禫服

禫服

在扬州日,有广西旧属某州判来谒,自言丁本生父忧,服甫阕,将仍还广西。余顺口问曰:“禫服亦已满乎?”某茫然不知所应,盖实不知期服之亦有禫也。余曰:“君殆只知三年之丧有禫,而不知期之丧,古亦有禫;只知二十五月之丧为三年,而不知十五月之丧,古亦为三年也。”时客中无书,只手录有孔巽轩先生《礼说》一条,遂检示之。孔云:“《丧服小记》称为父母、妻、长子禫,据礼妻为夫、臣为君亦禫。《记》无文者,三年之丧必有禫,自不待言。”此以父母、长子与妻并举,则通谓期有禫者也。为父母禫,盖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亦然;为长子禫,盖庶子为其长子亦然。凡父母、妻、长子并有三年之义,虽持重于大宗者不贰斩,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犹当有禫;或疑不杖期并无禫,非也。《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有练、有祥、有禫,故亦通称三年。假令遭丧于甲年之末,除禫于丙年,前后已涉三年也。《春秋左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后与太子。《墨子》曰:“君与父母、妻、后子死,三年丧服。”后子者,为父后之子,即长子也。是妻丧禫期兼得三年之称也。盖有二十五月之三年,有十五月之三年,亦犹大功有七月、九月之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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