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2)

这时,相对于严格轮流程序,安和本都将更欢迎安—安—本—本—本—本这个选择顺序,因为它使安的偏好几乎得到100%的满足,同时满足本67%的愿望,而严格轮流程序将只能满足安50%的愿望(假设本选择了安偏好的2个项目当中的1个),同时也只满足本50%的愿望(他只获得3个项目而不是4个)。

因此,严格轮流程序是否有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各方比较项目集合体能力的假设前提。在依项目比较的基础上,如果各方作出真诚或复杂的选择,严格轮流程序就是有效率的。但是当各方不被局限于各项目比较的范围里而是可以比较整个项目集合体时,便可能存在使双方都获利的其他选择顺序。

平等

在严格轮流情况下,难以对是否平等作出判断。仍然以安和本为例,两人必须划分房子、投资和养老金等财产(暂时忽略监护权)。假如本首先选择而不是安,同时运用真诚和复杂战略,结果本得到了房子和投资,而养老金归安所有。人们也许会问,将房子和投资(本最偏好的两项)分给本,将养老金分给安,这个分配方案平等吗·

因为我们不知道房子和投资在本心中以及养老金在安心中各占多大比重,所以我们无法判断,根据各项目在本和安心中的价值,他们所获得的是否在价值上相等,但我们可以判断,每人必须至少分得的有多少。

因为本把房子和投资分别排在第一和第二位,他肯定会以为,他至少已经获得了总价值的2/3———排在最后一位的养老金的价值比重不会超过1/3。相比之下,假设养老金虽然是安的首选,但在安心中它的价值不过是所有三个待分配项目总价值的1/3。那么,根据两人对各项目价值的判断,安只得到了1/3,而本得到了2/3。

然而,如果安觉得养老金的价值在所有待分配财产中的比重超过2/3,而本认为三项财产的价值基本相同(所以,本获得的财产只是所有财产的2/3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安分得的财产可能多于本。由此,仅根据当事人给各项目的排序,无法判断严格轮流程序是否具有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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