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谨慎区分这两种行为:一是只适合加以责备和非难的行为;一是可以用暴力来惩罚或防范的行为。区分的时候要把握一个度,连司空见惯的寻常好人好事都做不到,就应该受到责备,而任何超过一般标准的善行都值得赞扬。介于二者之间的一般的善行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比如,作为一个父亲、儿子或兄弟,对亲人的态度如果跟多数人一样,好像就没什么可褒贬的。但是,如果有人对我们异乎寻常地友好,让我们受宠若惊,就好像应该得到好评;相反,如果有人对我们出人意料地冷酷,就要受到谴责。
可是,即使在地位平等的人之间,也不能用暴力强求最普通的好意和善行。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每一个平等的个体都有权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也有权要求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给予某种惩罚。任何慷慨大方的人在看到别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都会表示赞同和理解,并且常常愿意相助。如果有人遭到袭击、抢劫或者谋杀,所有的邻居都会震惊不已,而且认为自己应该救人于水火,或者为受害者报仇。但是,如果父亲对儿子缺乏正常的慈爱,儿子对父亲缺乏正常的孝敬,兄弟之间缺乏正常的骨肉之情,有人缺乏同情心以致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这些行为虽然人人都可以责怪,但任何看不顺眼的人都无权强迫人家做得更好。这种情况下,旁观者或者同等地位的人,如果大打出手就会被看做蛮横无礼之徒,能说服教育,别无他法。
有时,当权者确实可以强制那些统治下的百姓彼此以礼相待。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还有其他许多强制性的慈善行为。市政官员不仅有权惩治暴行以维护社会安定,还有权建立良好的行为规范,防治各种歪风邪气,以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为此采取立法的手段,禁止市民之间你争我斗,要求大家尽可能与人为善。如果君主命令大家去做那些无关紧要的事情,此前置之度外也不会受任何追究,而违抗命令的话就会受责备和惩罚;那么,一旦他命令大家去做那些此前如果不管不问就会受严词指责的事情,违抗命令者受到的惩罚肯定更为严厉。
然而,立法者在执法的时候,必须态度谨慎,如履薄冰,做到公正和适度。对法律的全盘否定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动乱,使国家受到骇人听闻的暴行的威胁;执法过于严酷又会破坏自由、安全和公正。
遵行正义是一种正确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和赞同,但是它并没有任何真正积极的善行,所以不值得感激。绝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不让我们去伤害别人。在地位平等的人之间,好像不能随意惩罚一个仅仅缺乏善心的人。但是,为了努力行善而作出巨大牺牲的人显然应该得到最丰厚的回报,他们伟大的义举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最热烈的感激。一般来说,侵犯正义的人会遭到惩罚,但是遵行正义的人似乎不会得到任何奖赏。比如,如果一个人仅仅做到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也履行了全部的正义法则,做了所有该做的事情,或者与他平等的人可能用合适的手段强迫他去做了这些事情,那他的确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奖赏的地方,他只是遵守了正义。但是,如果他不做,可能就会受到惩罚。通常我们只要安坐家中什么事都不做,就丝毫不会违反有关正义的所有法则。
上帝赋予我们最伟大的法则似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复仇。我们认为,应该用仁慈慷慨的行为来回报那些仁慈慷慨的人,应该用冷漠或愤怒的行为来惩罚那些没有良心且该被排斥于人类感情之外的人。后者只能生活在毫无人情味的群体中,就像身处广阔冰冷的沙漠一样。我们应该让那些违反正义法则的人意识到自己对别人的犯罪,这些人根本不会因为担心别人的痛苦而克制自己,我们只能用他们畏惧的东西来震慑他们。只有做到问心无愧、严守正义法则、从不伤害别人,这样的人才能得到邻居们对他的尊敬,并给他同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