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9条概念混淆与不正确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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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有关婚姻、爱情、家庭的提问隔三差五就会出现,而名人、明星的婚恋也往往是最为吸引眼球的社会热点。这类话题之所以能在互联网和流行文化中长盛不衰,则是因为其普遍性和普适性,无论你是显贵名媛,还是穷酸宅女,几乎所有人一生中都会遇到爱情与婚姻。

但并不是所有的玫瑰色都能持续到最后,越来越高的幸福阈值、越来越难以取悦的年青一代、对生活质量日益增长的期望值,都使得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难以为继。陡然增长的离婚率告诉我们,离婚对大多数人来说,恐怕不再是个小概率事件。当无限美好最终成为一地鸡毛,我们在撕破最后的颜面,对簿公堂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1.出轨到底可以不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约炮”、“出轨”这类事情在今天早已屡见不鲜、时有耳闻。不过,尽管这些丑事听着很气人,但遗憾的是,如果细究的话,这却并不是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虽然在基本原则中写入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条款,但在具体立法上保持了节制和谨慎,没有无限扩大忠实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将导致离婚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见,如果并没有达到同居的程度,仅发现有所谓“约炮”、“出轨”、“一夜情”,并不会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给予过错方以经济上的惩罚,以提高其过错成本、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的方法来惩恶扬善,并最终达到保护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目的。但与普通大众的思维角度不同的是,立法者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过错都施以同样的惩罚。否则可能导致一个人犯了小错就破罐破摔,最终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但大多数人对此并不了解,误会也是普遍存在。有很多人以为只要发现了、抓住了“偷情证据”,在离婚诉讼时就能多得赔偿金,于是费劲儿去“捉奸”,出尽八宝地搜集另一方与其他异性有染,乃至“暧昧”的各种证据,并自以为可以因此获得有利的损害赔偿。但这里要提醒的是,只要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从法理上便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所要保护的根本,乃是大格局下的一夫一妻制的制度本身,如果仅仅是一夜情、婚外情、嫖娼等偶发的性行为,不至于危害到一夫一妻制,那么在这种时候法律往往是沉默的。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即公开的一夫一妻制而已。对于过度的“捉奸”、“侦查”行为,法律并不鼓励,而且这类行为还有侵犯对方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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