中没有《新乐府》的单行本的记载。《后记》说:“白氏前著《长庆集》五十卷,元微之序;后集二十卷,自为序;今又续后集五卷,自为记:前后七十五卷,诗笔大小凡三千八百四十首。集有五本:一本在庐山东林寺经藏院,一本在苏州南禅寺经藏内,一本在东都胜善寺钵塔院律库楼,一本付侄龟郎,一本付外孙谈阁童。各藏于家,传于后。其日本、新罗诸国及两京人家传写者,不在此记。又有《元白唱和因继集》共十七卷,《刘白唱和集》五卷,《洛下游赏宴集》十卷,其文尽在大集内录出,别行于时。若集内无而假名流传者,皆谬为耳。会昌五年夏五月一日,乐天重记。”
假如《新乐府》“别行于时”,这里一定会有单行本的记载。此时,《新乐府》还是大集内的一部分,单行本没有出,因此,《后记》中无《新乐府》的记载。
(四)白居易从元和初年到十年被贬江州之前,一直奉身“兼济”,费尽心血于《新乐府》的完成。对白居易,此十年正是“兼济”和《新乐府》的时代。此十年的时间,白居易的志愿基本上没有变化。
那么,《新乐府》末尾,白居易为什么签“唐元和壬辰冬长至日右拾遗兼翰林学士白居易序”的二十一字?什么样的意识让他写此二十一字?
白居易写记虚衔可能有双重义。
一,这些作品应当是朝廷“采诗之官”作成的,而在没有“乐府”、“采诗之官”制度的现在,咏出这些作品是相当于“采诗之官”的谏官的职能。二,但实际上,他自己已不任谏官,这些作品很遗憾不是自认相当于“采诗之官”的左拾遗、翰林学士白居易的作品,只是私人白居易作的《新乐府》的“拟制”。因此,他将这些作品视为一种“拟乐府”而写出与实际不符的官衔。换而言之,与“拟制”的作品中为明确表示“拟制”,故意写出虚衔的中正精神差不多。
但《新乐府》序末的虚衔可能带着与“拟制”中虚衔稍微不同的感情。此签名包含对虽说完成但“未得天子知”、“人未闻”的《新乐府》处境的寂寞、苦涩的感情。
第二章 试论翰林制诏的拟制
(一)岑仲勉曾撰著《白氏长庆集伪文》(1947)断定白居易的翰林制诏中,那波本卷三十七、三十八(绍兴本卷五十四、五十五)的作品大都是伪文。中国的学者,比如顾学颉、朱金城等都基本上支持岑仲勉的见解。中国学界仍受岑说的影响。
但日本学者,比如花房英树、平冈武夫等很早提出反对岑说的意见。
一,他们都注目那波本、绍兴本与金泽本(日本留下来的旧钞本的代表)等总目与卷题明确表示“拟制”以外,还指出很有力的可考证据。日本蓬左文库(原是江户时代名古屋大名尾张家的文库)藏那波本卷三十七的第十首《除郎官分牧诸州制》题下有“自此以下拟诸制词并在翰林中作”的文字。是尾张藩藩儒细井平洲根据当时有的一种旧钞本写记的文字。有很大可能此十四字是白居易自注的佚文。二,唐代此外还有“拟制”作品,写作“拟制”并不是特殊的事情。三,《杜佑致仕制》,细读此制,可以看出,制中透露出的对杜佑的批评与《秦中吟》“七十而致仕,礼法有明文;何乃贪荣者,斯言如不闻?”是一致的。因此,制诏对白居易来说是与《策林》、《新乐府》同样具有政治、社会意义的很重要的表现方式。四,编辑文集时,重视作品的艺术价值,往往忽视具体官衔与任命日期。因此官衔与史籍记载不符不可以作为伪文的证据。
(二)我以为日本学者的见解很妥当。另外,一,我就每一首的官衔正误问题,参看着岑说进行了考察。其结果,制中写记虚衔的方式有一定的规律。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些作品看做白居易有一定的目的写出的真的“拟制”。二,其用语以“直”的观念为中心,确实反映当时白居易的信念。
下面略述此两个问题。
第一,据岑仲勉的考察,卷三十七自第一首到第九首(据蓬左文库本的“自注”应是真制)的九首中,八首的官衔都与史籍记载一致,而且都是白居易服丧去下絡之前的作品。只有一首写作年岁不明。此卷中《除郎官分牧诸州制》以下的二十五首中,写年不明的共有七首,岑仲勉断定伪文的作品是十八首。此十八首中没有一首可以认为是充翰林学士时所作,官衔也都与史籍记载不一致。
卷三十八的四十三首,据金泽本都是拟制。据岑仲勉的考察,此卷中只有《除柳公御史中丞制》一首是充翰林学士时作,官衔与史籍的记载一致。十二首是存疑的。其他三十首都断定伪文。
卷三十九的五十五首与卷四十的六十八首,都是充翰林学士时所作,是官衔都与史籍记载一致的真作。
岑仲勉考证的态度很公平、很严格。他以白居易翰林制诏的全部为对象,考察了其官衔与史籍的记载是否一致的问题,不是先对“拟制”的作品有成见,然后专门对“拟制”进行特别严格的考察。从岑仲勉考察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官衔是否一致的问题与诸本指示的真制和“拟制”的类别基本上对应。应是“拟制”的作品,其写记官衔大都与史籍的记载不符,或者其写作是元和六年四月后在下絡服丧时。非“拟制”的作品差不多都是充翰林学士时写的,而且其官衔都与史籍的记载一致。
我以为此对应决非偶然。不是因为是伪文故其官衔与史籍不符,却是由于白居易系统地写记虚衔的结果。他可能是为了将拟制与真正的制诏明白地加以区别,故意写记这些虚衔。
第二,其用语有明显的倾向。白居易在“拟制”中以“直”为中心观念,“直”的观念表现了年青时白居易对官人和官僚社会怀抱的理想。这里举一个例子:
《除裴度中书舍人制》(卷三十七)说:“司勋郎中知制诰裴度:以茂学懿文,润色训诰,体要典丽,甚得其宜;施之四方,朕命惟允。况中立不倚,道直气平,介然风规,有光近侍。台郎满岁,班列当迁;纶阁之职,所宜真授。”
岑仲勉就此制说:“按《旧书》一七〇度本传‘元和六年,以司封员外郎知制诰,七年,魏博节度使田季安卒,……宪宗遣度至魏州宣谕,……使还,拜中书舍人’。……《郎官考》七引此制,谓‘案《新、旧传》俱云以司封员外郎知制诰,制云司勋误’。语犹有病;盖《新传》求省,故略去封中一转,然按诸官制,员外知诰,非迁郎中后不能正授舍人,此制之误,是误司封郎中为司勋郎中,非误司封员外郎为司勋郎中也。”
岑仲勉对官衔问题的考证很严格,此制官衔确实与史籍的记载不符。但我以为此制还是白居易写作的。司封郎中与司勋郎中都属于吏部,前者掌管封爵、后者掌管俸禄,官品都是从五品。虽是两种官衔,名称、职掌都很相似,但当时朝臣不会不知此区别。加之,《长庆集》问世的长庆末年,裴度是已任过宰相的天下元老。官衔有错误,谁都很容易发现。因此,我以为白居易为明确表示这些作品不是任翰林学士时写的正式作品而是“拟制”,故意将“司封”变写“司勋”。
我以为此制一定是白居易写的,更大的理由在此制的用语与其表现的思想。
《除孔等官制》(卷三十八)说:“……驾部郎中薛存城:廉洁直方,饰以词藻;中立不倚,介然风规。吏部员外郎王涯:端明精实,加之以敏;懿文茂学,尤推于时。……”《除裴度中书舍人制》中有的“茂学”、“懿文”、“直”、“中立不倚”、“介然风规”等词,这里都可以看到。此两首制无疑是出自一人之手。而且白居易《养竹记》(卷二十六,贞元十九年)中说:“……竹性直,直以立身;君子见其性,则思中立不倚者。……”这里可以看出“直”、“中立不倚”的词语。
通过这些用语一致的现象,我们可以了解这些作品是以同一的思想为背景的。这一思想一言以蔽之就是“直”。这些作品的作者一定是同一个人,就是白居易。
翰林制诏的“拟制”作品中,可以看出,围绕“直”这一中心概念,连带出现的尚有“介然风规”、“中立不倚”、“终然不渝”等语汇。此“直”的思想便是白居易充翰林学士投身“兼济”时期的关键思想。对于当时作为补佐天子之臣下的白居易来说,“直”有绝对最高的伦理价值。拟制正是在下絡服丧时还不失谏官的自尊心与使命感的白居易的“直”的思想的表现。他借拟制的虚构表现了自己对王朝体制、官人的理想。
(三)白居易长庆年间在中书制诰的写作中将制的文学推向了新境界。中书制诰的旧体与新体,其作法有很大不同。旧体都是长篇大作,新体大都是简明的短篇(两体特点详于前编第七章)。
中书制诰旧体比翰林制诏改进的地方。中书制诰旧体的作品打破了制容易陷入抽象叙述的局限,具有了现实的描写和生动的感情。旧体中天子的治国理念与感情、臣下的个性与心情都表现得很具体、生动,获得了很大成功。翰林制诏的作品当然也是天子意旨的表现,但还是不能脱离抽象性强的语言。其主要原因在四字句的字数与节奏的束缚。一首制中四字句占的比率,翰林制诏平均百分之七十四,中书制诰旧体平均百分之四十八,新体平均百分之六十三。这表明白居易的旧体打破了四言的束缚,把制从四言中解放出来,使具体、生动的表现成为可能。
这里,以《元稹除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制》为例,其云:“敕:仲尼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故吾精求雄文达识之士,掌密命,立内廷;甚难其人,尔中吾选。朝散大夫守尚书祠部郎中、知制诰、上柱国、赐绯鱼袋元稹:去年夏,拔自祠曹员外郎(郎字,各本无,今从金泽本、管见钞本),试知制诰;而能芟繁词艳句,使吾文章言语,与三代同风。引之而成纶,垂之而为典训。凡秉笔者,莫敢与汝争能。是用命汝为中书舍人,以司诏令。尝因暇日,前席与语,语及时政,甚开朕心。是用命汝为翰林学士,以备访问。仍以章绶,宠荣其身。一日之中,三加新命。尔宜率素履,思永图,敬终如初,足以报我。可守中书舍人、充翰林学士、仍赐紫金鱼袋。散官如故。”(此文文字据《文苑英华》卷三八四)
此制先说王言必须具有“文”,接着叙述求人之难,终于找到元稹以及提拔的经过,并且予其“与三代同风”的褒奖。然后描写最近在宫廷中,天子与元稹促膝畅谈的场面。最后表示很高兴任命他为翰林学士、中书舍人。此制不光充分写出新任的官职的使命、本人的成绩、才能等制文应备的问题,还生动地表现出天子对元稹的亲密感情。
上例中,与具体、生动的内容相对应,四字句率不到百分之五十,对偶只有三对,文章骈散交错,节奏自如。
中书制诰旧体的成就与白居易作为朝臣的人格成熟有很密切的关系。白居易充翰林学士时充满作为谏官的自负心与使命感。当时他虽然很想体会、表现至尊人物的意旨与心情,但急于奉身“兼济”,眼界还窄,缺乏善于体会、表现的宽广胸怀和灵活精神。其后经过流贬江州,任过“文士之极任”(杜佑《通典》卷二十一)的中书舍人,获得了深厚的处世经验,作为朝廷重臣的意识很稳固,自信沉稳、度量宽弘。白居易的人格成熟使他的制诰达到新的艺术高度。
第三章 白居易的闲适诗——兼论其主要观念成分的变化
此章以二百十六首闲适诗为对象,以构成闲适思想的几种观念的分析为线索,探讨闲适诗的本质和变化;同时讨论了《长庆集》的三类古体即讽谕诗、闲适诗、感伤诗的分类方式的创造以及编《后集》时放弃此分类的原因。笔者首先拈出“帝都名利场”、“知足安分”、“外物”、“天命”、“委顺”等构成闲适诗的几种主要观念,进而探讨这些观念在各个时期的结合、变化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看法:
(一)在江州的贬谪生活里他寻求能同时支持返京复职与山居退隐两种愿望的理论。所以与孟子“兼济”、“独善”的理论结合起来创造的讽谕诗、闲适诗的这种分类,我们不可以像平冈武夫那样专门重视“兼济”而单纯看做讽谕诗和非讽谕诗的两类。
(二)关于大和二年编《后集》五卷时放弃了古体三类的原因,平冈武夫归因于“兼济之志”的衰退,花房英树归因于古体的减少。他们的看法,虽表面上似无大问题,但仍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此分类本来是以任江州司马时“兼济”与“独善”之间摇摆不定的激动精神为基础成立的。白居易任杭州刺史时写作的古体中可以看出古体三类已失去其分类意义的预兆。他在杭州时写的古体中根本没有讽谕诗,闲适诗独占着古体的世界。此现象不一定就意味着“兼济”之志的衰退,而意味着他已没有了任江州司马时“兼济”与“独善”两种志愿激烈对立的那种心态,新获得了大量吟咏闲适诗的稳定精神。(详于中编第一章)放弃古体三类的真正的原因就在此思想变化。
第四章 感伤诗
宋柏年主编《中国古典文学在国外》(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4)第三编第五章第五节《日本学者对白居易的研究》中有拙文《白居易的感伤诗》(原载《帝冢山学院大学研究论集》24,1989)的较详细的介绍。
此章试论感伤诗的概念在白居易文学思想中的意义及感伤诗的内容特点。
(一)《与元九书》中说:“又有事物牵于外,情理动于内,随感遇而形于叹咏者一百首,谓之感伤诗。”这是根据正统诗论而作的定义。《礼记·乐记》云:“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诗·大序》云:“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可以看出,他并不轻视“感伤诗”,或者不如说,白氏认为“感伤诗”更符合于“诗”的本义,具有十分充足的专门命名的理由。
(二)以有关佛教的语句出现的情况为线索,指出感伤诗和闲适诗的相异之处。笔者认为,尽管闲适诗中老庄思想和佛教思想的影响都可以看到,但是就主要影响说,是老庄而非佛教;与此相对照的是,感伤诗中虽然也可以看到源自《庄子》的语汇,但是佛教的影响比老庄思想深得多。这在语汇的使用中得到直接反映:闲适诗中总共只有十余例有关佛教的语汇,远远少于有关《庄子》的语汇。总体上说,以老庄思想为主导倾向的闲适诗中展现的是一个蔑视尘俗、觉悟超脱的精神世界;感伤诗则不然,人的欲望与苦恼,仕途蹭蹬的幽怨,都得到坦率的表现,是一个哀伤的世界。为了自我慰藉,不得不求助于佛教,因此佛教作为医治烦恼的灵药,其语汇多次出现在感伤诗中。
(三)从感伤诗与律诗的差异,看感伤诗的特质。感伤诗与律诗的共同点:两者均直率地表现了身处穷途的哀伤;不同点在于感伤诗中悲叹的背后,是对长安谏官时代的执著,诗人把自己置于谏官时代的时境里,对当前的零落现实发出浩叹,律诗中的白居易则置身于目前的现实之中,其悲伤是对目前的各种各样的事情直接敏感反应而表现出来的感情。
差异之成因。感伤诗以五古为主(88%),五古对于表现士大夫的自尊自是的心态而言,是比较合适的诗体。同样是五古,同样是自尊自是心态的表现,讽谕诗、闲适诗、感伤诗在具体内容方面尚有区别。讽谕诗之自尊自是根于儒家思想,闲适诗之自尊自是源于老庄,感伤诗则执著于已逝的仕途荣光,已逝仕途荣光成为这个自尊自负精神世界的支柱,从这一不变的世界里对现实的遭遇发出哀怨。
第五章 白居易在江州——对庐山的爱情与告别
此章以白居易对庐山的态度为线索,探讨其在江州时的意识。
(一)据笔者考察,白居易任江州司马时期,在散文、讽谕诗、闲适诗、感伤诗、律诗中,就其所表现的对庐山的感情而言,闲适诗中可以看出爱慕庐山的最稳定的精神面貌,感伤诗中对谏官时代的执著太强,根本不反映庐山的美。律诗在此相反的两端之间摇摆,将庐山的秀丽与寂寞、在庐山的愉悦与悲痛都坦白地咏出,表现了激烈矛盾的各个侧面。
《香炉峰下新卜山居草堂初成偶题东壁》及《重题》四首(卷十六)咏出草堂落成时的心情。其中《重题》第三首说:“日高睡足犹慵起,小阁重衾不怕寒。遗爱寺钟欹枕听,香炉峰雪拨帘看。匡庐便是逃名地,司马仍为送老官。心泰身宁是归处,故乡可独在长安?”看这首诗,他好像很满足于在庐山的生活。但说“匡庐便是逃名地”,那么长安仍有从那里拼命逃跑才能无关的巨大魅力。“司马仍为送老官”一句带一点自嘲的感情。尾联说故乡不一定是长安,咏出此两句的白居易无疑还是以长安为最可爱的故乡的意识为前提的。此一首确实咏出建成草堂时的愉快感情,但同时也很明显表示了他恋慕长安的心情如何深切。
(二)咏庐山诗的思想感情正是江州“兼济、独善”处世哲学的具体表现。因此,《旧唐书》之将江州时代看做从“兼济”变为“独善”的转折点,《新唐书》之以为江州时期“兼济之志”无大变化而忽视“独善”之侧面,看法虽然相反,却都不尽符合白居易江州时的实际精神情况(详于本书白居易篇一第六章如何了解白居易一生中的思想变化)。
第六章 如何读《与元九书》——兼论四分类的成立
毫无疑问,要了解白居易江州时期的精神情况,必须了解白居易一生的思想经历,其中《与元九书》是关键文章。对《与元九书》的理解,学者之间历来并不一致。在信中,白居易究竟主张什么样的文学理论?被贬不久的元和十年腊月,他给元稹寄此信的目的何在?这些根本问题尤其有进一步深入讨论的必要。
(一)学者大都认为《与元九书》大力提倡的是据《诗经》六义的“诗道”。据此理解,进而认为古体三类中最重要的是讽谕诗,而轻视闲适诗、感伤诗。但据日本学者近时研究成果,此信目的不在鼓吹“诗道”,而在回应元稹《叙诗寄乐天书》的诗论。元稹在信中提出了对于诗的十分类的理论,在元稹的引发下,白居易根据自己的见解,提出了四分类的理论。
(二)白居易被贬江州,他心中一方面仍有作为谏官献身出力(包括作大量的讽谕诗)的自夸情感,另一方面,他从下絡返京后已开始创作大量的律绝,他不能控制自己对律绝的这种异常热情(详于中编第一章)。因此,此时他所需要的理论,应当是既可支持此自夸的情感,同时也能容许当前的闲居与大量创作的闲适诗、律绝的理论。由此他重新发现了孟子的“兼济、独善”理论,这可以作支撑当时精神感情的理论根据。“兼济、独善”是处世,与“兼济、独善”的处世理论相适应的文学观念便是“讽谕诗、闲适诗”这一对观念。所以,“讽谕诗”与“闲适诗”没有地位上的高下之别。
(三)《与元九书》的结构:先夸耀作为谏官的业绩和“讽谕诗”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将“讽谕诗”与“闲适诗”并提,并指出两类的意义,加之坦白地表示对“感伤诗”、律诗等“雕虫之戏”也“未能忘情于其间”,这样逐渐地解除“诗道”的束缚。最后非常生动地描写出“今年春,游城南时,与足下马上相戏,因各诵新艳小律,不杂他篇”的情景,向律诗解放自己。
(四)笔者就日本著名白学家堤留吉、平冈武夫、花房英树各位先生对《与元九书》的理解有所商榷。笔者认为他们都没有注意四分类在其当时精神思想中不可忽视的上述意义。太田次男在《讽谕诗·白乐天》中提出,“前面的诗道的议论与最后应酬小律的情景之间的关联不大清楚”,太田先生指出前后相反的主张同居于一信这一点是对的,但笔者认为他也仍没有注意白居易以“四分类”为桥梁完成前后相应的巧妙理论作业。
(五)最后论及“四分类”的历史意义。“四分类”理论的提出典型地体现了白居易对待自己精神活动的态度:不是用现成的理论规范自己的精神活动,而是从自己精神生活的实际出发,建构反映自己要求、愿望的理论。这种态度并非孤立的现象,在中唐,韩愈、柳宗元等新兴士大夫都富于提出、表现自己的思想、理论的自信和才能,它本质上是中唐新兴士大夫阶层充满活力的自我表现的反映。因此,四分类理论不仅在文学史上,而且在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七章 中书制诰——兼论其旧体与新体之区别
详见刘维治译《白居易中书制诰“旧体”与“新体”分类的研究》[日]下定雅弘(刘维治著《元白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下编所收)。
关于白居易中书制诰的“旧体”与“新体”之分类,中国陈寅恪、日本铃木虎雄两位硕学都认为“旧体”是骈体,“新体”是散体。以后,两国学者大都相信他们的看法,尽管也有两三位著名学者提出过相反的意见,但是没有引起讨论。据笔者的考察,陈说是不对的。笔者调查了中书制诰全文使用对偶的比率及四字句率,得出的结论:“旧体”是古体,“新体”是骈体。
一 历来的看法
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1950)说:“《全唐诗》第陆函白居易贰参(汪立名本白香山诗后集陆)微之整集旧诗及文笔为百轴,以七言长句酬乐天,乐天次韵酬之。余思未尽,加为六韵诗。云:制从长庆词高古。自注云:微之长庆初知制诰,文格高古。始变俗体,继者效之也。寅恪案:今白氏长庆集中书制诰有‘旧体’、‘新体’之分别。其所谓‘新体’,即微之所主张,而乐天所从同之复古改良公式文字新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