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发达社会里,成年、成家后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但另一方面,许多研究指出,工业社会中核心家庭并不是孤立的,家庭纽带和亲属间相互援助的模式和情感上的支持依然存在,“只有否认孤立的核心家庭概念,才有可能把家庭理解为与社会中其他社会体系相联系的功能性社会体系”(Sussman,1959)。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亲属网络依旧发挥着积极作用,承担着相互支持和非物质性的感情交流等重要功能,与核心家庭仍保持着密切的互动,但是失去了对核心家庭的控制和支配权力。
所以,在发达社会里,正常情况下,成年子女组建的核心家庭独立,但与父母和兄弟的家庭保持着尽可能密切的联系,也会比邻而居,但是,彼此间很少有物质与经济上的资助与扶持。进而,在西方,个体化之后,个体是自己的主宰,为自己的一生包括为自己的老年负责。正是依赖这一以人的个体化为前提的核心家庭制度,西方发展出了与这一接力模式相匹配的养老福利政策。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中西方社会在解决抚幼养老和世代继替问题上采取的是不同的均衡模式。不同于西方的接力模式,中国是反馈模式(F1→F2→F3→Fn)。中国的反馈模式是一种代内均衡,每一代人都既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又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后及身还给甲代,取予之间也是均衡的”(费孝通,1983)。
最近的一些研究促使人们关注现代化背景下中国社会的个体化现象(阎云翔,2012)。在中国,每个人都比过去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与选择权,在当前的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每个个体都是中心,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个体不再愿意为了集体的利益和家庭的绵延不绝而牺牲自己;相反,他们都通过家庭的运作来寻求自己的利益和快乐(阎云翔,2012)。但这样的个体化似乎并没有改变代际供养上的反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