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笔法范畴的界定

第二节 笔法范畴的界定

关于法,书法有工具使用上的执笔法和线条书写上的笔法(用笔法),有单字空间布局的结构法和驾驭全篇的章法。查《中华书法篆刻大辞典》,“笔法指写字点画用笔之方法,是人合理的手腕生理动作和书写工具毛笔相配合、相适应而形成的,是经过千百年来人们无数次实践而总结出来的规律”。笔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笔法包括执笔法、和与用笔有直接关系的结构法和用笔法;狭义的笔法指用笔法,即“写任何点画用笔的一般原则”

李斯《用笔法》:“笔之法,先急回,回疾下。”已经出现了笔法的说法,但笔和法还没有组合成一个词汇。钟繇《用笔法》出现了“用笔法”的术语:“魏钟繇少时,随刘胜入抱犊山学书三年,还与太祖、邯郸淳、韦诞、孙子荆、关枇杷等议用笔法。”同时是文又有“繇忽见蔡伯喈笔法于韦诞坐上,自捶胸三日,其胸尽青,因呕血”的记载,第一次出现了“笔法”术语,联系下文,可见“用笔法”就是“笔法”,和我们理解的狭义的笔法是一致的。这个笔法具体指什么,文章没有说,只是说了学到笔法后的效果:“多力丰筋者圣,无力无筋者病。”最早期的书论出现了“笔法”的概念,说明笔法是书法之为艺术的最本质的因素,没有笔法就没有书法艺术的大厦。

早期书论对笔法的概念定型之后,历代书论都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化,只是在理解上有的加入执笔法,成为广义的笔法概念。大多数书论仅指用笔法。

萧衍(464—549年)《观钟繇书法十二意》:“平谓横也。直谓纵也。均谓间也。密谓际也。锋谓端也。力谓体也。轻谓屈也。决谓牵掣也。补谓不足也。损谓有余也。巧谓布置也。称谓大小也。”

李世民(598—649年)《笔法诀》:“为点必收,贵紧而重。为画必勒,贵涩而迟。为撇必掠,贵险而劲。为竖必努,贵战而雄。为戈必润,贵迟疑而右顾。为环必郁,贵蹙锋而总转。为波必磔,贵三折而遣毫。侧不得平其笔。勒不得卧其笔,须笔锋先行。努不宜直,直则失力。趯须存其笔锋,得势而出。策须仰策而收。掠须笔锋左出而利。啄须卧笔而疾罨。磔须战笔外发,得意徐乃出之。”几乎就是永字八法的讲解版,没有太大的新意。

颜真卿(709—785年)《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叙述了颜真卿向张旭请教笔法的经过,以问答式概述运笔的“平、直、均、密、锋、力、转、决、补、损、巧、称”十二法。其大意为:一、“平”者,“皆须纵横有象”;二、“直”者,“必纵之不令邪曲之谓”;三、“均”者,“间不容光之谓”;四、“密”者,“筑锋下笔,皆令宛成,不令其疏之谓”;五、“锋”者,“末以成画,使其锋健之谓”;六、“力”者,趯笔则点画皆有筋骨,字体自然雄媚之谓;七、“转”者,“钩笔转用,折锋轻过,亦称转角为暗过之谓”;八、“决”者,“为擎,锐意挫锋,使不怯滞,令险峻而成,以谓之”;九、“补”者,“结构点画或有失趣者别点画旁救之谓”;十、“损”者,“趣长笔短,长使意气有余,画若不足之谓”;十一、“巧”者,“欲书先预想字形,令其平稳,或意外生体,令有异势,是之谓巧”;十二、“称”者,“大字促之令小,小字展之使大,兼令茂密,所以为称”。“平、直、均、密、锋、力、转、决、补、损、巧、称”,包含了用笔法“平、直、锋、力、转、决、补、损、巧”和与用笔有直接关系的结构法“均、密、称”。

唐代韩方明《授笔要说》:“昔岁学书,专求笔法。贞元十五年,授法于东海徐公璹,十七年授法于清河崔公邈。”“清河公虽云传笔法于张旭长史,世之所传得长史法者,惟有得‘永’字八法,次有五执笔,已下并未之有前闻者乎。”可知张旭笔法包含了用笔法和执笔法。

和韩方明一样,元盛熙明的《法书考》卷三笔法分操执和挥运两则,操执讲执笔,挥运则引述了自秦李斯到宋郭若虚对用笔法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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