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过来说,若非如此,则实证主义的诸多努力将会遭到历史及社会事实之潮涌的报复,一旦与提供统一性法则的主观意识发生脱离,就势必将历史及社会实在的研究果实消解为一系列不相关联的偶然事件和个体性事实,自然与历史之关系的康德式古老难题不但不能得到解决,随之一同归于消散的还会包括伟大的人道主义时代有关人之伦理尊严的普遍主义设定。
萨维尼(Friedrich Karlvon Savigny)通过对罗马法在中世纪及近代欧洲的历史证据的细密研究,重塑了罗马法之历史的非理性特征;据此,萨维尼认为法律乃是导源于特定的文化共同体,因此并非从一般的或者普遍性的原理中推演而出;这实际上意味着法律在本质上的非理性性格,而立法以及法律本身作为独特的个体性事件,则是对特定文化共同体的特质的反映。这种文化共同体的特质就是所谓的“民族精神”。尽管萨维尼力图将“民族精神”这一纯粹理智建构的概念予以实体化,但这一概念本身显然并非是用来描述或者概括具体的、可感知的社会实在或者过去的历史事件的,萨维尼始终只能给予这个概念以一种非常隐晦不明的逻辑地位,如果可称得上某种逻辑地位的话。但萨维尼赋予“民族精神”的形而上学地位则是再明确不过的,在萨维尼看来,“民族精神”本身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整体是先在的,也是先于理性的;确切地说,它不是无数文化现象、可感知现象的万流归宗的产物,不是任何事物的产物,恰恰相反,它是所有这些现象和社会—历史实在的本质性基础;在此,萨维尼复活了教父哲学和中世纪神学的流溢论,认为一切现象皆从“民族精神”这一形而上学实体当中流溢而出。于此便形成了关于社会实体的“有机论”观念,这一观念否认“原子论”式的民族和政治—历史观念,宣称个人具备不可拆解和不可分析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同民族精神及其人格的同一性是类似的,并以一种非理性主义的方式相互镕铸在一起。据此,启蒙运动所提倡的“普遍意志”便也成为一种从更高级的形而上学实体中流溢而出的东西,从而不再具备自身的创造性和独立性。在现实的政治—历史领域,这意味着一场彻底的手术,彻底摘除了启蒙运动赋予“普遍意志”的变革力量的来源;最终,此种非理性的保守主义认识论将“普遍意志”成功地蜕变为某种非理性的、类似于施穆勒(Gustav von Schmoller)所谓的“道德”这样的不明之物。在此种“道德”实体的笼罩之下,知识与直觉之间的界线也隐没在黑暗当中,无法辨识,甚至它们就是一回事情。
一种不可知论的、彻底失败主义的政治—历史观念也便由此催生,这种观念实际上类似于一种神秘主义的宗教信仰,一种不具备分析性表述之可能性的流溢论,正如马克斯?韦伯在评论此种观念在方法论上的奠基者罗雪尔(Wilhelm Georg Friedrich Roscher)时所描述的那样:“对罗雪尔来说,事件的终极的、最抽象的法则,也即黑格尔意义上的"最一般"法则,构成了"上帝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