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9条概念混淆与不正确解读(6)

8.离婚财产分割,守方要注意哪些雷区?

如果你是个富裕人士,或者生在富贵之家,即便是夫妻,财产被对方惦记上恐怕也是个大概率事件。作为律师,我们的职业道德通常要求对人性保持普遍的悲观,并为客户做好万全之准备。

要防守这些“婚姻猎手”,首先要保持头脑冷静,在签署自己的名字前,需要将文件拿去咨询自己的律师,知乎上有专业人士对香港富豪的长达数百页的婚前协议非常有研究,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在中国的婚姻法体系下,防守工作除了婚前协议的谈判,更要注意任何可能被定义为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

如果你听过老一辈人的离婚逸事,你一定会知道一个概念叫“八年之变”。简单地说,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抵触,已经不再适用了。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所有想要创业的青年才俊,公司注册登记和出资协议的时间点需要把握好,以免离婚教训重演。

如果共同财产中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或者还没有来得及上市的股份时,按市价分配往往有困难,譬如估值就有很大争议,这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股权的比例份额直接分蛋糕。而即便股权登记在婚前,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会被认定为收益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将是很大的一部分利益。通常需要注意,最好不要让另一半担任公司内部的职务,以免被认为其对公司的经营壮大做出过贡献。

婚后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购房款通过自己父母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并要求父母以书面方式,明确这一行为是仅针对个人而非夫妻的赠与,且这一协议最好办理公证。这样在离婚诉讼时,房屋将会被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被剔除出共同财产的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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