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与人(2)

他们与白人不一样的是他们的文化观念并不驱使他们去尽量赚钱。相似的是早期的劳工也讨论工厂。他觉得在工厂中被贬低而且受虐待,就像今天的原始土著人一样,只有对他们的身体加以惩罚时,他们才会像我们一样地工作。18世纪里昂的制造商提倡低工资,主要就是为了社会的因素。他们辩称:只有一个过度工作与饱受压榨的工人,才不会与他的朋友结伴嬉游,并且才不会逃避个人处于奴隶状态之处境。在这种状态下,不论他的主人要他做什么,他都要去做。像英国之法定劳役与行政教区之农奴制,欧洲大陆之专制的劳动警察,早年美洲之定期契约劳动等都是“自愿劳工”的必要条件。其最后阶段都是要以“自然的惩罚”——饥饿——来达成。为了要挣脱那些束缚,必然要先摧毁有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其成员不会受到饥饿的威胁。

保护社会的责任,起初自然落在统治者身上,他们能直接实行他们的意志。但是经济自由主义者却很草率,假定经济上的统治者对人们有利,而政治上的统治者则不然。当斯密在敦促英国政府以直接统治来取代东印度公司对印度之行政管理时并不这么想。他辩称:政治上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有平行的利益,特别是后者的赋税会充实前者的财源,而商人的利益却自然而然地与其顾客相对立。

由于其传统及禀性,英国的地主承担了保护一般人民以防止工业革命冲击的任务。当变迁的浪潮涌至乡村,农业变为一个不稳定之产业时,《斯皮纳姆兰法案》就是建立来保护传统农村组织的护城河,乡绅们因为不愿屈从于工业城镇之需求,首先起来在一整个世纪的奋斗中采取对抗措施,这些奋斗在其后证明已无法挽回局势,但他们的对抗措施并不是完全无效的;它免除了几代人受到摧残,并争取到了时间,以便进行全面适应。

在关键性的40年间,它阻碍了经济的进步,而且当1834年改组后的国会取消《斯皮纳姆兰法案》时,地主们把他们的对抗措施转移到工厂法上。教会与庄园鼓动人们反抗工厂厂主,后者的主宰性地位,使得降低粮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并因而(间接地)威胁到地租与农产品税之减收。奥斯特勒(Oastler)就是一位“教徒、保王党员及保护主义者”;但更重要的是他也是一位人道主义者。同样的情形也可见诸其他对抗工厂扩张的斗士们,如萨德勒(Sadler)、骚塞(Robert Southey)及莎夫茨伯里爵士(Lord shaftesbury,1801-1885,为一社会改革家,从1826年以后,在英国国会促成矿坑禁止雇用女工与童工之法令、照顾精神病患之法令的通过,并促成工厂工作十小时制——译者注)等人。但是他们及其信徒担心在金钱上遭受损失,后来果然成为事实:曼彻斯特的外销商人不久就叫嚣着要降低工资,包括更廉价的谷类——将《斯皮纳姆兰法案》废除,加上工厂逐渐增加,实际上已经为1846年的《反谷物法》(Anti-Corn Law)铺下了成功的道路。然而,由于一些巧合的原因,英国农业的破败延迟了一整个世纪。当迪斯雷里借保守社会主义来对抗《济贫法修正案》时,保守的英国地主迅速将新的求生技巧加诸这个工业社会上。1847年之《十小时工作法案》——马克思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所打的第一次胜仗——实际上是开明反动派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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