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物质生产与社会再生产(3)

今天的中国需要重新思考马克思说过的那些话,包括:“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同劳动疏远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正像他把他自己的生产变成自己的非现实化,变成对自己的惩罚一样,正像他丧失掉自己的产品并使它变成不属于他的产品一样,他也生产出不生产的人对生产和产品的支配”。“物质生产的领域”是怎样为“社会再生产的领域”所支配?实体经济为什么会被虚拟经济所支配?而这就是因为:既定的社会价值尺度和法则支配着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一切生产领域,而发达国家的极少数资产阶级恰恰是通过占领人类社会再生产领域、垄断社会法则和价值尺度,方才实现了对于人类劳动的剥夺,完成了对于世界的统治。

因此,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这并不是由市场那个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所决定、所能够轻易左右的,因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这是由社会再生产领域——由社会法则和价值尺度的制定者们来决定的。

但是,某种经济学却告诉我们说:市场是理性的,消费者是理性的,因为他会“用钞票来投票”,这迫使社会生产那些能够“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产品,从而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的一般观念。

而对马克思来说,这样的一种学说只是达到了幼儿园的水平而已。经济学教科书里所说的那种“抽象的消费者”也仅仅是个观念而已,它并不存在于现实社会里。在现实社会里,消费和消费行为都是分裂的,富人是具有最大能力的消费者,但他们的消费却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即为了通过消费彰显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力,劳斯莱斯、联排别墅不是社会的真实需求,但是,它们却反映了现实社会一小撮最具消费能力者的“品味”(商品社会中人表达信仰的特殊方式)和价值尺度,而这就是商品“拜物教”,它是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逻辑的实质。

马克思说,商品并非简单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也并非劳动和劳动者所赋予的,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再生产领域的垄断者即社会法则和价值尺度的制造者们赋予的。所谓商品的“二重性”是指:一方面,商品是各种不同的社会劳动的产物,它表现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商品又是社会再生产的产物,表现为植入人们头脑中的社会法则和价值尺度,是人们头脑和精神的产物,是现代人的宗教信仰和价值依托,它表现为商品的“价值”。

作为价值,作为与生产劳动相对立的社会再生产的产物,商品中并没有凝结着什么“社会一般劳动时间”。商品中所凝结着的,乃是现实社会的权力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就是指资本的支配地位。由于资本法则统治着社会、分裂着社会,并与劳动和劳动产品相对立,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发展的速度总是赶不上资本扩张的速度,消费永远不可能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它只能扭曲社会需求,它反映的是一种扭曲(异化)了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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