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些解释对理解中国的权利观念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们也通过忽略问题的另一重要方面而扭曲了我们的观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的传统也在促进思想家们发展权利观念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认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为了看到这一点,我们应该重视儒家思想中存在的一些重要分歧,尤其是在它已经发展成一种现在我们称之为新儒家传统的时候。正像其他传统一样,新儒家在内部也是多元的,21正像我在第4章将会说明的那样,许多人就强调满足人民欲望的重要性。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一些中国的权利思想家都有意识地走向这种新儒家传统并且为这种传统所激励。只有当我们给予这种与传统的联系应有的地位时,我们才能开始用中国思想家们的方法理解世界;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我们才会将它们视为一种创造性、批判性的而不只是消极的、反应性的并且有限的存在。
一方面,有很少的著作涉及了新儒家传统与权利话语的关系,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开始认为,经典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即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早期儒家传统,是与人权相容的,它甚至能够积极地促进人权。这种著作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它将经典的儒家思想与整个中国传统等同起来了,并且假定中国的道德话语都是静态的。例如,一篇最近发表的论文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的每一个条款都要么可以从经典的儒家思想中获得极大的支持,要么至少与经典的儒家思想不相冲突[Chen 1999]。但是,即使这是真的又如何呢?今天已经并不存在经典的儒家思想,甚至在几个世纪前就已经不存在了。如果中国文化是否与人权不相冲突的问题非常重要,那么,我们就需要考察一下更近代的中国文化,并且考虑到其复杂性。那种认为在经典儒家思想中可以找到对权利关注的观点所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它们对经典儒家思想和权利思想都太过于随意。权利拥有一种独特的、使之区别于义务和理想等其他道德承诺的概念结构。在《论语》一些反映民本主义的章节中,可以发现的人文主义理想当然与《世界人权宣言》中用非常笼统的断言所表达的理想相一致,但是,这与在《论语》中发现“权利”完全不是一回事。当然不可否认也确实存在这样一种视角,从这种视角出发,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类比较也具有潜在的重要性。在当代中国思想家正试图在共产主义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新的中国道德话语的意义上,重新认识《论语》和其他经典著作与重新发现本世纪初的权利话语一样可能会很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