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吴经熊生平

{"contentList":[{"content":"

第二章 吴经熊生平

第一节 出身与家庭

吴经熊,1899年3月28日(农历己亥年二月十七日)(1)出生于浙江鄞县。旧宁波府下辖鄞县、镇海县、慈溪县、奉化县、象山县、定海县六县,府治设于鄞县城区。1927年,划鄞县城区,设立宁波市。(2)

宁波以港兴市,是中外闻名的商埠。早在唐代,日本遣唐使船舶曾在明州靠泊和返航。北宋淳化三年(992),明州设置市舶司,这是有历史记载的明州对外通市最早的年代,至今已逾千年。日本、朝鲜、东南亚以及阿拉伯的商人蜂拥而至宁波,装满了陶瓷、茶叶和丝绸的货船令宁波的三江口桅樯似林。历史上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就是由宁波港出发,一路向东抵朝鲜半岛和日本,一路南下经温州、泉州、广州,并绕过东南亚、横穿印度洋以至波斯湾、东非和地中海各国。这条自唐代以来逐渐形成的海上航线,与陆上开辟的由长安出发通往西域的“丝绸之路”齐名。明代,洪武三年(1370)设置广州、泉州、明州等处市舶司,并确定宁波主要接待日本来华商船。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设浙海钞关行署于宁波府,是当时四个海关之一。鸦片战争后,宁波被辟为“五口通商”之一,1844年正式开埠,一直延续到民国。在近代史上,宁波新兴工商业发展较早,“宁波帮”蜚声海内外,当时宁波江厦街极盛时,钱庄林立达数十家,每当打烊,银元叮当之声通贯全街,故有“走遍天下,不如宁波江厦”之称。(3)

吴经熊的父亲吴传基(葭苍、葭窗)1847年二月十三日(农历)出生于一个贫苦家庭,只念过三年私塾,先做学徒,后来成为米商,在他四十多岁的时候,与人合伙创立了乾丰钱庄,并任总经理。吴传基因年过四十无子嗣而于1889年纳余桂云为妾,生下三个孩子。1890年,长子吴寄生(Joseph)出生,1894年生下女儿莲姐(Gertrude)。吴经熊是家中最小的孩子,与其兄长相差9岁。

吴传基,人称苍师傅,是宁波商帮的领袖之一,担任宁波商务总会(宁波工商公会前身)第一任总理(并连任两届),为当时宁波商界的风云人物。(4)前清贡生黄次会对吴经熊总结道:“令尊的一生,就像一篇优美的文章,其中言辞与意义、理想与事实、情感与理想、柔与力、阴和阳,都完美地和谐为一。”(5)吴经熊的父亲是一个很有人格魅力的人,他虽为商人,却具备非凡的慈悲心与同情心,行善而不事张扬,精于计算却更照顾情感,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为善的楷模。在他去世后,甚至传言其成为宁波城隍庙里的市神。(6)吴经熊在他的自传中写道:

一年的某几天——这几天算命先生都视为结婚的吉日——我父亲都必须在一天之内赶赴二十几场婚筵。他先去有钱人家的,呆了几分钟就告辞。最后他总是留在最穷的那户吃饭。“理由在于”,我妻子总结说,“他不被富人挂念,但对穷人来说,他的到场却是莫大的安慰。”有一年除夕,夜里来了个年轻人找我父亲借钱。我父亲点了点头说:“我稍后就把钱送给你。”年轻人道了谢就走了,但并不高兴。过了一会儿,父亲吩咐一个人把钱捆在一个包袱里,说:“一定要把钱交到某某女士手里。”我从妈妈那里得知,那年轻人是个有名的花花公子,他来借钱显然是为了还他的赌债和嫖资,他从不把妻子记在心里,一直漠然置之。我父亲心地好,但脑袋也不傻。(7)

吴传基卒于1909年,当时吴经熊才10岁。吴经熊的生母在他4岁时就去世了,没有给吴经熊留下多少印象。吴经熊是由其大娘,即吴传基不能生育的原配夫人抚养长大的,母子感情极深。吴经熊自己回忆道:

我的童年就几乎是在仙境中度过的。……(至今)甜美的旧中国魂仍在我心中萦绕,就像童年时令我着迷的半忘却了的旋律。我多么想再一次偎在年老的母亲的怀中!当我回望她,我的心颤动了,因为:她是野地上的柔美风景,那里一切都和谐、平静、宁谧,璀璨、萌芽、拔节,喜庆而无喧闹,这,若非幸福,也比你的巨大激情更接近于它。(8)

吴经熊6岁时即奉父母之命,与立丰钱庄经理李亭山次女李友悌定下娃娃亲,二人同庚,均是1899年出生。1916年4月12日,17岁的吴经熊与李友悌成亲。在西方人和现代人看来,不免震惊。因为两人没有经过自由恋爱,婚前更是从未谋面,婚后生活虽有波折,却波澜不惊,琴瑟和谐。1959年11月30日,李友悌去世后,吴经熊出版了悼念亡妻的诗集《怀兰集》。(9)对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定的婚约,吴经熊也有不同于现代人的独到见解:“这般的订婚比诸自由的相亲更具尊严,因为它是天作之合。”一位比利时本笃会神父听说了吴经熊的故事,十分吃惊地问他:“你是说你在婚前真的没有见过你的妻子?这怎么会?”吴经熊反问道:“神父,你选了你的父母、兄弟姐妹吗?但你一样爱他们。”在吴经熊看来旧婚俗自有合理的基础,正如中国人的老话“姻缘五百年前定”。如若一个人自己选了对象,便有可能有时疑虑是否选对了,相反,倘若相信一切姻缘均出于天意,便无后悔的余地。(10)

吴经熊、李友悌共育有14个子女,但是其中第十一个孩子秀士三个月大小的时候便夭折了。其子女和出生年月排行如下:(11)

祖霖(Thomas,生于1918年11月25日)

祖禹(Edward,生于1920年5月3日)

祖望(Theodore,生于1925年4月4日)

静安(Agnes,生于1926年4月21日)

静梅(M argaret,生于1928年4月11日)

亭林(Nicholas Bosco,生于1930年2月3日)

季札(Francis,生于1931年4月30日)

叔平(Peter,生于1932年7月6日)

文秀(Vincent,生于1933年12月25日)

启文(Stephen,生于1935年5月6日)

秀士(生于1936年7月6日,卒于10月16日)

兰仙(Therese,生于1938年9月19日)

Lucy(生于1940年2月19日)

树德(John Jude,生于1942年1月31日)

13个子女成年后散落在世界各地。其中较为知名的有次子吴祖禹、五子吴季札。(12)

1986年2月,吴经熊因自发性肺坚实性纤维化致呼吸衰竭病逝于台北荣民总医院,享寿87岁,安葬于台北大直天主教公墓。唐振楚在《挽吴经熊》中写道,“文苑吐奇葩,为国家草宪,为基督译经,偶然坛坫回旋,星轺献策都成史;耄龄饶晚福,喜兰桂腾芳,喜孙枝竞芳,更有贤良匹配,红袖添香伴著书”,可以大致概括吴经熊一生的主要事迹。

第二节 少年时代

吴经熊少年时代,宁波城里读书人少,生意人多。吴经熊自己回忆说:

像我的家里,已经有三百年没有出过纯粹的读书人,多半是做生意、开钱庄。到我十三四岁的时候,家母希望我到钱庄去学生意。当时不知道是受一个什么念头的影响,使我坚持要继续读书,不肯去做生意人。我从七岁到九岁的三年期间,是在家塾启蒙;九岁到十二岁,就在城里采莲桥下的翰香小学读书,那时候的小学是以论语做国文读本。记得我在“为政第二”的一篇之中,读到“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很受感动,同时,也颇自负地在书上加注眉批:“吾十有二,而志于学。”藉以宣示积极读书的决心,日后献身于学术研究的志向,也是从那时候萌芽。十二岁到十五岁,在故乡鄮山书院攻读,比照今日的学制,仅相当于高等小学。可是对于中国文学却特别注意。读《古文观止》,用文言文作文。在那所学校里,我的作文几乎全是得第一名,很受老师们的赞赏。毕业以后,考入效实中学,校址在鄞县西门外,在这里读了两年,我的读书与兴趣就渐由文学上转移到浅近的科学上去了。(13)

少年时代的好学与勤奋更是吴经熊毕生保持的习惯。吴经熊九岁开始学习英语,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好奇心是最佳的动力,吴经熊对于中西经典在中英文中不同的表达,一直怀有强烈的好奇心,加之天资十分聪慧,英文造诣十分了得,几乎就像其另一门母语,他能用英文创作诗歌、翻译中文经典,毕生的英文著作的数量更是大大超过中文作品。娴熟高超的语言造诣成了他融会东西方文化的重要工具。他十分风趣地回忆道:“当然了,我未忘掉自己的母语。我用英文思想,却用中文感觉(I think in English,but I feel in Chinese),这便是我只写汉诗的原因。有时我也用法文唱歌,用德语开玩笑。至于意大利语,我的孩子们说得很流利,我却一句也说不了。你当然不能指望老猴儿学新把戏喽!”(14)

吴经熊少年时代正是新旧教育交替更新的时代,新式教育刚刚创立,旧式教育尚未废弃,这也让吴经熊既打下了旧学的根基,又有新学开阔的视野。中国传统蒙学教育,有它独到伟大之处,重视对经史子集反复诵读、咀嚼;经典,尤其是儒家学说潜移默化地成了国人思想的根基。儒家的仁孝观念、弘毅精神、追求和谐悦乐的生存状态都给他留下深刻的影响。吴经熊对于事功、永恒的理解,更有其超凡脱俗的一面,这也使得他一生虽与政治若即若离,但却始终能够独善其身。对吴经熊产生比较大影响的,如孟子的“天爵”、“人爵”思想。“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吴经熊解释说:“天爵是内在的,不屈从于命运的变迁。人爵是外在的,因为人家给你的荣耀,人家也可以收回。故而智者培养内在的高贵性而淡漠外在的荣耀。”这也使得吴经熊面对职位、官衔等世俗的荣誉能泰然处之。

随着年龄的增长,吴经熊的兴趣慢慢地转移到自然科学上来,对于国学的兴趣便淡了很多。1916年4月12日,在兄长吴寄生的主持下,吴经熊在宁波与李友悌完婚。

第三节 大学时代

1916年秋天,对于自然科学十分感兴趣的吴经熊直升上海沪江大学(Shanghai Baptist College)(15)数学系,除了继续学习三角、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科目之外,吴经熊也选修了英国历史。有一天,教授讲到英国大宪章的时候,特地用粉笔在黑板上写了一个很大的英文字“law”,这忽然使吴经熊产生了一种奇异的感觉,感觉到法律的尊严,要远比自然律崇高得多。在吴经熊看来,法律是社会的科学,正如科学是自然的法律,便怦然心动,想要学习法律。恰好那时同窗好友徐志摩告诉吴经熊,天津北洋大学来沪招考法科特班(预科)学生,二人便相约赴考。1916年冬天,二人同获录取,于是转学至天津北洋大学改读法律。但在学期结束前,北洋大学出了告示,通知该校法科从下学年起与北京大学法科合并。吴经熊觉得离家日远,加上新婚不久,不愿去北京,宁愿去上海的学校,因为在那里可把妻子接来。翌年,北洋大学并入北京大学,由天津移往北平,同学徐志摩乘此转入北大文学院,吴经熊便休学南归。

正巧东吴大学法科(英文名为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这时在美国循道会(American M ethodist M ission)主持下在上海建立,创办者查尔斯·兰金(Charles W.Rankin)是美国田纳西州的一位律师和传教士,当时在东吴大学教授政治学。

兰金认为,法律职业对人类有着深远意义,20世纪初的中国政府已经着手法律改革和现代化的重要规划,并致力于建立一个既能与中国社会相契合,又可为西方列强所接受的现代法律体系,以取代其传统的司法制度,当时新法典的颁布无疑需要对法官和律师进行相应的培训,但是中国从未有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传统,所以创办一所法学院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当时的上海及其各种法院和法律制度并行杂处的格局也将为法学院的毕业生提供许多有利的机会。(16)

兰金的计划在其产生之初就得到了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Charles S.Lobingier)(17)的热烈响应。罗炳吉为他的新探索设计了一种内容广泛的比较法课程;也正是他提议将“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中国比较法学院)作为法学院的名称。“法学院的目标就是要使学生充分掌握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以培养可以为中国法学的创新和进步做出贡献的学生为宗旨。”东吴法科延请到当时居住在京沪一带的中外法学名家到校兼课,所以学校初创即享有声望。(18)

1917年8月12日,吴经熊返沪转入东吴法科,1920年6月1日毕业。东吴的教育对吴经熊一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时的东吴法科效仿美国法学院的做法,招收的学生至少须有2年大学学历,法律课程的学制为3年。东吴法科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通晓3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罗马法以及希伯来法体系,让学生在比较中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教学上除与中国法有关的课程用汉语外,其他课程均用英语教学,使学生受到更多的英语训练。

吴经熊在东吴法科的求学经历是多姿多彩的,他自己后来回忆道:

课在晚5:00—8:00上。常任教授只有兰金本人,但实际上上海有名的律师都会来充当职员,主讲法律各门分支,这些人里甚至包括美国法院大法官Lobingier。学生绝大多数是日里上班的成人。其中一位有50岁了,我则是最小的。记得注册那天碰到了一件有趣的事。我去看宿舍,遇到一个二年级学生问我来干啥。我说刚入校。“什么!”他叫了起来,“看看这些大课本和案例书!我们每天读100页!你这么年轻,怎能跟得上作业?”我和他都预见不到我会一连6学期成为头名,更做梦也想不到有朝—日我会成为本校校长。生命真是充满了惊奇,快乐的或不快乐的惊奇。(19)

吴经熊不仅在学业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而且社会活动和文艺上也展现了其特长。他经常向《英文杂志》和《上海时报》投稿。(20)1920年《东吴年刊》上这样评价青年吴经熊:

瞧!这就是吴经熊,一位伟大的人物!慷慨、活跃、睿智都是他天生的财富。他是一个有着极大同情心和极强怜悯心的人。他经常代表受苦难和受压迫的人民讲话。他与所有邪恶势力为敌。他的人生目标有二:其一,作为一名律师,将中国从目前的水深火热之中拯救出来,并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其二,作为一名基督徒,将迷茫的犹太教徒转化为信仰上帝,并建立一个新的耶路撒冷。我们确信:他的生命与中国乃至全人类的命运紧密相连。众所周知他的英语水平非常高。他的英文风格鲜明而有力,卡莱尔是他特别喜欢的作家。他将到美国继续深造,目的是为了增长知识,并能更完整地武装自己以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除了完美的学业外,他还告诉我们,自己拥有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还在北洋大学读书时,他就坚持每天和自己的哥哥通信。这充分显示了他们的兄弟情深。另外,他还有一位好父亲,在他11岁时就逝世了。父亲时常对自己的孩子们说:“待有余而后济人必无济人之日。”显然,吴经熊从父亲那里遗传了助人精神,而他作为一位热心的基督徒的事实只有从这个宝贵的遗传中才解释得通。再见了,吴经熊!向太平洋的那一端进发吧,并尽快回国实现你的人生理想。(21)

1920年夏季,吴经熊从东吴法科毕业,获东吴大学法学学士(LL.B),他也是东吴法科第三届毕业生中唯一的“最优生”(First Honor)。当年的6月24日,吴经熊作为毕业生代表以“中国法制之改革”为题,发表英文演讲并致谢。同届毕业的还有陈霆锐、陆鼎揆以及马景行等共8人。正是东吴法科优秀的师资、严格系统的比较法训练,使得吴经熊打下了扎实的专业基础,为其今后的发展准备了条件。东吴法科第三届毕业生8人当中共有6人在美国取得学位,可见东吴法科学生之优秀。(22)

1920年秋天,吴经熊乘坐美国“南京”号邮轮前往美国,10月5日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注册,1921年6月30日毕业,获得了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学位。根据在密歇根法学院的学籍记载,吴经熊是作为该法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入学就读。也就是说,密歇根法学院承认吴经熊在东吴法科的学习,并直接折算为该校学分,这也大大缩短了吴经熊求学的时间。在密歇根大学的这一学年中,他攻读五门课程,即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宪法(constitutional law)、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罗马法(Roman law)及法理学(science of jurisprudence),共取得20学分。其中,前三门都为两个学期的课,学分依次为4分、6分和4分,后两门均只是一个学期的课程,罗马法是该学年上学期,即第五学期上的,法理学是下学期,即第六学期上的,学分各为3分。吴经熊的这五门课程的成绩全部为“A”,因此他在两个学期内共获得了8个优秀。(23)吴经熊回来回忆道:“我呆在安亚伯市(Ann Arbor)的日子是我一生最快乐的时期之一。我的老师亨利·巴特斯(Henry M. Bates)主任、若瑟·达克(Joseph H. Drake)教授和迪坚逊(Edwin Dickinson)教授,对我个人感兴趣。他们是如此忠心耿耿地善待我,而我是如此废寝忘食地忙于研究,以致我抽不出时间来害乡愁病,尽管这是我首度出国。达克教授称我为‘奇才’,巴特斯主任则常问我‘你又在白热地工作?’安亚伯市确有某种如家似归、温暖舒适的东西,其居民也温和有同情感。那儿也有不少中国学生,校园里有家不赖的中国餐馆。我的房东哈钦森太太(Mrs. Hutchinson)对我也很好。有一次,她对我接电话的傻样大笑了半天。有人要跟我通电话,她叫我过去,我放声喊了5分钟的‘哈喽’,却什么也听不到。她下来看发生了什么事,发现我在对听端发话,听的却是说话的一端!这是我第一次与电话打交道。”(24)

吴经熊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一年学习期间,不仅以优异成绩完成了所选课程的学习,顺利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而且还在1921年3月号的《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Readings from Ancient Chinese Codes and Other Sources of Chinese Law and Legal Ideas”一文,并将该文寄给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由此开始成就一段中西法律沟通的佳话。也正是由于吴经熊优异的法学禀赋、刻苦的求学精神获得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教授们的一致赞许,在其国际法教授迪坚逊等人的推荐下,他获得了国际和平卡内基基金(C arnegie Endow 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提供的国际法研究项目的资助,到欧洲游学。吴经熊在法国巴黎索邦(Sorbonne)大学最高法律研究所担任研究员一年,研究国际法。

这里有必要交代一下当时中国国内的环境。1919年4月巴黎和谈失败,西方列强将德国强占我国山东的“权利”,转让给日本继承。5月1日中国代表抗议巴黎会议,抗议割山东权利给日本。4日北京大学学生向天安门广场集中时,和警方发生冲突,从而爆发举世闻名的“五四运动”。1920年6月10日,在唐继尧的操纵下,川、滇、黔爆发战争。同年7月14日,直皖大战爆发,皖军大败。7月19日段祺瑞被迫辞职,直、奉两系军阀遂控制了北京。1921年春天以来,北方持续干旱,饥荒愈发严重,一万多名儿童饿死。1921年3月13日,蒙古宣布脱离中国。5月20日,粤、桂再次爆发战争。7月23日,中国共产党成立。8月,湖北发生兵变。国家满目疮痍,战乱连连,饱受屈辱。

但这一切恰恰激发了吴经熊的伟大爱国情怀。1921年11月23日,当时正在巴黎游学的吴经熊(时年22岁),在他致霍姆斯大法官的信中,写下了如下滚烫的文字:“我要善用巴黎的环境,我要尽最大努力多读多写,我要最大限度地观察和思考。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有一个国家要拯救,我有一个民族要启蒙,我有一个种族的热情要去激发,我有一个文明亟待现代化……”(25)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此后的巴黎和谈,也使得吴经熊对于人类的前途以及国际间的关系准则——国际法,产生了疑问。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所谓的公道吗?没有强制力的国际法能成为法律吗?吴经熊忧心如焚,试图重建国际法的基础,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真正的法律科学。他说:“那些日子里,我对一战记忆犹新,心如炭烧,渴望国际和平。我宁愿碎尸万段,也不愿看到人类为另一场战争毁灭。在巴黎,我常看到可爱的法国孩子在广场上抽陀螺,在柏林时,我也看到可爱的德国孩子在广场上抽陀螺。我犹记得,当我闪过了一个念头,有朝一日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尽管他们若相识便可能成为知交,却也许会彼此射杀,想到这些,我心如刀割。一种生命的悲戚感笼罩了我。”在给霍姆斯的信中他写道:“作为一名国际法学生,我急于找到它演化中的过去的痕迹、现在的阶段和将来的趋向。常有人说,国际法将来很可能会像国内法(municipal law)一样演进。我相信是这样的。如果真的如此,阁下您认为现代国家法正处于哪一阶段呢?是在血仇时代?倘若如此,我们该做什么来推动它的前进呢?假如国家主义的到来有助消除家族之间的血仇,国际主义结束国家之间的战争是否还是不可能的呢?而这种战争在我看来无异于大规模的血仇。我觉得,老一代的法学家有义务为将来的国际法的发展作好规划。我代表年轻的一代,为人类的福利着想,恳求您给我们留下一个见证,一份遗产,它不是可用金钱来衡量的,却有助于将千千万万的人命从不必要的毁灭中抢救回来。希望阁下看到我的心是多么忧心如焚!”(26)

吴经熊在当时法国著名法学家惹尼(Francois Geny,1861—1944)的建议下,研究了国际法中的强制,他用法文撰写了《国际法的方法:关于法理批判的论文》(“La methode du droit des gens:Essai de la critique juridique”)一文,试图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真正的法律科学。他借助于霍姆斯的“法律预测观”,从霍姆斯的现实主义(Realism)法学中发现人们对于制裁的认识,认为强制主要来自于正常的心理上对于法院执行制裁的可能预期,因此,不论制裁是否果真实现,只要存在着一种有关常态(正常状态normality)的观念,法律就存在了。(27)

在法国期间,吴经熊还撰写了《人民权利之基本概念之转变》(Les Transformations des conceptions fondamentales du dorit des ens)、《成文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 positif)以及《自然法》(Droit Nature)等法文论文。尽管吴经熊不断探索,但是毫无疑问国际法自身不能给吴经熊提供满意的答复,他需要向法律哲学寻找答案。所以结束在法国的研究后,吴经熊又前往德国柏林大学,师从新康德主义法哲学大师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von Stammler,1856—1938)研究法律哲学。在那里,他对施塔姆勒与霍姆斯两者在法学思想与法学方法论上的差异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在1923年3月的《密歇根法律评论》上发表论文《霍姆斯法官的法律哲学》(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Justice Holmes),次年依据此文稍加修改又以德文发表了《法哲学中的认识问题》(Das Erkenntnis Problem in der Rechtsphilosophie)。1923年秋,因为吴经熊转向研究法哲学,他的卡内基国际和平奖学金就没能再成功延展。于是,他从欧洲回到了美国,以研究学者的身份加入到哈佛法学院,师从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研究社会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并在1924年1月的《伊利诺伊大学法律评论》(Illinois Law Review)上发表了《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哲学》(The Juristic Philosophy of Roscoe Pound),总结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深得庞德的赏识。

在他1924年4月5日学成归国前夕,吴经熊踌躇满志地对霍姆斯称:“本世纪将目睹世界最古老国家的再生,一个中西联姻的婴儿的诞生,我将在这场光荣的运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28)吴经熊立志要成为中国的孟德斯鸠。1924年6月,吴经熊结束了其四年的留学生涯,起程经由温哥华返回祖国。他感到了自己沉重的使命。他对霍姆斯说:“我要去启蒙,去使卑微者高尚,使无乐者欢乐,使工人获得基本工资,使无房者有住处,掌握生命并将它引向更纯净的通道。”(29)

第四节 执教东吴

吴经熊回国后,即被母校东吴大学聘为法科教授,当时他只有25岁。除了在东吴法科任教外,吴经熊同时还应朋友张君劢之邀在国立政治学院教授“政治学”,另外还兼任过自治学院、复旦大学和光华大学教职。最初他教授的课程有财产法、罗马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后来陆陆续续还教授过物权法、德国民法、侵权行为等科目,也体会到教学相长的快乐。他说:“我的法律知识由于教学而变得较为巩固了。我正在搜集和密切调查法律各分支的案例,以作为《法律中的人性:心理法理学中的研究》(Human Nature in Law:Studies in 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的资料。我发现学问上无捷径可寻,唯有凭着耐心和艰苦努力才有望抵达知识的应许之地。唯有学习才能‘校正高尚情感的庸俗泛滥’(Study alone can‘correct the ignoble excess of a noble feeling’)。”吴经熊告诉霍姆斯,他借着教学致力于搜集各种案例,进行有关心理法学的研究,以试图归纳出法律中的人的本性,并在China Law Review上发表了《心理法学的问题与方法》(Problem and M ethod of Psych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一重要论文,并被视为社会法学心理学门派的代表人物。

时任东吴法科教务长的是美国人刘伯穆(W.W.Blume)。他是得克萨斯州律师和上海律师公会的成员,1921年至1927年出任东吴法科教务长。当时东吴法学院的所有教授都实行聘用制,1927年前,教授直接由东吴法科的教务长聘请。(30)吴经熊就是受当时的东吴法科教务长刘伯穆的聘请而担任教授的。刘伯穆认为,中国法学院面临的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如何为学生提供“适应这个国家需要的法学教育”。东吴法学院的对策就是讲授比较法,“只有在对中国本土法律与那些现代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基础之上建立起一个法律制度,中国才能够在良好地管理自己的同时,使其法律制度与现代工商业世界相协调”(31)

刘伯穆为扩大法学教学科研,逐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完全依赖兼职教师的状况,增加全职教师。其次,法学院引入了中国法课程,并首次聘请了一批毕业于东吴法学院并从国外留学归来的毕业生担任导师,东吴法学院开始向着一种同时教授中国法和英美法的“双轨”课程发展。另外还聘请了当时上海的许多社会名流、学者和专家到校兼课,如章太炎、林语堂、胡适等。

1927年后,东吴大学开始将其管理层“本地化”,新设了院长职位,吴经熊作为东吴法科最著名的毕业生被聘任为院长,另一东吴毕业生盛振为(32)则被聘任为教务长。在就职仪式上,哈佛大学国际法教授哈德逊(Manly O.Hudson)毫不吝啬地称赞道:

我已经旅行了好几个月,因此不大清楚当今世界上的法院和法学院最近发生的大事。但当我在到达上海几个小时后,就得知我亲爱的朋友吴经熊先生最近已经被任命为上海临时法院的法官并选为中国比较法学院的新任院长后,先生们,请想像一下我有多高兴吧!我认识他已经有好几年了,因为许多年来,我一直为他学识的渊博和他不断延伸的热情所折服。我们美国人非常感谢他许多对各种法学问题的阐述;且每当我推迟阅读他的最新论文时,我都自认为自己已落后于法律科学的发展。直到他经过很久的学术活动经历后,要离开去另一个世界的时候,我的一些业内朋友似乎认为,没有人再配得上“法理学家”这个称呼。但我认为,这个词应该从定性而非定量的意义上使用,如果它能因此转化为一个艺术的词,我会毫不犹豫地把它用在吴法官身上,尽管他还是那么年轻。他已经显示出自己在各种法律体系中都是一位大师,且据我所知,没有人更适合成为这所比较法学院的负责人。(33)

青年吴经熊

1928年后南京国民政府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管制,为了适应这样的变化,吴经熊与盛振为在东吴法学院增加了中国法课程,但依然重视英美法和比较法。此时东吴法学院亦进入规模扩大的时期,由于教师和学生数量的增加,法学院可以为学生开设更多的比较法课程并提供更多选修课。正是在这个时期,东吴法学院才建立了它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法教学。(34)自1927年至1938年,吴经熊在东吴法学院做了11年的院长,培养了杨兆龙、王伯琦、倪征、李浩培等一大批优秀人才。

第五节 法官吴经熊

吴经熊和法律职业生涯的结缘,最主要是成为律师和法官,他日后获得的巨大声誉更是和这段不长的法官经历有关。通晓中西律法,对于当事者既有同情心,又能恪守司法中立、衡平裁量,深受中外媒体的好评,从而树立吴经熊清廉、公正法律家的声望,为他的毕生事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他的法学思想乃至一生的发展,都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成为法官

吴经熊供职的上海临时法院是当时一家非常特殊的司法机构,它的前身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35)

1926年5月,丁文江担任淞沪商埠总办,策划成立上海特别市“建立大上海”,收回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设立上海临时法院。(36)当时丁文江邀请了司法界元老董康(37)、名律师陈霆锐(38)以及上海总商会的赵晋卿会同商议收回会审公廨事宜。通过与上海领事团的谈判,双方推出谢永森、陈霆锐以及领事团代表Blankburn三位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研究有关交接的法律问题及手续问题。(39)

1926年8月31日,江苏省政府的代表与上海公共租界的首席领事签订协议,规定自1927年1月1日起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收回,同日任命徐维震为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吴经熊经法律家董康、陈霆锐的推荐,获任上海临时法院推事。(40)同时任命为推事的还有胡诒谷、谢永森、徐谟等9人。徐维震曾任大理院推事、山西高等法院院长,胡诒谷曾任大理院第三民事庭首席推事,谢永森、徐谟、吴经熊等也都是当时有名的法律家。胡适先生后来说,当时临时法院的人选是中外舆论同声赞叹的。(41)

法官吴经熊

吴经熊对此感到意外,但又非常高兴,当天他在给霍姆斯的信中表达了自己的这种喜悦心情,并就该法院在当时中国的地位进行了交代:

我有一些令人高兴的消息传达给我的伟大朋友,因为没有什么消息能比这更令人高兴的了。今天早上,我仍在床上时,一个朋友进来向我道贺,称我为“阁下”。我大为吃惊,以为他要么疯了,要么对我不怀好意。但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因他在报纸上看到我被江苏省政府委任为新成立的“上海法院”的法官,该法院就是在我被委任的同一天即主历1927年元月第一天宣告成立的。我就不再细述该法院的性质来烦你了,再说我也没有情绪在此讲述细情。但我可以给你一些结论。该法庭可以判决上海一切的国际纠纷,除非被告是条约国公民,即享有治外法权的公民。用别的话说,我将会裁决双方都是中国居民的案子,也可以裁决原告是外国人但被告是中国人的案子,我是一个外国人的总督!我将有大量机会来做法律领域创造性的工作了。我可以试着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了!这个法庭虽然在级别上低于最高法院,但在利益上和重要性上却甚于后者。事实

上,最高法院有两个大法官辞去了那里的工作而加入到前者来……(42)

二、任上表现和主要判例

上海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已经是世界性的大都市,人口日渐众多,商业十分发达,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临时法院的审判任务也日益繁重。吴经熊作过统计,他说自己平均下来,每个月要处理四十来件案子,可见公务之繁忙。(43)但吴经熊在法官任上可谓胜任愉快,他自己也说:“1927年是我公共生活最快乐的一年。我的裁决得到中外报刊的良好评价。我感到,我正在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塑造中国法律。”(44)吴经熊在其后三年的法官生涯中,审理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李泽夫兄弟控告苏俄商业船队案”、“波莉内茨卡亚诉科尔夫定做成衣案”、“茄西亚(Garcia)案”以及“卢雷特(Roulette)案”等。这些案件的成功审理和公正裁决为吴经熊赢得了崇高的声誉。

“李泽夫兄弟控告苏俄商业船队案”主要涉及对外国国有船舶的诉讼管辖问题,是中国法院审理的关于国家继承以及对国有财产司法管辖豁免方面的最早案例之一。原告李泽夫兄弟系波斯商人,曾与“俄国义勇舰队”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委托该俄国义勇舰队运送茶叶等货物,嗣后因后者违约,导致货物灭失。“俄国义勇舰队”驻沪代表处本来在黄浦路1号,民国14年,该舰队忽然改名为“苏俄商业船队”。原告认为该两机关同一,即便不是绝对同一,而在法律上“苏俄商业船队”也应当认定为“俄国义勇舰队”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代表人,便于民国15年1月,具状将“苏俄商业船队”告到会审公廨。公廨经过堂谕,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院后,该案继续由临时法院审理。

吴经熊认为,本案没有必要分析“苏俄商业船队”是否系“俄国义勇舰队”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代表人,问题的关键在于“苏俄商业船队”是否为苏俄政府所有和控制。这是一个国际公法的问题。吴经熊认为,临时法院虽然是一家国内法院,然而国际法是中国内国法的一部分,所以在适用国际法的时候,就像在适用中国自己的国内法。那么在国际法上,对于外国国有船队,内国是否具有诉讼管辖权呢?

“国家豁免”是一项近代国家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它起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拉丁法谚,任何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都是平等的,不问其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都只服从国际法,而不服从任何国家的管辖。“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当一个法院面对有关另一个国家的诉讼时,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当地法院是否对该外国享有司法管辖权,这是司法管辖豁免的范畴;其次则是有关该外国及其财产的判决可否被强制执行,这是有关执行管辖豁免的问题。国家根据属地管辖权,可以对其领域内的人、事、物行使管辖权,但此种管辖权的行使受国家豁免的限制。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外国政府、外国元首、外交使节、政府间国际组织人员、外国军舰和军队等,均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地豁免地主国的属地管辖权。

但问题是国有的商业运营的财产能否接受外国的司法管辖。这在当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主张,各国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大多数国家以及权威国际法学者的观点认为,即使外国国有船舶只从事普通商务,它仍然不受内国法院的管辖。虽然这方便也有逐步松动的迹象,当时仍处于“公鸡已打鸣,天却尚未破晓”的状况。如果要对内国法院的管辖权作更显著的让步,有必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替代品。吴经熊不仅把握了当时国际法关于该问题的最新动向,而且也抓住了对国有商业财产诉讼管辖问题的实质,他说:“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问题,一方面,是私人个体公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国家之间友善关系的利益。后者显然比前者更重要,且当两者不能同时受到保护时,必须牺牲前者。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道德可能需要某些外国政府接受地方法院的管辖;但是必须记住的是,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法庭,而不是道德法庭;且法律就是那样,而非应该那样。”

u0000"}]}
下一章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