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行为

广告行为

一位朋友去年买了一台广东产的名牌空调,今夏使用出了一点小毛病。正巧,这家空调厂在报上刊登征询意见调查表,恳切地要求上海的一千万用户对他们的“宝贝”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表示用户有什么困难或要求可在调查表中写明,厂家将予以解决。我的这位朋友认认真真地填了表,提供了自以为很有见地的“建议”,并说明自己的空调导风板失控,希望来检修一下。

可是,调查表寄出后却是泥牛入海无消息,眼看着夏天就过去了。失望之余,我的朋友去请教另一位稍领世面的朋友。那位听完哈哈大笑:“朋友,帮帮忙,谁像你这么天真,那不过是一种广告行为!”

我的朋友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所有的甜言蜜语都是假的,做广告才是真的!他感到受了愚弄。

“广告行为”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刚颁布不久的广告法已经作了规范。但是像这种以调查的方式(或其它别的什么方法)出现的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恐怕广告法管不到。于是老实人只好被愚弄。

“广告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以促销产品为最终目的。这无可厚非。但是,为什么要用愚弄消费者的办法来促销呢?你做不到的事就不要承诺,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做生意难道可以例外?!

(原载于《文汇报》19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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