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1)

在对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进行阐释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本身的含义。该词被引进国内后,大概有七八种译法,最常用的译法是协商民主,此外还有审议民主、商议民主、慎议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等。这个词由两部分组成,关键在前面这一部分:协商。协商(动词deliberate,名词deliberation,形容词deliberative)本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慎的反思,即个体自身对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像卢梭就持这种观点,他特别强调每个个体在投票之前要有审慎的思考。二是个体之间就所关心的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这两层含义之间是有关联的,理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审慎的思考基础上的。反过来,经过理性的讨论又会促使你对该问题进行反思,让你有可能改变对该问题的最初看法。

有意思的是,deliberative和democracy这两个词之间是有矛盾的。前文提到,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大众是非理性的,不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一直都有的,不是到精英民主理论被提出时才有的,而是自古典时期就存在。如雅典实行的就是精英民主,它之所以认为只有男性公民才能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而奴隶、妇女、儿童,甚至工匠等不能参与,原因是只有公民具备完全的理性,而后者不具备理性或所具有的理性是不完备的。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妇女具有不完备的理性,奴隶虽然不具有理性,但有服从理性指导的能力。可见,在他看来,具备审慎思考和理性讨论能力的人只是一小部分人。不仅在古典时期的思想家看来,deliberative和democracy之间存在冲突,就是在19世纪的思想家约翰?密尔看来,将这两个词放在一块也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前者(deliberative)只有精英才具备,大众是没有的,怎么能与民主(democracy)放在一起呢。将deliberative和democracy这两个词放在一起,确实是20世纪晚期的发明。在此还需明确一点,在协商民主理论初创之时,并未想着将协商民主的范围扩展到大众,像早期的倡导者贝塞特就是围绕着美国联邦政体的正式体制来讨论协商民主的,而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也是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民主协商的原型。换句话说,民主协商还是局限在政治机构内部的精英之间,并没有想着要普及到普通大众身上。将协商的理想从精英扩展到大众,这个变化是在哈贝马斯的书出来之后发生的。自此以后,大家讨论协商民主时都将其理解为普通大众参与到整个协商过程中来,因此,现在所谓的协商民主通常是指大众型协商民主而非精英型协商民主。

下面,我们来考察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对此,我想主要围绕古特曼关于协商民主的定义来展开。古特曼(Amy Gutmann)在《协商民主意味着什么?》这篇文章中,对协商民主理论作了清晰的阐释。她认为,我们可以将协商民主界定为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协商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这个定义涵盖了协商民主理论的三个核心内容——协商的主体、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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