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主体而言,协商民主体现了其民主的一面,协商民主强调所有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权参与到讨论中来。与精英民主所构想的“消极公民”形象不同,它继承了参与民主所提倡的“积极公民”理念。就此而言,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道德意义上的选民。“道德意义上的选民”这个词是古特曼自己发明的,意思是这些人尽管不是某国的公民,但是,如果该国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对他们的权利构成了影响的话,他们也有权参与到讨论中来。例如,2011年法国轰炸利比亚,从理论上讲,法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只需要对法国人负责。但古德曼认为这是不够的,因为法国出台的这项政策不仅影响到法国公民,更会影响到利比亚人民。在这个意义上讲,利比亚人民就是道德意义上的选民,他们有权参与到法国关于轰炸利比亚政策的讨论中。但实际上法国政府关于轰炸利比亚的决策过程连法国人能参与的都非常少,更不用说利比亚人民了。从协商民主的角度观察,这项政策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政策并没有得到受其影响的民众的认可。但是,站在精英民主的角度观察,该政策则是合法的,因为法国人民已经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出政府,在这段时间已经把决策权交给政府,政府有权作出决策。在协商民主看来,所有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讨论中,可见它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体现了民主的维度,民主体现在其参与主体的包容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过程的包容性,这意味着政策过程不仅应该向所有受该政策影响的公民主体开放,而且应该对不同的立场、视角和协商形式开放。也就是说,不仅理性的声音能有机会得到呈现,那些不是以理性的形式表达的声音(如寒暄、修辞、讲故事)也应该有机会让人们听到,这样的包容性是保障那些少数群体和边缘群体能够有效介入协商的必要条件。
同时,这里的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我们知道这个目标是非常难实现的。即便是现在世界上号称最民主的国家美国,也是最近几十年才实现了所谓的平等。众所周知,美国宪法中曾公开规定,黑人只能算作是五分之三个公民。即便在法律上实现了人人权利平等,在实践中也需要做很多的努力才能将其落到实处。美国在南北战争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赋予黑人以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从1865年到1965年这一百年的时间中,黑人并没有真正实现宪法所允诺的平等,直到民权运动之后这种情况才得到了实质性的扭转。可见,从宪法上的平等到实际的平等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协商民主尽管对以代议制为基础的精英民主有很强烈的批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它与精英民主分享着共同的理念,即公民应该具备平等而自由的身份。所以,保障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宪政制度无论对于协商民主还是精英民主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从参与的方式而言,协商民主体现了协商的一面。协商民主特别强调要通过相互阐述理由的方式进行论证,换句话说,它是通过讲理的方式证成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必须对公共政策“给个说法”,必须公开地说明、解释,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其合理性,才能“获得人民的同意”。在此可以看出协商民主关于政治的想象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之间的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就是它们对于偏好(preference)的看法。
投票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对人进行投票,如选举议员或总统;一是对事进行投票,如应将核电站建在什么地方,拨多少资金建核电站,也就是对政策进行投票。协商民主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