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原文以乾隆二年(1737)年刊鱸香居士本(《四庫未收書輯刊》第八輯十六冊,北京出版社二〇〇〇年影印)爲底本。
二、所引注文參考版本爲:上海圖書館藏漢川周若鴻批注本,簡稱上圖本。上圖本原序後附《讀騷歌》一首,現錄於書末。
三、王氏所引屈原各作品文字與各本有不同者,保留原文,不作更改;原書目錄下多有注,且文後有不少說明文字,作爲目錄顯得比較雜亂,這裡重編了目錄,原目錄也予以保留。
四、《九歌》《九章》各篇標題原在文後,爲了便於閱讀現統一調整至各篇之前。
五、凡明顯誤字者,徑加改正,不出校記;有誤者,加以改正,出校記,校記放在該段文字之後。
六、各篇評注文字統一用魚尾號(【】)標注其評注者。原文序、記等均予保留,以保持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