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进行评估的两个主张仍然是:(1)不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人权观念;(2)我们不应该要求那些国家遵守不同于他们自己的人权观念。我准备用以评估这些主张的具体方法是建立在前面部分已经考察过的当代人权理论的基础上的。这些文献在一些领域具有相当的说明力,但在其他领域则显得过于贫乏或不可靠。它对一个权利概念与另一个权利概念具有区别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并没有解释,对各个国家和传统内部的许多差异也没有予以考虑。新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权利话语所贡献的资源也并没有进行充分地挖掘。除了最近出现的一些例外,中国真实的权利话语历史一直都受到忽视。所有这些问题都对理解我们能否以及以什么方式发现中国存在独特的人权观念非常关键。我也需要搞清楚我所讲的道德多元主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怎样与那种认为中国的权利观念可能与各种西方的观念完全不同的观点联系在一起。最后,我在前面已经指出,当我们发现多元主义很成问题时,对话和相互开诚布公就可以成为克服多元主义很有价值的策略。接着,我将与现代中国权利理论家开启这样一种对话。
在第2章,我将开始通过展开罗伯特·布兰顿的思想引入一种思考诸如何为概念、它们怎样依赖于社会规范以及它们如何各不相同等问题的方法。布兰顿的理论可以使我们明白,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愿意,我们如何还能进行交流。他强调将交流作为一种合作性实践的思想与我在后面的章节中将要展开的跨文化道德对话的思想非常契合。布兰顿的著作对于理解观念差异的主张进而理解多元主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其著作的高度专业性可能使非专业人士很难理解。因此,这一章节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要使布兰顿能够为哲学家以外的人所理解。
为了评估刘华秋的第二个主张,我需要探讨多元主义可能导致的后果。第3章将以阿兰·杰巴德所提出的优秀理论作基础,展示人们在遇到拥有似乎完全不同的道德信仰的群体时会面临的问题和选择。这一章的结论相对比较抽象,这既意味着这些结论将具有超越中国与人权关系辩论的适用性,也意味着我们必须等后面的章节做进一步的具体阐述后,这一章所做的思考才能为是否能够将我们的人权标准适用于中国人这个问题提出建议。
然后,我将转向本书的历史部分。在第4章,我将首先回顾新儒家对合理欲望所做的争论。在这些争论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权利话语一个受到忽视却非常重要的起源。这一章论述了一个强有力的新儒家传统在16、17和18世纪的发展过程。在第5章,我考察了中国权利话语在19世纪的各种源头。我集中注意到了像“权利”和“民权”这两个术语的用法,它们至少部分地对应于“rights”和“people’s rights”。这个过程非常复杂,传教士、国际外交官、日本自由主义者以及中国的学者都在其中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些起源与新儒家在后面章节描绘的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起,都有助于使那种认为道德话语拥有混乱、复杂和偶然历史的观点具体化。普遍共识就是某种人们都不得不为之努力而不是他们可以假设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