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官吏的问责制度

六、秦汉官吏的问责制度

国家的产生是公共事务和阶级统治的需要。秦汉封建中央集权国家通过各级官僚机构处理公共事务和实行对人民的严格统治,为了保证国家职能的有效运作和皇帝意志的贯彻,对于各级官吏有一套严格的问责制度。

封建国家的职能体现在经济、社会、军事和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汉书·食货志》说,西周时期已把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当做考核官吏成绩的重要内容,有“三载考绩”的制度。此说虽未必可靠,但到了秦汉时期,封建国家确实把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当做考核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秦律规定,地方官吏要定期向上级报告雨情和谷物生长的情况。为了保护自然生态,每年春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到夏季不准捕捉幼兽幼鸟。

秦汉还建立了官吏考课以及相应的赏罚制度。“上计”是对地方官吏考核的重要内容。“上计”制度在战国时期就有了,到秦时已经比较完备,成为中央政府考核地方行政长官政绩的主要依据。史书记载,郡国在“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计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汉代制度规定,每年快到年终的时候,郡太守要把他所属的各县的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报告中央政府。郡国把各县的“上计”材料汇总后,再派上计吏携计簿赴京师呈报丞相和御史大夫。上计吏通常都由郡丞、郡尉担任,但有时郡守也亲自赴京上计。“上计”制度是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依据,政绩优异的列为最,受到嘉奖,政绩差劣的列为殿,要受到谴责乃至惩罚。

“上计”要求有具体的数据,但“上计”的统计材料不实,是各级官吏的普遍问题。有的官吏为隐瞒课赋垦田或虚夸政绩,就虚报“上计”。胶东相王成,向朝廷报告说安置流民八万余口,得到宣帝褒奖,赐爵关内侯。后来,宣帝从郡国上计吏得知,王成弄虚作假以邀奖赏。颍川太守黄霸,“上计”报告说,颍川户口岁增,吏民教化很好,孝子贞妇日益众多,田者让垄,道不拾遗等,后来有人揭发他弄虚作假,被贬了官。对于“上计”出现的这种虚夸现象,主持“上计”的丞相,乃至皇帝本人也有所了解。宣帝在诏书中说:“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汉书·宣帝纪》)宣帝是一位比较精明的皇帝,他对各级官吏上计弄虚作假,也感到非常无奈,可见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要真正贯彻实行官吏问责制是很困难的。

地方政府的“上计”虽有造假的情况,但是对于官吏的政绩考核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武帝时,兒宽为左内史,他通经明史,体国恤民,宽征税赋,奖励耕作。在收租税时,兒宽审度百姓生活是否窘迫,量力而收,有的还缓征田租,颇得人心。可是,到“上计”时,因税入不够,课殿,被考核为最末一个。按规定,课殿应免职。百姓听说后,唯恐失去一位好官,纷纷备齐钱米,“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襁属不绝,课更以最”(《汉书·兒宽传》)。武帝因此更加器重兒宽。

秦汉官吏的问责制度,并不限于“上计”考核。云梦出土的秦简记载,秦朝对农业生产、田租增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关于手工业管理都有一套规章制度,而有关的官吏对于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都负有责任。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地方官吏如果已经向百姓收取田赋而没有上报就是犯“匿田”之罪。官吏对盗窃罪犯审讯不时,或者判刑不当也要受到惩处。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应该讲是相当繁琐的。一般说来,问责过于苛刻不一定实事求是,过缓也容易纵容一些不法官吏弄虚作假。问责无论宽、严,实际上都是对皇帝负责,官吏是否失职、渎职往往也是凭皇帝的意旨来决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封建国家机器的阶级本质决定它归根结底是为以皇帝为首的少数剥削阶级服务,并且不能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这样一个周期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我们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主义的观点加以科学总结,既不能简单否定,也不能任意美化,要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研究历史。总之,要多一点两点论,不要一点论。比如说秦皇汉武是中国历史上很杰出的政治家,但是他们也有很多缺点,不能美化。

历史是一部教科书。邓小平同志说:“要懂得些中国历史,这是中国发展的一个精神动力。”了解秦汉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基本脉络,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增长我们的政治智慧。应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历史上治国安邦的经验教训加以科学总结,识别历史遗产中的精华和糟粕,是我们每个干部一项重要的学习任务。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