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人(10)

就经济上而言,英国及欧洲大陆的社会保护措施产生了几乎完全相同的后果。它们达成了预期的目标,也就是为了保护生产上的劳动力因素,而阻挠了市场的运作。照古典经济学的看法,只有在工资随商品价格一齐升跌时,这个市场才会发挥作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一个主张意味着:工人不应有稳定的收入、不应有职业上的保障、随时要被任意踢开、完全受市场价格之起伏的支配。米塞斯(L.von Mises)公平地指出:“如果工人不按照工会运动者的要求行事,而是按照劳动力市场之动向而减少他们的要求或改变他们的居住地与职业的话,那么他们都必然会找到工作的。”这段话概括了基于劳动是一种商品这一主张之经济体制的立场。商品本身无法决定在什么地方被卖出,卖出去做什么用,在什么价格下被卖出去,以及如何被使用或废弃。米塞斯这位首尾一贯的自由主义者继续写道:“人们未理解的是:工资的缺少是就业的缺少之更为恰当的说法,因为失业者所失去的并不是工作,而是工作所带来的收入。”米塞斯是对的,虽然他不应该自认为这是独到的;在他之前150年,惠特利主教(Bishop Whately)就曾说过:“当一个人乞求工作时,他所要得到者不是工作,而是工资。”但是,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失业,是由于政府及工会两者的政策将工资抬高到无法与现有劳动生产率保持和谐的水平”这一技术性的说法,倒是正确的。米塞斯问道:如果不是工人“不愿意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他们的劳动力所能取得的工资而工作的话”,那怎么会有失业的人呢?这些分析使得雇主对流动性劳工与伸缩性工资之需要的真正意图变得很清楚,也就是认为在一市场中,人的劳动力应该被视为一种商品。

所有社会保护措施的最终目标都是要摧毁这样的一种制度,并且使之无法存在。实际上,劳动力市场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发挥其作用:它必须要有特定的工资、工作的条件、标准与规范,以保护劳工这种商品的基本人性。如果辩称社会立法、工厂法、失业保险与工会等并没有干涉劳工的流动与工资的升降,就意味着这些保护措施在目标上完全失败,因为它们的目的正是要干预人类劳动力的供需法则,并使它脱离市场的常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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