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政治仍然必须面对欲望、精神和情感的问题。解释了理性之“思”(mind)不等于就能够解释人情之“心”(heart)的问题。理性原则虽然可以在概念上解释政治合法性,但仍然还需要实际被承认才能发挥作用,就是说,“思”还需要“心”的认可才能生效。政治公正意味着政治合法性,因为我们想不出比公正更公正的事情,然而,公正的概念属于哲学,对公正的实际理解才是政治,人们实际上认为公正是什么样的,才是真实问题。这意味着,公正概念一旦落地,就不得不求助于人们主观偏好的证明,客观性被悬搁了,主观性变成了真凭实据。既然公正必须求证于主观意见,我们就需要分析公正的几种主观可能的证据:
P1: 一个制度是合法的,当且仅当(iff),它是所有人一致同意的制度。
这个标准最为完美,但过于苛刻,事实上做不到,甚至在理论上也几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完美到“人人同意”的制度。于是,退而求其次:
P2: 一个制度是合法的,当且仅当(iff),它是多数人同意的制度。
这相当于现代民主的想象。由于多数同意明显弱于一致同意,因此,以多数同意去定义公正,就需要一个约束条件:当人们有着共同利益x,但对于如何实现x存在着多种可选择的技术方案a、b、c时,民主“加总”得出公正结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就是说,当民主用于“选方案”而不是“选利益”时,就比较容易接近公正。如果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以民主去形成公共选择,就实际上成为利益的一种竞争方式。当民主不是技术方案的择优方式而是利益竞标方式,其公正性就比较可疑了。民主确实是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有效程序,但不是价值法庭,民主并不能保证做出对公共利益或对每个人的利益更有利的选择。因此,我们似乎应该追寻民主背后更具实质性的问题:民主是否能够实现民心?于是:
P3: 一个制度是合法的,当且仅当(iff),它是符合民心的制度。
民主是民心的一种表达方式,但民主是否能够准确表达民心?这是个问题。许多因素会误导民主使之成为民心的歪曲表现,比如金钱操纵、宣传诱导、投机、激情、无知或错误信息,都能误导民意。即使在排除了操纵和信息误导的条件下,民主也未必能够准确表达民心,比如说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选举局限性就说明民主有可能会选择人民并不真正想要的结果(不过后来一些学者指出阿罗不可能定理对真实的选举影响不大)。民心概念很有些含糊,中国古代哲学家使用民心概念时并没有给出定义,就好像他们有着默认的一致理解,而今我们只能根据其用法去推测。民心不是指众人的民意,而更接近事关每个人或所有人利益的需求,不是加总而成的“众意”,而是部分接近卢梭的“公意”。也许可以说,民心是经过长期理性实践而被证明为有利于所有人的共享观念,这意味着,民心的存在形式是思想性的而不是心理性的,民心表达的不是集体欲望,而是承载着可分享的经验、传统和历史的生活共识,也就是经过长期博弈考验的“公论”或者不受特殊情景影响的普遍共识,比如各种文明不约而同而普遍承认的那些法律和伦理原则就属于民心。看起来,我们还是很难给民心一个足够清楚的定义。也许可以把民心转换为相似的现代概念来理解,与民心比较接近的现代概念可能是“普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