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
回顾近代中国法制的发展,吴经熊先生的学术思想与历史地位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吴经熊作为民国法学的一个杰出代表,在诸多领域均有十分出色的成就,他不仅是一位出色的法官和律师,更是一位学贯中西的文化大家,在法律哲学、比较文学、诗歌、中西经典翻译与诠释等领域都作出了不凡的贡献。尽管这位天之骄子年纪轻轻即以法学名世,作为法官他被誉为“审判席上的所罗门王”,作为沪上名律师他甫一执业即日进斗金,作为法学教授他执掌着当时法学教育的重镇——东吴法学院,作为立法议员他是中华民国法制的重要擘画者(他是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并且也参与了中华民国民法的起草),而且更令世人称奇的是,这些成就是他在30岁前后即已取得的。但正是这位当时的法学大家,在取得令世人艳羡的事功后,后半生却选择了诗歌、哲学和宗教来安放自己。在他去世前后的二三十年里,在海峡两岸,人们几乎已经将他淡忘。直到最近几年,他才慢慢重新跃入人们的眼帘。中国的现代化和民族复兴走到今天,在器物与物质层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制度与精神层面却仍然差强人意。回顾和研究吴经熊先生生平与思想轨迹,对于反思近代中国走向现代化和移植西方法制过程中的困顿、问题与解决之道,应当颇具意义。
吴经熊生于19世纪末,长于20世纪初,中国社会正经历晚清以前所未有的大变局。新的老的、土的洋的,各色人物、思想纷纷粉墨登场。法制据说那时也是救国的一个方策,而且还蔚然而成显学,习法者如过江之鲫,其局面不下今日之盛况,习者以此为出仕的终南捷径。燕树棠先生说,当时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出路很广——“可以在立法机关当议员,可以在行政机关为官吏,可以在司法机关当法官,最低就者也可以当律师”。但是,时局混乱、官场贪污、政治勾结,恰恰又证明了法律的无力与无用。对此,法律教育或许难辞其咎,但绝不是全部的理由。因为法律作为工商世界、宪政社会的支柱,无此,社会便失维系,所以,不奇怪法学是工商世界、宪政社会里高举、飙扬的学问。但若在转型时期、革命年代,掌权者又视法律为私器,法律、法律人的尴尬、难堪就非一般人所能承受了。门面上是国家所依仗的,可背地里却被要求竭尽所能地曲言迎奉,干的终究不过是粉饰、帮闲或帮凶的勾当。当此社会,法律人内心的纠葛难平,实在不能说是什么奇怪的事情。吴经熊一生与政治若即若离。在1924年4月5日学成归国前夕,他踌躇满志地对霍姆斯说:“本世纪将目睹世界最古老国家的再生,一个中西联姻的婴儿的诞生,我将在这场光荣的运动中发挥自己的作用。”(1)吴经熊立志要成为中国的孟德斯鸠。嗣后,因缘际会,再加吴经熊本人的学识和品行,不久便声名鹊起,星光高照。他是孙科的红人,后又受到蒋介石的垂青,与学界名流蔡元培、胡适、董康、王宠惠、金岳霖、徐志摩、温源宁、林语堂、全增嘏、马寅初、张君劢、邹韬奋、燕树棠、杨兆龙等人相唱和,并结交霍姆斯、魏格莫尔、施塔姆勒、惹尼、庞德和卡多佐等国际学术大师。作为沪上名律师,其更是商家争相延揽的对象,他还与青帮杜月笙有着密切的关系。(2)可谓红及政、学、商三界。20世纪30年代,吴经熊积极投身民国政府立法院,担任立法委员十余年,先后出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和外交委员会委员长等职。1949年年初,目睹政坛的倾轧与混乱,他对那时已经下野的蒋介石说:“我有50岁了,一个人到了50岁,应当知天命。我打算将余生投给教育和精神生活。我再也不会将时间浪费在政治上了。”(3)于是,他退出政坛,重返书斋。
20世纪著名比较法学家魏格莫尔(John Henry Wigmore)在《伊利诺伊法律评论》上对吴经熊1928年出版的英文论著Juridical Essays and Studies评论道:“当哲学家们变成了法官(能干的法官),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些相反的特征就被充分地统一在一个人身上了,这乃是一种异乎寻常的结合。这一异乎寻常的结合可以在吴经熊身上看到。作为一名法律哲学家,作者(指吴经熊)站在前列。对于评论者来说,本书最引人入胜的、原创性的、激发人心的部分是每篇论文的脚注……这些注释读起来像一个切斯特顿(Chesterton)的坦然的、亲密的、机智的游戏。遗憾的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作家达不到同样的自信和挥洒自如。”(4)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庞德(Roscoe Pound)则写道:“法律的艺术,吴博士用来指,通过权威性的技术和对权威性的格言的解释和应用,来获得法令秩序的目的。因此他不只是指司法过程,他的艺术也包括行政过程。但他的艺术和霍姆斯法官的一样,并不是一种现实主义,除了行政性的程序之外没有别的,每个程序又都只是法官的伪装背后的个人心理或成见或毫无拘束的直觉。……他对人和物的清晰洞见,也对他席前的当事人有同情心,这一切给了他的论说一种普遍性的品质,这是一个寻常的法官的作品所不能比拟的。”(5)温源宁教授在著名的小品文集《不够知己》(Imperfect U nderstanding)当中不无揶揄地评价他的朋友吴经熊:“John C.H. Wu,或吴经熊,在一些不相干、完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名字。……作为一名享有国际声誉的法学家,吴经熊并不只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学家。如果你问到上海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有人由于被一名舞女指控诱奸而罪名成立时——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他很可能会告诉你,他记不清楚刑法典上准确的惩罚规则,或者,他不知道这是不是法典上确有明文规定的一种罪行。他会答应你研究一下这样的问题,而当他被当事人聘为律师时,他会引述歌德、惠特曼和王尔德的诗句或言论向你讲解其中牵涉到的心理学和社会学问题。查看法律之类枯燥的工作,他会留给他的某个下属去做,他们能最有效地利用他们的才能到法典中发掘出相关的条款,并把事实整理得井井有条以备应用法典条文。吴经熊经常自豪地说,他总是以永恒的观点看待法律的社会功能,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永恒的问题。”(6)
相较于吴经熊的同时代人,当代学者更是不遗余力地赞美这位民国奇才。台湾学者曾建元博士称:“他名闻西方法学界,成为二十世纪初中国和欧美法理学交流和会通的重要桥梁,为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打开新的视野,不仅如此,他更参与了近代中华民国法制的擘画,包括《宪法》和《民法》的起草,致力于去除帝国主义在华的治外法权,并代表中华民国参与了联合国的创立。在近代中国法治化的历程中,活跃于中外法界舞台的吴经熊,可说是早慧的世界级法理学家。”(7)奥地利学者田默迪(M atthias Christian)教授认为:“吴经熊身为法律哲学家,很少人像他那样了解法律制度本身动态的发展,但他仍然肯定法律的根源是天理与人性,他是东西方对话中格外重要的人物,他为中国、甚至全人类的未来指出了明确方向。”(8)许章润教授则以为:“就法学来看,海峡两岸,偌大中华,亿万生灵,真正国际上混出点名声的,撒手西归后仍然有点回响的,实际上唯吴经熊先生一人而已。”(9)学博士及圆光大学名誉哲学博士学位后,携祝文英由汉城返抵台北。(出自台湾地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数据库)
就是这样一个人物,试图将中国的法律霍姆斯化,推动中国的宪政与法治,目的是改造中国,实现现代化。我们不能说他没有施展平生所学的机会和渠道。但吴经熊终究也未能成为中国的孟德斯鸠,反而逐渐淡出历史。是个性使然?是时运不济?抑或是其思想学说过于空洞、脱离本土现实?……吴经熊的学思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学术与政治、法律与社会的曲折、幽暗。这对于反思近代知识分子生存状态、参政方式、人格与权力,以及法治社会的建构与法学家的作用等问题,具有相当的意义。
二
对于吴经熊的生平以及法律思想,谈论者多,而实际深入研究者少。很多论者除了对他充满神奇的一生有所了解外,对他的法律思想并不具有深刻认识。在国内,近几年来,有关法学家吴经熊的研究成果陆陆续续有所增加。我们总体上还只是停留在对吴经熊的传奇人生的介绍和猎奇,以及对其著作的整理及翻译上。
第一,对吴经熊著作、通信、裁判文书等相关原始资料的编辑。研究吴经熊的最大障碍是吴经熊的著作不易搜集。吴氏一生笔耕不辍,著作等身,内容涉及法学、哲学、宗教、文学等诸多领域,但是这些作品因为长期战乱、流亡而四处散佚,再加上多数在新中国成立前以及海外发表,许多作品早已绝版。完整地编辑和整理吴经熊的著作,是对其研究的一个前提。1978年,吴门弟子洪玉钦为庆祝吴经熊的80大寿,翻译出版了《法学论文选译集》,他搜集翻译了吴经熊比较重要的5篇法理学与哲学论文,汇集出版,使得吴经熊晚年的思想重归汉语学术圈。(10)2005年3月,许章润先生汇集吴经熊以中文发表的大部分著作,编在“汉语法学丛书”中,仍以吴氏《法律哲学研究》旧名作为这本集子的书名,使得世人得以重新回顾吴经熊的思想片段。但是这部集子仅涵盖吴经熊的著作的一小部分,而且大多是其早期作品。2010年2月,孙伟博士整理出版了《吴经熊裁判集与霍姆斯通信集》,其中收集了吴经熊审理裁决的15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整理、翻译了吴经熊与霍姆斯之间的80封通信。(11)吴门弟子吴怡翻译了吴经熊的晚期著作《禅学的黄金时代》并在大陆出版。
第二,从人物的生平角度对吴经熊的生平及主要著述作了简介。最早介绍法学家吴经熊的是西北政法学院王健教授。他在《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上发表了《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该文对吴经熊的生平及主要著述作了扼要评述,该文的发表开启了大陆法学界研究吴经熊的热潮。台湾学者曾建元的《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在介绍吴经熊生平的同时,对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作了描绘。(12)2002年,吴经熊的《超越东西方》(Beyond East and West)中译本出版。该书虽为宗教自传体灵修著作,但书中有多章是吴经熊对其法律生涯的叙述。它的出版推动了吴经熊的法律思想的研究。孙伟的《吴经熊与东吴大学》考察了吴经熊与东吴大学的关系:从吴经熊求学、执教、执掌东吴法学院的经历,得出“吴经熊是近代中国著名法学教育家”的结论。(13)李秀清教授的《吴经熊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则以吴经熊在密大法学院的求学为线索,从另一个角度诠释吴经熊留学生涯的辉煌成绩。孙伟先生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研究了吴经熊1917年到1949年的相关法律实践,出版了《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制》一书。(14)
第三,从思想史的角度研究。湘潭大学法学院胡旭晟教授在其主编的《湘江法律评论》(第二卷,1998)上刊登了美国哈佛大学汉学家安守廉(William P.Alford)与沈远远合写的《“法律是我的神明”:吴经熊及法律与信仰在中国现代化中的作用》及《吴经熊与霍姆斯通信选——沟通两种文化和四代人的通信》两篇文章。前者通过对吴经熊法律哲学思想的分析以及对其个人抱负在当时中国环境下受阻状况的描述,挖掘出吴经熊在法律与信仰两方面之于中国现代化的意义。文章对吴经熊持同情的了解,见解深刻。后者是吴经熊与霍姆斯的通信选,这些通信展现了两颗不凡的心灵。1999年,吴经熊100周年诞辰之际,辅仁大学召开了“吴经熊博士百周年冥诞纪念”学术研讨会并出版了论文集。(15)2004年,奥地利学者田默迪(Matthias Christian)的博士学位论文《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的《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在《月旦民商法杂志》发表,试图研究吴经熊思想转化的轨迹以及其盛年入教之谜。2005年,王志坚的博士学位论文《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以吴经熊为例》以吴经熊为研究对象,剖析吴经熊的宗教信仰及其法律思想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了宗教信仰对法律研究的重要意义。(16)2007年,陈夏红在《中国法学文档》上刊发了《作为一个中国人——从<法律哲学研究>看吴经熊的学术谱系》,以许章润编辑的《法律哲学研究》一书为轨迹回溯了吴经熊的法学思想。
此外,还出现了4篇研究吴经熊法律思想的硕士学位论文。陈文炯的《法律信仰的基础——吴经熊后期法哲学述评》,从法律信仰的视角对吴经熊后期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述评。(17)李冬松的《吴经熊对霍姆斯法律哲学之承继与超越》,通过对吴经熊与霍姆斯法律哲学的比较分析,尝试对吴经熊法律哲学之地位进行初步评估。(18)廖歆颖的《司法独立与独立司法——吴经熊司法独立思想评析》,考察吴经熊关于司法独立思想的理论来源,分析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及意义。(19)卢燕停的《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之自然法思想探究》通过对《法律哲学研究》的研读,探究吴经熊自然法思想的体系结构,吴经熊自然法思想与古希腊的传统自然法、近代自然法以及20世纪兴起的自然法复兴运动之间的关联性。(20)
本书所采的研究方法:首先,使用文献研究法,系统地收集和梳理吴氏的著作以及相关文献,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以期客观地了解吴氏生平的全貌。其次,个案研究法,对吴氏生平的重大事件进行个案调查,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和发生背景,等等。最后,对吴氏的研究必然涉足法学、宗教学、历史学以及哲学的领域;客观、同情地理解吴氏的思想,必然需要运用上述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吴氏的主要著作系用英文写出,而且很大一部分尚未译为中文,因而,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其在国际学界的影响,不能忽略这些内容。
三
本书以吴经熊的人生轨迹为经,以其学术思想为纬,结合相应的时代背景,对于前揭问题,作相应之研究和探讨。
本书首先以吴氏生平为线索,具体考证、挖掘并展现其求学、成长以及社会活动的轨迹。其次,对吴经熊的法律哲学进行论述,重点介绍他的新分析法学、自然法思想及法律认识论;进而对吴经熊与霍姆斯两者的法律哲学进行比较,查寻吴经熊法律哲学与霍姆斯的渊源关系,及吴经熊法律哲学的特质。再次,吴氏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实证主义风气席卷天下、相对主义思潮根深蒂固的时代,是一个充满了怀疑、批判,打倒权威、颠覆偶像的时代,所以有必要将吴氏的法制思想与其际遇放在这一时代大环境下,予以进一步反思和评估。最后,如果我们将吴经熊的生命历程与法律思想,放在中国百余年来的大变局,放在现代性这一命题下观察,不难发现一个知识精英、法律学者当此变局的彷徨、求索、创见;他从欧陆到美洲,由西洋到本土,经历传统到现代,探寻、阐发各种思想资源以回应社会与人心的危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显现了中国百年来法与社会变迁的艰难而多彩的轨迹。吴经熊逐一检验了法学的各大流派,认为哲理法学重视理念而忽略现实,历史法学偏于法律的既往而忽略人民的当下生活,分析法学侧重实定概念的分析而远离鲜活的生活事实。吴经熊要调和上述各种理想,以期“极高明而道中庸”,为中国社会的变革辟出一条理路。
吴经熊借助的一直是一条普遍主义路径。所以,他没有明确地交代中、西方社会是否面临着同样的问题。(21)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社会上帝死去、诸神并立的时代。吴经熊形容西方社会的这种彷徨说:“现今的时代精神是怎样呢?用一句话来表明,我们可以说是怀疑和中心思想的缺乏。……到处是怀疑,到处是推翻绝对性、永久性、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实在是一个打倒偶像的时代。”(22)20世纪初的中国也有类似的彷徨,革命、改良、保皇;实业救国、教育救国、改良人种救国、科学救国、民主救国……诸此种种,不胜枚举。梅汝璈先生说,那时候的中国是缺乏中心思想的。(23)中、西社会症状倒有几分相似。所以,他说:“现今是个过渡时代,所以法学也只是带着过渡时代的色彩,这个时代的法学当然是批判方面、破坏方面居多,而建设方面、组织方面,即使有的话,也是很少。……就大体而言,现今的法学是趋重于情感的,以‘变’为前提的,正和过去的趋重于理知,以‘不变’为前提的法学针锋相对。”(24)
但现在看来,中西社会的这种彷徨,不过是转型期社会的一种苦闷和挣扎罢了。但是各自挣扎的环境和目的是不同的,西方社会是挣扎着要从工业化社会转型到后工业化社会,从自由竞争社会过渡到福利社会,从现代迈向后现代。中国则不然,她是要救亡,要重树一个文明古国的自立和自尊,要从前现代社会转型到现代国家。可见,尽管似乎都是处于社会转型期,两者的主题和目的完全是不同的。症状上或许有相似之处,主义横行、学说风起,当局者莫衷一是;可这貌似无主题、无中心思想,实则有着各自不同的主题和中心思想。
尽管中国从鸦片战争以来已经逐步嵌入到全球化的进程当中,西方世界的问题不断地突破疆域的界限,而演化为世界性的命题,但是中国仍然还是有她的核心问题与有别西方的主题思想。虽然这个地域性的主题不免受到全球性的主题的影响。本书认为,霍姆斯和埃利希等西方哲人对于自身社会的观察、对于形式法治弊病的揭示不能适用于吴经熊时代的中国。法学和司法的演进无疑因应着各自国家的时代需求,比较法学可以提供灵感,但是能否直接拿来作为药方,却值得我们仔细思量。
吴经熊是个世界公民,长期以来对于国际法有着理想主义情怀和乌托邦式的精神。他毫无保留地肯定人作为主体和目的的至高价值。国家也好,国际法也罢,都应当为了人存在,为人服务。但是人从来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或是以阶级、或是以种族的名义出现,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也无不以维系本国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公共服务可以在国内法中取代主权而成为根基,但是国际法中,因为文化以及价值观的冲突,却不免对“何谓公共服务”存在争议。
吴经熊的夙愿是致力于成为中国的孟德斯鸠,对于这一点,吴经熊开始是丝毫不掩饰的。上海沦陷后,吴经熊对于国家与个人的命运夙夜忧思,重新皈依天主教,试图为自身、也为中国文明找寻一条超越之道。他在《超越东西方》中的一段夫子自道,在我看来,是理解吴经熊生命以及思想演化轨迹的一把钥匙。他说:
我经历了两次生命的重演:一次是在我妈妈的子宫里,一次是在我出生后。虽然还不到四十岁,我却像至少活了十个世纪之久。开头我是宗族中的一员,崇拜祖先:但现在我成了一个世界公民,期望人类的未来。父母为我选择了妻子;而现在我的两个儿子自己选择了妻子。我是在煤油灯昏黄的灯光下出生的;我的孩子第一次见到的光则是电灯光。我的童年是在中世纪度过的;我十多二十岁时,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自由主义:从30岁到如今,我又回到了与我的出发点很相象的社会团结主义。我就像一头被拴在老式的磨石上的驴,整天不停地转啊转啊,但就是走不出屋子。每一步都像是相对上一步的进展,但最终我和磨石的距离和我开头时一样远。我恨几何,因为圆圈的定义对我个人来说是一种污辱。
我不是达到了某种结合吗?为什么写的东西看上去还像一个没有找到休憩之地的人呢?实际上,没有任何实用的或自然主义的解决办法能满足我灵魂的深层需要。真正的综合只有在你被恩典抬升到一个超离相互冲突的观点之上的领域时才可达到。(25)
吴经熊是个世界公民,他的学说具有很强的普适特征。吴经熊认为,“如果说儒家将人类看作一家,那么道家就把整个宇宙视为一体;如果说儒家从人际关系的和谐中找到快乐,那么道家就是从人和大自然的和谐中找到快乐”(26)。道家的乐趣,就是超然、天马行空之乐。如果说儒家的乐是充实之乐,那么道家之乐便是空灵之乐。前者之乐,来自努力与行动;后者之乐,则来自无为与恬淡。前者属于人群,后者则属于宇宙的。天主教表现出融合儒道的趋向,圣保罗在《哥林多后书》第五章第十三节说:“盖吾人之醉为天主也,而吾人之醒,为尔曹也。”庄子的全德的神秘主义之路和基督教神秘主义的神修是“途径雷同”的,即庄子的“外天下”、“外物”、“外生”三个步骤相当于神修的炼净之路。入于不死不生就是窥见永生的端倪,这一步相当于融化性的合一的开始,导向完成之境而达到无比的平安。透过基督的启示,认识各民族所蕴藏的精神财富,认识整个宇宙神秘的道及永恒之规律。道即把我们导向天主之道的指针。可见,吴经熊的自然法思想就是建立在这种直觉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之上的。在吴经熊看来,尽管理性构成了人类最重要的认识工具之一,但它在我们追寻终极价值的历程中,仍然只是一个工具性的角色。唯有直觉的知识才可以引领我们到达“永恒幸福的彼岸”(27)。可见吴经熊的雄心在于会通与超越中西方,就个人的生命与体验而言,他或许已经做到了,至于是否具有普世的意义,却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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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安守廉、沈远远:《“法律是我的神明”:吴经熊及法律与信仰在中国现代化中的作用》,季美君译,载《湘江法律评论》,第2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8、222页。
(2)据说吴经熊与杜月笙是拜把兄弟,为了东吴法学院学生毕业后能够更好地发展,以及更好地认识社会,他还鼓励学生拜青帮老大为师。吴经熊在杜月笙去世后,论及杜月笙之生平,认为杜月笙的毕生作为,发扬了传统侠义精神,“济弱扶倾”;而且认为杜月笙敬重斯文,礼贤下士。这些都增添了吴经熊身上的疑团。参见陈守义主编,宁波市政协文史委、政协鄞州区委员会编:《鄞县籍宁波帮人士》,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页。
(3)吴经熊:《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雷立柏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93页。
(4)转引自吴经熊:《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雷立柏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5)Harvard Law Review,1937.转引自上引吴经熊书第139页。For those who come before him(Judge)在法律文献当中有特殊含义,周伟驰先生译作“对找他的人”,似不太确切,应当是“来到法庭上或法官席前的人”的意思。
(6)温源宁:《不够知己》,江枫译,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357、358页。
(7)曾建元:《吴经熊与何姆斯书信研究·序稿》,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2188,最近于2010年7月28日访问。
(8)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作者自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关于法律的知识品格与人文类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0)吴经熊:《法学论文选译集》,洪玉钦译,文化大学城区部法律学系印行,1978年。
(11)参见孙伟编著:《吴经熊裁判集与霍姆斯通信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另外台湾曾建元博士正在进行“霍姆斯与吴经熊书信研究”,并组织翻译霍姆斯与吴经熊书信集,据介绍共有106封信件。但是目前尚未出版。参阅曾建元:《吴经熊与何姆斯书信研究·序稿》,http://www.jus.cn/Show A rticle.asp?Article2188,最近于2010年7月28日访问。
(12)曾建元:《跨越东与西——吴经熊的人与法律思想素描》,参见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四辑)“二十世纪汉语文明法学与法学家研究专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孙伟:《吴经熊与东吴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14)孙伟:《吴经熊与近代法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15)辅仁大学校牧室编:《吴经熊博士百周年冥诞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辅仁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王志坚:《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以吴经熊为例》,台湾辅仁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17)陈文炯:《法律信仰的基础——吴经熊后期法哲学评述》,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8)李冬松:《吴经熊对霍姆斯法律哲学之承继与超越》,湘潭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9)廖歆颖:《司法独立与独立司法——吴经熊司法独立思想评析》,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0)卢燕停:《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之自然法思想探究》,重庆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1)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许章润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22)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许章润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190页。
(23)民国22年8月《时事月报》,专文栏第103。转引自吴经熊前引书,第189页。
(24)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许章润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25)《超越东西方》,第159—161页。
(26)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书局1981年版。
(27)吴经熊:《内心悦乐之源泉》,台北东大书局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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