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普遍价值(universal values)至今也尚未有良好定义,因为缺乏判断什么是普遍价值的普遍标准——这算是对普遍价值的一个反讽。在逻辑上说,普遍价值至少意味着(1)有一些价值是普遍的,并且(2)这些价值是普遍好的。关于(1),如果一种价值对某事有效,就必须对相同的每个事情都有效,或者说,对一个事情有效就对任何与之相似的事情自动生效。可以称为“无歧视”的普遍传递性。这是清楚的。但是关于(2),“普遍好”的含义却不是清楚的,因为普遍性并不分析地蕴含(analytically implies)普遍好。普遍好的事物必定同时是绝对必要的事物,因此,如果引入“必要价值”(necessary values)来定义普遍价值,必要价值必定是普遍好的价值,否则就不必要了。可见,价值的必要性是理解价值的普遍性的关键。只有当一种价值同时是必要和普遍的,才是普遍好的价值,也就是普遍必要价值。
价值的普遍必要性至少有两种求解方式,一种是以个人为分析单位,求适用于每个人(applied to everyone)的价值;另一种以关系为分析单位,求适用于任何相互关系(applied to every correlation)的价值。这两种求解方式的效果颇为不同。
如果采用个人为单位的求解方式,要证明一种价值是普遍必要的,就必须考虑每个人的偏好,于是存在这样的可能情况:(1)人人所求(all wants)。人人都想要x,这只能说明x是普遍的欲望对象,并不能说明x是普遍正当的。(2)普遍推广(universalization)。经典的康德原则是:“如果我承认原则x,那么我同意x对每个人有效。”康德原则能够堵住“人人所求”的漏洞,但无法对付多元方案的冲突问题。比如说,某人同意每个人都做基督徒,或者,某人同意每个人都吸毒,显然不可能普遍接受。可见,在存在多元方案的情况下,普遍推广是无效的。(3)一致同意(common consent)。这是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可惜仍然并非充分有效。众心一致只能证明x被普遍承认,却不能证明x是普遍有益的。所有人一起犯错误或集体堕落并非不可能,比如现代人集体默认以预支未来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以超出实际需要的方式享受生活,诸如此类。可以看出,以个人作为分析单位难以求解普遍必要价值。
如果采取以关系为单位的求解方式,考虑的是任何人之间的可接受关系。于是,普遍必然价值意味着:(1)普遍受惠。如果一种关系形成普遍受惠,每个人都会同意。普遍受惠排除了一致同意所蕴含的最坏情况(集体不受益)。普遍受惠总是蕴含一致同意,而一致同意未必蕴含普遍受惠。以关系作为分析单位的优势是以客观效果的排序取代了偏好加总,这样更符合理性标准。(2)普遍兼容(universal compatibility)。如果一种关系能够保证互相兼容的合作,那么每个人都会同意。普遍兼容关系并不干涉任何生活方式,而且,兼容关系没有优待任何特殊群体,而是对称地惠及各方,就是说,优先的是关系而不是某一方的特殊利益。因此,普遍兼容的关系能够有效解决多元方案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