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9条概念混淆与不正确解读(7)

9.离婚财产分割,攻方要盯住哪些缺口?

当然了,作为律师,我们是不会对客户的需求进行价值判断的。如果客户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向对方争取尽可能多的财产权益,律师也必须全力以赴。

作为攻方,除了要了解守方的思路和法律依据,还需要知道一些其他知识。首先要了解的是,在恋爱阶段,如果对方为表诚意,提出要赠与房产(俗称“加名字”),可千万不要被一份签了字的合同给忽悠了,只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所以光是一张合同,诚意并不足够。

而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并不一定要等到离婚以后,在婚内就可以开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能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在还未离婚时就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察觉到对方有任何转移财产的可能和行为,也可以申请对对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如果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转让给自己,也需要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除非过半数股东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才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所以试图获得股权并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情。

如果要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最好是要股东会决议,但往往另一方会阻挠,或者决议本身无法获得;也可以通过私下渠道和其他股东秘密谈判,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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