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对别人的幸福产生的影响这方面来说,人的品质分为两种:有益的和有害的。

实事求是地说,人们不道德的企图或恶行之所以让他人愤怒,一是因为它破坏了别人的幸福;二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中的正义原则。制止和惩罚犯罪是法律的威严所在。人们因惧怕这种威严而不敢破坏他人的幸福,这也是所有的政府机构费尽心机希望做到的。各个国家和政府都制定了民法、刑法。所以,究竟哪些行为破坏了他人和社会的幸福这一命题应该成为最重要的学科——自然法学——的研究重点。然而,到目前为止,自然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其进行详尽的探讨。不过,最正直无邪的人在法律不能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保护的情况下仍然会尊重那些不破坏他人幸福的人。这种品质还与其他美德(比如说对他人的同情、伟大的人道和高尚的仁义)紧密连接在一起,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就会受到高度的尊重甚至崇敬。显然,人们对此已有充分的了解,所以无须赘述。

本篇中,我们只想试图说明天性体现出一种调节次序。据此,我们有限的善行通常先指向个人,再指向社会。显然,作为一种较高的智慧,调节天性在这里也指导着一种次序。并且善行的必要性和有用性的大小程度与这种智慧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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